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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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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胡智勇 钟丽君
4月11日下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5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两件租赁房屋燃气废气中毒死亡重大侵权案并当庭宣判,判决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和燃气供气单位承担不同额度的赔偿责任。 重庆五中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17岁的戴某、曾某和18岁的邱某、王某系重庆市某技工学校同班女生。2021年3月,曾某、邱某与南岸区某小区一套房屋业主王某甲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与戴某、王某一起住在该房屋内。 该房屋为跃层,楼下为客厅、卫生间和厨房,楼上有卫生间和一间通风大卧室、一间无窗小卧室,小卧室外巷道墙壁上装有该套房屋内唯一一个热水器。租住一段时间后4人发现晚上睡觉关闭小卧室的门后如有人使用热水器会导致住在小卧室的人出现呕吐、腹泻、头晕等症状。 2021年4月22日晚,因邱某带了朋友回来,王某、戴某先上楼洗漱后回到小卧室关门休息,曾某随后上楼洗澡后在大卧室休息,邱某之后到楼上洗澡后与朋友在客厅休息。次日一早,王某、戴某被发现死于小卧室内,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确定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经查,房屋内燃气热水器排烟管没有伸出窗外,排气管已经与热水器脱落。 事故发生后,王某和戴某的父母分别诉至法院,要求房屋所有权人王某甲和相关的燃气供气单位、房屋中介公司、物管公司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和戴某的死亡应由其自身承担60%的责任,王某甲承担40%的责任。王某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五中院。 重庆五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受害人死亡原因为燃气热水器使用过程中废气直排入关门不通风的小卧室所致,案涉房屋具有的重大安全隐患是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重大原因之一。案涉房屋热水器违规在卧室安装,且没有按照国家规范将排气管伸出墙体外,房屋业主王某甲没有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性和适租性,具有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应当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重庆五中院还认为,案涉燃气公司没有严格按照相关国家规定对燃气具进行验收后开通,存在违规开通天然气的过错;例行检查时也没有发现热水器安装存在的严重问题,存在疏忽大意和处置不力的过失。因此,案涉燃气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另外,曾某、邱某、王某、戴某4人缺乏生活常识和安全意识,是导致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王某、戴某明知关门睡觉有危险仍然闭门,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曾某、邱某在受害人关闭房门的情况下洗澡,燃气具所排废气直接进入受害人房内,导致受害人死亡,也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二审案件仅就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判决处理。由于原告方没有上诉,重庆五中院对一审法院判定的原告方自己承担的60%责任份额不予减少,其获赔金额不变。在此前提下重庆五中院判决房屋所有权人王某甲对原告损失赔偿30%,赔偿王某父母259695元,赔偿戴某父母262695元。某燃气公司赔偿10%,赔偿王某父母86565元,赔偿戴某父母87565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说,本案涉及的是过失侵权,按照相关规定,应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失与因果关系是核心争议点。 法官说,本案中,房屋违规装修和违规安装燃气具,形成了危险的居住环境;燃气供气单位违规开通燃气且未尽到检查处置的职责,直接促成危险开启;租住人未能发现危险和处置危险,并且危险使用房屋导致事故的最后发生,各方的过错是导致本案受害人死亡的可归责的法律原因,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判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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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中毒身亡房东与燃气公司均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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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五中院宣判出租房燃气废气中毒死亡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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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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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胡智勇 钟丽君
4月11日下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5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两件租赁房屋燃气废气中毒死亡重大侵权案并当庭宣判,判决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和燃气供气单位承担不同额度的赔偿责任。 重庆五中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17岁的戴某、曾某和18岁的邱某、王某系重庆市某技工学校同班女生。2021年3月,曾某、邱某与南岸区某小区一套房屋业主王某甲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与戴某、王某一起住在该房屋内。 该房屋为跃层,楼下为客厅、卫生间和厨房,楼上有卫生间和一间通风大卧室、一间无窗小卧室,小卧室外巷道墙壁上装有该套房屋内唯一一个热水器。租住一段时间后4人发现晚上睡觉关闭小卧室的门后如有人使用热水器会导致住在小卧室的人出现呕吐、腹泻、头晕等症状。 2021年4月22日晚,因邱某带了朋友回来,王某、戴某先上楼洗漱后回到小卧室关门休息,曾某随后上楼洗澡后在大卧室休息,邱某之后到楼上洗澡后与朋友在客厅休息。次日一早,王某、戴某被发现死于小卧室内,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确定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经查,房屋内燃气热水器排烟管没有伸出窗外,排气管已经与热水器脱落。 事故发生后,王某和戴某的父母分别诉至法院,要求房屋所有权人王某甲和相关的燃气供气单位、房屋中介公司、物管公司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和戴某的死亡应由其自身承担60%的责任,王某甲承担40%的责任。王某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五中院。 重庆五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受害人死亡原因为燃气热水器使用过程中废气直排入关门不通风的小卧室所致,案涉房屋具有的重大安全隐患是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重大原因之一。案涉房屋热水器违规在卧室安装,且没有按照国家规范将排气管伸出墙体外,房屋业主王某甲没有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性和适租性,具有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应当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重庆五中院还认为,案涉燃气公司没有严格按照相关国家规定对燃气具进行验收后开通,存在违规开通天然气的过错;例行检查时也没有发现热水器安装存在的严重问题,存在疏忽大意和处置不力的过失。因此,案涉燃气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另外,曾某、邱某、王某、戴某4人缺乏生活常识和安全意识,是导致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王某、戴某明知关门睡觉有危险仍然闭门,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曾某、邱某在受害人关闭房门的情况下洗澡,燃气具所排废气直接进入受害人房内,导致受害人死亡,也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二审案件仅就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判决处理。由于原告方没有上诉,重庆五中院对一审法院判定的原告方自己承担的60%责任份额不予减少,其获赔金额不变。在此前提下重庆五中院判决房屋所有权人王某甲对原告损失赔偿30%,赔偿王某父母259695元,赔偿戴某父母262695元。某燃气公司赔偿10%,赔偿王某父母86565元,赔偿戴某父母87565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说,本案涉及的是过失侵权,按照相关规定,应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失与因果关系是核心争议点。 法官说,本案中,房屋违规装修和违规安装燃气具,形成了危险的居住环境;燃气供气单位违规开通燃气且未尽到检查处置的职责,直接促成危险开启;租住人未能发现危险和处置危险,并且危险使用房屋导致事故的最后发生,各方的过错是导致本案受害人死亡的可归责的法律原因,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判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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