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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预售不能给消费者“下套”

( 2022-05-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要闻
  □ 马树娟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有关“新”消费领域投诉情况的报告,其中提到一些网络商家对预售商品设置超长预售期,同时设置预售商品不退换、预付金不退等不公平格式条款,减免自身义务和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
  商品预售并不是最近才出现的销售模式,其最初主要适用于一些制作繁杂的商品或首发上市的新品,可以帮助商家准确把握市场需求、提高资金运用效率、避免大量库存积压。不过,从媒体报道情况看,眼下商品预售模式已逐渐出现了异化趋势:不仅预售期越来越长,而且预售的商品种类范围不断扩大,一时间似乎“万物皆可预售”。与此同时,商家预售不告知、无故延迟发货时间,预售期间随意取消订单等现象也不时发生,甚至还有商家利用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提出了“预售商品不退换”“预付金不退”“不接受中差评”等不合理要求,将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了消费者。
  这些行为不仅影响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挫伤了消费者的消费热情,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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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享有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由此来看,一些商家的做法和就商品预售设定的“霸王条款”已涉嫌违法。
  商品预售不能演化成无限期超长预售,更不能异化为恶意预售,变成给消费者肆意“下套”的工具。商家必须明白,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诚信经营才是王道,否则终将遭到消费者的抵制和抛弃;作为电商平台,要针对商品预售模式完善制度规则,强化格式条款的合规管理,并对违反规则的商家及时预警惩戒,不断促进电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监管部门也要对借商品预售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如此,才能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构建起消费者友好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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