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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2-04-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张红山:本院受理原告姜建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添龙复合材料厂: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骏强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82民初172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凤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四川酷家云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玉芳诉被告四川酷家云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马德武、祁秀珍:本院受理的青海门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221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329号 王明义、杨建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2878号 周炳超、李留孩、李巧惠、赵永光:本院受理原告赵进广、王改诉你们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3251号 申需要:本院受理原告贾延彬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豫0402民初325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402号 谢兵: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河东新区互旺建材租赁站诉被告谢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遂宁市河东新区互旺建材租赁站与被告谢兵于2018年1月9日签订的《建材租赁合同》自2021年12月2日起解除;二、被告谢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市河东新区互旺建材租赁站支付尚欠的租金、租赁物丢损赔偿费等共计156 316.02元及利息,其中:截止_2021年8月15的利息为59 617.73元;2021年8月16日以后的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久款项156 316.02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8%进行利息计算至欠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遂宁市河东新区互旺建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保全申请费1420元由被告谢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湖南欧赛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昭平县鸿宇矿业有限公司诉你与孙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1121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欧赛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昭平县鸿宇矿业有限公司给付货款600 000元;二、驳回原告昭平县鸿宇矿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 520元,公告费740元,合计14 060元,由湖南欧赛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五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2021)冀0107民初740号 梁秀方、王新春: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市矿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7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平顶山市鑫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郭怀珍:本院受理原告赵军党诉被告平顶山市鑫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郭怀珍、高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3191号 李雁霞:本院受理原告(申请执行人)张超起诉被告(被执行人)李艳丽、第三人(被执行人)李雁霞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吴士钊:本院受理原告沈杰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还清欠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车旅费、误工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王粉英:本院受理原告郝祥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苏0311民初199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532号 冯嘉燕(住广东省恩平市圣堂镇区村村民委员会东头村6巷26号):本院受理原告任应琴与被告冯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3月18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6月24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法庭(东门四楼),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梅凌宵、应群敏。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2民初8301号 徐州市九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崔同金与你方及第三人孙相敏、吴志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第三人吴志刚对该案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之内,期满后视为送达。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2民初8301号 徐州市九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崔同金与你方及第三人孙相敏、吴志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第三人孙相敏对该案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之内,期满后视为送达。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5304号 兴仁市企融劳务派遣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云志与被告兴仁市企融劳务派遣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21)黔2322民初5304号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4256号 河南省金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何海明诉你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闫建军(反诉原告)、栾纪伟(反诉原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42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尹正根:本院受理的原告尚福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姬金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滕兴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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