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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P属地显示功能让网络空间更清朗

( 2022-05-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左晓栋

  最近,新浪微博、微信等主流网络平台纷纷上线新功能,对发言用户的IP属地进行显示。该举措引起社会热议,一方面,很多冒充国内用户误导舆论的境外“网军”纷纷现形,群众拍手称快;另一方面,一些用户担心此举会泄露个人信息,质疑这一措施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其实,各大网络平台推出这一举措,绝非偶然。2021年10月,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页面展示账号IP地址属地信息。境内互联网用户账号IP地址属地信息需标注到省(区、市),境外账号IP地址属地信息需标注到国家(地区)。此条规定主要是帮助公众识别虚假信息,让招摇撞骗者在公众面前无所遁形,让网络空间更清朗。虽然《管理规定》尚未施行,还不具有法律效力,但鉴于用户IP属地显示功能对于清朗网络空间具有重要意义,在研判政策走向的前提下,平台试点上线这一功能,是为今后可能的政策实施做准备。
  一些人质疑,在政策文件还未发布施行前,平台强制显示用户IP属地,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征得用户同意的规定,未给用户选择权。的确,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处理必需个人信息还是非必需个人信息,都应当征得个人同意(不考虑例外情况的话);如果用户不同意处理,便不得处理。如果属于完成服务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用户如果不同意提供,平台可以拒绝服务(即如果IP属地属于必需信息,则用户不同意显示IP属地时,平台可以拒绝其使用服务);但如果不属于必需的个人信息,平台依然应当提供服务,并且不得降低服务质量。
  从功能上看,不显示IP属地,平台提供服务也不受影响,似乎其不是必需信息。但是考虑到当前网上虚假信息泛滥,平台有维护公共利益和实施风控的需求和责任。这时可以认为,为了向用户提供服务,平台有正当理由必须显示IP属地,即认定IP属地是“必需信息”。这时如因用户不同意而拒绝向其提供服务,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还有一些人提出,即使《管理规定》发布施行了,也属于部门规章,并不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提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还需在显示IP属地时征得用户同意,这是忽视了该条第三项提出的例外条件“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管理规定》的确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但一旦发布施行,其提出的要求同样属于平台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因而即使平台没有在合同中与用户约定IP属地显示事宜,平台也可以强制显示IP属地,而无需征得用户同意。况且,目前这种用户IP属地显示方式已经考虑了“度”的问题,力求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尽最大可能保护用户权益,这也是所有可行方案中对用户权益影响最小的方案。
  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IP属地显示的“位置”同我们日常使用手机时调用的“位置”信息其实并不是一回事,二者原理不同。前者是接入互联网时被分配的IP地址,互联网通信协议决定了信息接收方必须知道这个IP地址,也因此可以通过IP地址知道属地,这个过程并不需要用户授权和打开手机敏感权限;后者则靠GPS定位或基站定位,属于敏感权限,获得该权限需要取得用户明确授权。
  当然,随着用户IP属地显示功能的推出,“改IP地址”“IP代理”等服务也逐渐火爆,这也引发了外界对显示IP属地有效性的质疑。由于通过代理服务进行上网并不违法,但的确会起到隐藏真实地址的效果,这也为《管理规定》能否最终出台带来了不确定性,而这同样需要有关部门和相关平台予以关注。
(作者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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