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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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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时代意义

( 2022-05-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王昕悦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作为研究推进的重大改革举措。按照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应当严格、准确、规范地把握逮捕、起诉、羁押的法定条件,加强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对没有羁押必要性的被追诉人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人权保障理念的高度映照
  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完善的司法审查制度是被国际公认的两大人权保障法宝,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法专门为防止政府恣意或者非法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作出了相关规定,法治国家也普遍对审前羁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了严格限制。申言之,审前羁押率是考察国家或地区的社会治理能力以及对公民人身自由保障水平的重要标尺,二者呈反比关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提出了完善和改革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要求,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一项重要的价值功能便是破旧立新,引导司法人员摒弃“重打击轻保护”的陈旧观念,全面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现代司法理念,正确把握逮捕措施的应然功能定位——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一项预防性措施,尽可能减少审前对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剥夺,避免羁押强制措施的滥用、误用,使非羁押诉讼在刑事诉讼中常态化,赢得社会的理解与支持,实现社会治理能力与人权保障水平向更高层次的迈升。
宽严相济政策的深化发展
  刑事政策是刑事法治建设的关键性因素,我国的宽严相济政策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兼顾以人为本与公平正义的指导思想,体现了和谐社会理念。近二十年来,我国社会保持长期稳定,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严重暴力犯罪比例大幅下降,当前形势下,在注重保持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性的同时,更应侧重刑事司法的宽和。在审前程序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关键在于轻微刑事犯罪的出罪化处理。检察机关行使不起诉裁量权作为控制轻罪流入审判程序的主要方式,是实现轻微刑事犯罪的出罪化处理的核心所在。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从严掌握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的实体条件和证据标准;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如果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和认罪认罚态度,认为不起诉更加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被追诉人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修复社会关系的,尽量适用不起诉手段终止诉讼。这一政策导向有利于消解被追诉人的对立情绪,减轻沉重的犯罪标签,最大化释放司法善意,进一步彰显司法温度,是对党和国家长期以来坚持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区别对待等政策的继承与发展,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深化、具体化。
有限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司法资源的短缺是各国普遍存在的基本事实,世界各国无不注重合理配置和优化司法资源,平衡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为社会提供公正、高效和便捷的司法服务。一个理性的社会应尽可能限制或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拓展替代性机制,以节约司法资源,应对社会纠纷解决和治理的需求。通过合理的资源配置、缜密的制度及程序设计以及理性和诚信的参与者和良好的司法环境,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使司法资源得以优化和有效利用,保持相对的低成本、高效益,满足社会的基本需求,获得公众的认可。
  就羁押措施而言,羁押措施的适用需要在场地、人员、设备等各方面投入大量资源,同时也会产生高昂且隐形的被羁押人员不能正常生产生活、创造价值的机会成本,而“以捕代侦”“久押不决”等问题更是对司法资源的大肆浪费。从起诉情况来看,国家向刑事侦查与社会管控投入财政资金增加,使刑事案件破案率得到了大幅提升,大量案件得以侦破并进入司法程序,进而使得数量繁多的轻微刑事案件日益成为司法机关的讼累,极大牵制了刑事司法的整体效率。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出台,对于减少羁押措施适用,合理进行诉讼分流,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益将大有裨益。
司法制度改革的有力推手
  刑事司法政策对刑事司法活动起到价值导向作用、具体指导作用、具体化和弥补法律缺失的作用,但刑事政策毕竟不是法律,它更重要的是对刑事司法起指导作用。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不能直接将刑事司法政策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和限度内进行。因此,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引下,为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司法制度改革就有了更加明确的目标,司法机关也将产生更加强大的改革动力。
  例如,2021年11月11日起,《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正式施行,明确了检察机关在依法办理审查逮捕、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羁押必要性审查三类案件时,可以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规范开展听证审查活动,依法准确作出是否适用羁押强制措施的审查决定。相较于从案卷中获取信息,听证的方式获得的信息更加高效、透明、全面,被追诉人将有更多的机会充分参与到审查逮捕程序中,与办案检察官面对面地充分发表意见,程序的对抗性将显著增强,被追诉人的知情权和辩护权将得到更好地保障,司法透明度和公正度也将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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