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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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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赣0502民初2434号 刘红梅: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安与被告刘红梅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传票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张海臣:本院受理原告李亚文诉被告张海臣(2022)黑0225民初2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黑0225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海臣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李亚文租赁费7,700.00元;二、被告张海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李亚文出租的设备工具:小搅拌机一台、3个马凳、6块跳板;三、驳回原告李亚文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98号 李铁成、姚秀芬:本院对原告杭州乐邸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洋、李铁成、隐逸文化创意(杭州)有限公司、姚秀芬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5802号 天禧(杭州)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杭州沃云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5802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廖鑫龙、陈正风、李璟、潘波、梁添隆、孙彩菊、钟达源、丘胜军、鄢行钗:本院受理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廖鑫龙【(2022)闽0206民初3852号】、被告陈正风【(2022)闽0206民初3853号】、被告李璟【(2022)闽0206民初3854号】、被告潘波【(2022)闽0206民初3855号】、被告梁添隆【(2022)闽0206民初3856号】、被告孙彩菊【(2022)闽0206民初3858号】、被告钟达源【(2022)闽0206民初3859号】、被告丘胜军【(2022)闽0206民初3860号】、被告鄢行钗【(2022)闽0206民初3861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共9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六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陈春来、刘德华、钟敏、李春风、彭义、刘明、阮海国、何广、郭建军、李太洪、黄孝章、林志杰、郑荣育、杨伟雄、李杰、邵健纯、张伟文、林金炉、郑峰城、黄伟斌、董志国、陈景田:本院受理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春来【(2022)闽0206民初3805号】、被告刘德华【(2022)闽0206民初3806号】、被告钟敏【(2022)闽0206民初3807号】、被告李春风【(2022)闽0206民初3808号】、被告彭义【(2022)闽0206民初3809号】、被告刘明【(2022)闽0206民初3810号】、被告阮海国【(2022)闽0206民初3811号】、被告何广【(2022)闽0206民初3812号】、被告郭建军【(2022)闽0206民初3814号】、被告李太洪【(2022)闽0206民初3815号】、被告黄孝章【(2022)闽0206民初3816号】、被告林志杰【(2022)闽0206民初3819号】、被告郑荣育【(2022)闽0206民初3820号】、被告杨伟雄【(2022)闽0206民初3821号】、被告李杰【(2022)闽0206民初3822号】、被告邵健纯【(2022)闽0206民初3823号】、被告张伟文【(2022)闽0206民初3825号】、被告林金炉【(2022)闽0206民初3827号】、被告郑峰城【(2022)闽0206民初3828号】、被告黄伟斌【(2022)闽0206民初3829号】、被告董志国【(2022)闽0206民初3830号】、被告陈景田【(2022)闽0206民初3831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共22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六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北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沙河市滤材有限公司、BRAVO NEW INVESTMENTS LIMITED、枣庄市普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卓山铁矿、枣庄市普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魏雷迪、王凤淑、魏雪原、魏振华、魏路军、沙河市泰华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沙河市泰华洗煤有限公司、楓源國際有限公司(MAPLE SPRINGINTERNATIONAL LIMITED)、魏亚鑫:
  邢台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与河北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沙河市滤材有限公司、BRAVO NEW INVESTMENTS LIMITED、枣庄市普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卓山铁矿、枣庄市普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魏雷迪、王凤淑、魏雪原、魏振华、魏路军、沙河市泰华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沙河市泰华洗煤有限公司、楓源國際有限公司(MAPLE SPRINGINTERNATIONAL LIMITED)、魏亚鑫之间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邢仲裁字第22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与被申请人河北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的编号为13010120200003398、13010120200003467、13010120200003515、1301012020000357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于2021年7月17日到期。二、被申请人河北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编号为13010120200001661、13010120200003398、13010120200003467、13010120200003515、1301012020000357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188986689.06元及截至2021年7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4726651.89元(自2021年7月18日至2021年9月9日以18900万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自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20日以188995433.55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自2021年9月21日至2021年11月22日以188995430.47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自2021年11月23日至2021年12月20日以188989314.27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自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1月2日以188989311.06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自2022年1月3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以188986689.06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三、被申请人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违约金580万元,并对编号为13010120200001661、13010120200003398、1301012020000357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15986689.06元及截至2021年7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2931171.26元(自2021年7月18日至2021年9月9日以11600万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自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20日以115995433.55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自2021年9月21日至2021年11月22日以115995430.47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自2021年11月23日至2021年12月20日以115989314.27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自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1月2日以115989311.06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自2022年1月3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日以115986689.06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被申请人沙河市滤材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支付违约金785万元,并对编号为13010120200001661、13010120200003398、13010120200003467、1301012020000351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156986689.06元及截至2021年7月17日利息、罚息、复利3939591.89元(自2021年7月18日至2021年9月9日以15700万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自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20日以156995433.55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2021年9月21日至2021年11月22日以156995430.47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2021年11月23日至2021年12月20日以156989314.27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1月2日以156989311.06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2022年1月3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日以156986689.06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被申请人BRAVO NEW INVESTMENTS LIMITED、沙河市泰华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沙河市泰华洗煤有限公司、楓源國際有限公司(MAPLE SPRINGINTERNATIONAL LIMITED)、魏雷迪、王凤淑、魏雪原、魏振华、魏路军、枣庄市普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卓山铁矿、枣庄市普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在33000万元限额内对被申请人河北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债务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六、被申请人沙河市泰华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支付违约金935万元。七、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对被申请人魏亚鑫提供作抵押的位于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988号邢台红星美凯龙商务综合楼16层1单元1601-1606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冀(2020)邢台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097号]在27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八、本案仲裁费用780000元,公告费用10000元,保全费用10000元,由被申请人河北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邢台钢铁有限公司、沙河市滤材有限公司、BRAVO NEW INVESTMENTS LIMITED、枣庄市普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卓山铁矿、枣庄市普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魏雷迪、王凤淑、魏雪原、魏振华、魏路军、沙河市泰华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沙河市泰华洗煤有限公司、楓源國際有限公司(MAPLE SPRINGINTERNATIONAL LIMITED)、魏亚鑫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该仲裁费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河北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沙河市滤材有限公司、BRAVO NEW INVESTMENTS LIMITED、枣庄市普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卓山铁矿、枣庄市普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魏雷迪、王凤淑、魏雪原、魏振华、魏路军、沙河市泰华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沙河市泰华洗煤有限公司、楓源國際有限公司(MAPLE SPRINGINTERNATIONAL LIMITED)、魏亚鑫在履行上述给付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本会地址:邢台市红星街139号市政府对面办案中心 邮政编码:054001 电话0319-3288755)
邢台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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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下元二条25号宅基地被搬迁人、下元193号宅基地的被搬迁人:
  北京城建兴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胜公司)已于2022年4月13日办理了北京市怀柔区下元二条25号宅基地、下元193号宅基地搬迁补偿费用的提存公证,待上述宅院各自的全部相关利益人协商一致或经法院诉讼判决、调解生效,相关利益人将证明文件提交兴胜公司审核通过后,由兴胜公司通知北京市国泰公证处,请相关的提存受领人及时到北京市国泰公证处办理上述相应提存款的领取手续。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泰公证处
北京城建兴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遗失声明
  天保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不慎,将开往总站年终考核工作组往来结算票据(代码:100040219,票号:0001437402,金额:360元):开往总站工作组往来结算票据(代码:100040219,票号:0001437411,金额:40元)两张票据丢失,现声明作废。特此声明。
天保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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