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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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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加强学科体系 学术体系 话语体系建设”研讨会在京举行
· RCEP和CPTPP环保贸易规则异同
· 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应保持谦抑性
· 是自觉活动、解疑活动和规范性活动
· 其在司法实践中有诸多表现形式
· 其包含两个需要相对区分的义务
· 是基于数字技术构建的数字社会

RCEP和CPTPP环保贸易规则异同

( 2022-05-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尤明青 谢孟祥

  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实施。2021年9月16日,我国正式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长期以来,环境与贸易是一个悬而未决的争议,与环保有关的贸易规则能否公正地反映缔约各方的环保需求与贸易便利需求,在多大程度上满足缔约方的需求,决定着规则对区域内潜在成员的吸引力,也决定着规则在制度变迁中的引领作用。研究RCEP和CPTPP的环境保护要求,有助于我国开展加入CPTPP的谈判工作,预判和化解我国加入CPTPP之后可能出现的规则适用冲突问题。
  RCEP延续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以下简称为WTO《SPS协定》)与CPTPP的条款设置方式,其一方面回应了GATT/WTO时期与环保有关贸易争议的制度需求,阐明了争议条款的规范含义,另一方面吸取了CPTPP完善制度性措施和具体条款的经验,平衡了缔约方的绿色需求与发展需求。CPTPP代表着全球环境治理的较高水平,全面贯彻了发达成员主张的“绿色发展”理念。CPTPP的高绿色水平和对环保要求的补强,主要体现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两个方面。
  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方面,CPTPP主要在3个方面补强了WTO《SPS协定》中的制度性措施:其一,CPTPP更新了缔约方临时实施SPS措施的条款,提高了缔约方实施SPS措施的灵活性。其二,CPTPP增设了“委员会”条款,为协调环保与贸易的关系提供了更好的组织保障。其三,CPTPP采用联合技术磋商+争端解决机制的纠纷解决方式,把联合技术磋商作为争端解决机构介入与环保有关的贸易纠纷的前置性程序,使争端解决机制成为联合技术磋商的制度保障,有助于解决国家之间与环保有关的贸易纠纷。
  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CPTPP提高规定的针对性。CPTPP改变了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的规定方式,选取缔约方之间主要的货物贸易,按照不同产品的特性规定了进口缔约方与出口缔约方可以实施的单边环境措施。CPTPP为了更有针对性地保护人类的健康与安全,对葡萄酒和蒸馏酒、药品、化妆品、医疗设备4类货物贸易,提出了更为详尽的健康要求。
  CPTPP对多边环境协定(MEAs)的并入可能存在潜在的问题。CPTPP利用其中的环境章节,将MEAs中的承诺转化为CPTPP的承诺,从而使CPTPP和MEAs的履约机制共同作用于缔约各方,有利于督促缔约各方更为积极地应对全球环境危机。但是,将多边环境协定的内容植入CPTPP的环境章节,很难提升缔约方履约的积极性。此外,在CPTPP之下,缔约国实施单边环保措施的灵活性,可能鼓励发达缔约方利用经贸优势地位强迫发展中缔约方接受过高的环保标准,强调了“绿色”,忽视了“发展”。
  推动RCEP和CPTPP的对标工作,有利于构建我国的新发展格局、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RCEP和CPTPP的对标准备,需要选择恰当的对标内容、确定合理的对标标准,并转化为对标的路径。
  首先,需要选择适当的绿色水平。RCEP中环保与贸易规则的“绿色水平”不及CPTPP,但对于RCEP的缔约方,CPTPP的组合方式不一定是最合适的。公平而区别地承担环境责任、平等而共同地分享发展权益,有助于打破环境与贸易之间的僵局。
  其次,需要廓清RCEP中的相关概念,规范我国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的流程。在与环保有关的贸易争议中,标准和技术法规的认定一直是颇具争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的“标准”是RCEP中标准、技术法规的糅合体,厘清两者的关系,是我国履行RCEP承诺的基础,也是对标CPTPP的前提。
  再次,可以借鉴CPTPP技术性贸易壁垒采用的“一般性规定+附件”的规定方式,针对缔约方之间的主要货物贸易,授权缔约方实施与环境风险、健康风险相匹配的单边环境措施。从我国同RCEP缔约方的进出口贸易数据可以发现,我国与RCEP各缔约方的货物贸易门类比较集中,因此借鉴“一般性规定+附件”的规定方式对中国较为有利。
  最后,需要构建适当的争端解决机制,提升纠纷化解能力。“绿色”和“发展”是各缔约方追求的价值,也是RCEP和缔约方国内法共同追求的美好价值。环保与贸易本质上是正当价值的冲突,打造反映绿色发展理念的争端解决机制,有利于化解环保与货物贸易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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