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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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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峰 周海燕
中国古代的法官们处理纠纷的时候比较灵活,不拘泥于法律条文,而是从事实出发,遵从圣贤的教诲,酌情处理,追求一个公正的结果。正是这一点,让我们可以在古代的判例中领略他们不群的风采,看到很多精彩绝伦的判词。 古代人的贞操观念是现代人无法想象的。男女之间如果没有经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私下交往,不容于礼法,要受到严厉的惩处。在明代,有一个叫张松茂的青年与邻家女孩金媚兰两情相悦,郎才女貌,于是背着家长暗地里交往。结果,一不小心东窗事发,被金媚兰的家长抓了个现行,在古代这可是违背伦常、败坏门风的大事儿。 金家人当即将张松茂扭送到了衙门,要求官府严惩这个勾引良家少女的无赖少年。金媚兰苦苦哀求也无济于事,带着满脸泪痕跟着到了公堂之上。恰好处理此案的是一位省级高官——福建巡抚王刚中。要是换了一个因循守旧、食古不化的道学先生处理此案,可能完全是另一种结局了。 王刚中身为封疆大吏,自然是久经历练、洞察人情、阅历丰富,他放眼向堂下一看,俨然是一对金童玉女,心中顿生一股爱惜之意。他略一思忖,心中有了主意,便随意地问道:“你们两个可会吟诗?”张松茂和金媚兰一个战战兢兢,另一个泪眼婆娑,听巡抚这么一问,马上点头说“会”。在一旁的金家人也是一头雾水,但王巡抚断案,他们也不敢插嘴,只好耐着性子静观其变。 只见这王巡抚东张西望、左顾右盼,恰好在公堂的房檐下面结了一张蜘蛛网,有一只倒霉的蝴蝶撞到网上,被黏住了,动弹不得。王刚中抬手一指,对张松茂说:“就以蛛网上的蝴蝶为题吧,你要是能当场作出一首诗来,我就放了你。”张松茂真不是等闲之辈,虽然心慌意乱,但依旧才思敏捷,王巡抚的话才落地,他心中诗已成篇:“只因赋性太癫狂,游遍花丛觅异香。近日误投罗网里,脱身还藉探花郎。”最后这一句分明是在拍王刚中的马屁,因为王刚中当年科举就高中探花。王巡抚听了,心中更加高兴:“真是个才子啊!”他又转向金媚兰,指了指公堂上悬挂的一副竹帘,“你也来作首诗吧!”金媚兰的才华不让情郎:“绿筠劈成条条直,红线相连眼眼齐。只为如花成片断,遂令失节致参差。” 王刚中听完禁不住击节叹赏:“好一对才子佳人啊!真是天作之合,佳偶天成。”巡抚大人的诗兴大发,当堂赋诗一首,权当是判决书了:“才子佳人两相宜,致富端由祸所基。判作夫妻永偕老,不劳钻穴窥于隙。”其中的一句“致富端由祸所基”,大概是因为金家人嫌弃张松茂家境贫寒,所以反对他和女儿的婚事,王刚中才告诫他们不要把钱财看得太重,万贯家财往往是惹祸的根苗,平平淡淡、生活幸福才是最重要的。 张松茂和金媚兰听到巡抚以诗断案,成全了自己,简直像做梦一样,喜极而泣,连连叩头谢恩。一旁的金家人瞠目结舌,本想借此机会好好惩治一下那个穷小子,断了他的念想,免得耽误女儿的终身大事,没想到这巡抚一时兴起,大笔一挥,竟然判令两个人成为合法夫妻了。可是巡抚大人的话他们哪敢不听,只好回去筹备婚事了。 王巡抚断案虽然于法不合,但却入情入理。中国古代的法官们处理纠纷的时候比较灵活,不拘泥于法律条文,而是从事实出发,遵从圣贤的教诲,酌情处理,追求一个公正的结果。正是这一点,让我们可以在古代的判例中领略他们不群的风采,看到很多精彩绝伦的判词。当然,在古代判例中,这种戏剧性、文学性的判词毕竟是少数。大部分判词还是比较严谨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清代文人张船山曾经断过一起“拒奸杀人”案,判词就写得有理有据,事实清楚,分析透彻。不妨来看看。 一个叫陶文凤的人垂涎弟媳妇的美貌,几次三番地调戏,但都没有得逞。一天,他趁弟弟陶文麟出门走亲戚的时候,知道弟弟晚上不能回来,就准备借机威逼强奸弟媳。于是,当天晚上,他撬开弟弟家的窗户,一只手提着刀,另一只手拿着两只银元宝,跳进了房间,一边威胁一边引诱,让弟媳妇丁氏跟他发生性关系。丁氏临危不乱,表面上应允。两个人都脱光了衣服,丁氏上了床,引诱陶文凤。陶文凤不疑有诈,把刀放在床下,跟着上了床。这时丁氏眼疾手快,趁机跳下床,操刀就砍,陶文凤猝不及防,当场就被砍死。人命关天,事情报到了官府。 张船山审理案件之后,写下了这样一篇判词: “各方推勘:委系陶文凤趁其弟陶文麟外出时,思奸占其媳丁氏,又恐丁氏不从,故一手握银锭两只,以为利诱;一手持凶刀一把,以为威胁。其持刀入房之时,志在奸不在杀也。丁氏见持凶器,知难幸免,因设计以诱之。待其刀已离手,安然登榻,遂出其不意,急忙下床,夺刀即砍,此证诸死者伤情及生者供词,均不谬者也。 按律因奸杀死门载:妇女遭强暴杀死人者,杖五十,准听钱赎。如凶器为男子者免杖。本案凶器,既为死者陶文凤持之入内,为助成强奸之用,则丁氏于此千钧一发之际,夺刀将陶文凤杀死,正合律文所载,应免予杖责。且也强暴横来,智全贞操,夺刀还杀,勇气嘉人。不为利诱,不为威胁。苟非毅力坚强,何能出此!方敬之不暇,何有于杖!此则又敢布诸彤管,载在方册者也。此判。” (文章节选自刘峰、周海燕《回到古代打官司:中国人的法律智慧》,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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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那些漂亮的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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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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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峰 周海燕
中国古代的法官们处理纠纷的时候比较灵活,不拘泥于法律条文,而是从事实出发,遵从圣贤的教诲,酌情处理,追求一个公正的结果。正是这一点,让我们可以在古代的判例中领略他们不群的风采,看到很多精彩绝伦的判词。 古代人的贞操观念是现代人无法想象的。男女之间如果没有经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私下交往,不容于礼法,要受到严厉的惩处。在明代,有一个叫张松茂的青年与邻家女孩金媚兰两情相悦,郎才女貌,于是背着家长暗地里交往。结果,一不小心东窗事发,被金媚兰的家长抓了个现行,在古代这可是违背伦常、败坏门风的大事儿。 金家人当即将张松茂扭送到了衙门,要求官府严惩这个勾引良家少女的无赖少年。金媚兰苦苦哀求也无济于事,带着满脸泪痕跟着到了公堂之上。恰好处理此案的是一位省级高官——福建巡抚王刚中。要是换了一个因循守旧、食古不化的道学先生处理此案,可能完全是另一种结局了。 王刚中身为封疆大吏,自然是久经历练、洞察人情、阅历丰富,他放眼向堂下一看,俨然是一对金童玉女,心中顿生一股爱惜之意。他略一思忖,心中有了主意,便随意地问道:“你们两个可会吟诗?”张松茂和金媚兰一个战战兢兢,另一个泪眼婆娑,听巡抚这么一问,马上点头说“会”。在一旁的金家人也是一头雾水,但王巡抚断案,他们也不敢插嘴,只好耐着性子静观其变。 只见这王巡抚东张西望、左顾右盼,恰好在公堂的房檐下面结了一张蜘蛛网,有一只倒霉的蝴蝶撞到网上,被黏住了,动弹不得。王刚中抬手一指,对张松茂说:“就以蛛网上的蝴蝶为题吧,你要是能当场作出一首诗来,我就放了你。”张松茂真不是等闲之辈,虽然心慌意乱,但依旧才思敏捷,王巡抚的话才落地,他心中诗已成篇:“只因赋性太癫狂,游遍花丛觅异香。近日误投罗网里,脱身还藉探花郎。”最后这一句分明是在拍王刚中的马屁,因为王刚中当年科举就高中探花。王巡抚听了,心中更加高兴:“真是个才子啊!”他又转向金媚兰,指了指公堂上悬挂的一副竹帘,“你也来作首诗吧!”金媚兰的才华不让情郎:“绿筠劈成条条直,红线相连眼眼齐。只为如花成片断,遂令失节致参差。” 王刚中听完禁不住击节叹赏:“好一对才子佳人啊!真是天作之合,佳偶天成。”巡抚大人的诗兴大发,当堂赋诗一首,权当是判决书了:“才子佳人两相宜,致富端由祸所基。判作夫妻永偕老,不劳钻穴窥于隙。”其中的一句“致富端由祸所基”,大概是因为金家人嫌弃张松茂家境贫寒,所以反对他和女儿的婚事,王刚中才告诫他们不要把钱财看得太重,万贯家财往往是惹祸的根苗,平平淡淡、生活幸福才是最重要的。 张松茂和金媚兰听到巡抚以诗断案,成全了自己,简直像做梦一样,喜极而泣,连连叩头谢恩。一旁的金家人瞠目结舌,本想借此机会好好惩治一下那个穷小子,断了他的念想,免得耽误女儿的终身大事,没想到这巡抚一时兴起,大笔一挥,竟然判令两个人成为合法夫妻了。可是巡抚大人的话他们哪敢不听,只好回去筹备婚事了。 王巡抚断案虽然于法不合,但却入情入理。中国古代的法官们处理纠纷的时候比较灵活,不拘泥于法律条文,而是从事实出发,遵从圣贤的教诲,酌情处理,追求一个公正的结果。正是这一点,让我们可以在古代的判例中领略他们不群的风采,看到很多精彩绝伦的判词。当然,在古代判例中,这种戏剧性、文学性的判词毕竟是少数。大部分判词还是比较严谨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清代文人张船山曾经断过一起“拒奸杀人”案,判词就写得有理有据,事实清楚,分析透彻。不妨来看看。 一个叫陶文凤的人垂涎弟媳妇的美貌,几次三番地调戏,但都没有得逞。一天,他趁弟弟陶文麟出门走亲戚的时候,知道弟弟晚上不能回来,就准备借机威逼强奸弟媳。于是,当天晚上,他撬开弟弟家的窗户,一只手提着刀,另一只手拿着两只银元宝,跳进了房间,一边威胁一边引诱,让弟媳妇丁氏跟他发生性关系。丁氏临危不乱,表面上应允。两个人都脱光了衣服,丁氏上了床,引诱陶文凤。陶文凤不疑有诈,把刀放在床下,跟着上了床。这时丁氏眼疾手快,趁机跳下床,操刀就砍,陶文凤猝不及防,当场就被砍死。人命关天,事情报到了官府。 张船山审理案件之后,写下了这样一篇判词: “各方推勘:委系陶文凤趁其弟陶文麟外出时,思奸占其媳丁氏,又恐丁氏不从,故一手握银锭两只,以为利诱;一手持凶刀一把,以为威胁。其持刀入房之时,志在奸不在杀也。丁氏见持凶器,知难幸免,因设计以诱之。待其刀已离手,安然登榻,遂出其不意,急忙下床,夺刀即砍,此证诸死者伤情及生者供词,均不谬者也。 按律因奸杀死门载:妇女遭强暴杀死人者,杖五十,准听钱赎。如凶器为男子者免杖。本案凶器,既为死者陶文凤持之入内,为助成强奸之用,则丁氏于此千钧一发之际,夺刀将陶文凤杀死,正合律文所载,应免予杖责。且也强暴横来,智全贞操,夺刀还杀,勇气嘉人。不为利诱,不为威胁。苟非毅力坚强,何能出此!方敬之不暇,何有于杖!此则又敢布诸彤管,载在方册者也。此判。” (文章节选自刘峰、周海燕《回到古代打官司:中国人的法律智慧》,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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