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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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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昊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归纳提炼行政检察类案监督的类型、方式及办案规则。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介绍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为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行政检察类案监督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作用,切实增强监督意识;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更加注重源头治理,把诉源治理做深做实做细,依法能动履职,推动解决一个地方、一个行业、一个领域的突出问题。 检察监督统一执法司法标准 2013年5月1日,卢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碰撞路边行人,致行人轻微伤。交通事故认定卢某醉酒驾驶,负全部责任。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大队对卢某作出罚款处罚。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卢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此后,市交警支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卢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卢某不服,以其小型汽车驾驶证与交通事故无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卢某提起上诉。市中院认为,卢某在这起事故中,因醉酒无证驾驶受到刑事处罚,又因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受到行政处罚;市交警支队再对其作出醉酒驾驶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与其已受的刑事、行政处罚矛盾,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吊销卢某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市交警支队不服,向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认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向市中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未被采纳,市检察院提请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省检察院审查认为,卢某分别受到刑事处罚和吊销驾驶证、罚款的行政处罚之间不矛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道路交通安全和法律意识的否定性评价,与违法行为人的准驾车型无关,也与实施违法行为时实际驾驶的车型无关。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省检察院发现,2019年,本省公安机关作出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案件中,有32件执法和司法对法律理解、适用不一致。 省检察院主动加强与省高院、省公安厅沟通协调,就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诉讼案件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达成共识,此后未再出现此类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指导意义】 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醉酒驾驶等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吊销驾驶人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减损被处罚人行为能力的行政处罚,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吊销的,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吊销的,要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等因素。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是资格罚,旨在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类型机动车上路行驶资格,并非吊销某一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检察机关发现行政裁判和执法决定适用法律不一致的共性问题,应开展类案监督。 督促纠正行政诉讼执行活动违法 2020年7月,湖南省某市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李某某申请执行公安机关返还强制扣押财产案,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的某市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公安机关未履行义务,李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法院作出终结执行裁定书,未依法写明当事人可提出异议的救济权利和期限。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另两个案件中亦有相似情况。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市检察院决定对该市法院2017年至2020年的行政诉讼执行案件开展专项监督,在对该市法院20件行政诉讼执行案件进行审查、调查及类案比对后发现,行政诉讼执行活动存在三种违法情形,立案程序不规范;送达、告知、执行和解等程序不规范;结案程序不规范。 市检察院认为应当进行类案监督,向市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改进行政诉讼执行工作。 市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从五个方面加强和改进了相关工作。 【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行政诉讼执行监督。检察机关发现法院在执行活动中有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情形的,应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发现行政诉讼执行中多发同类违法情形,可进行类案监督。 检察机关办理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应践行便民理念,以对应监督管辖为原则,以有利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指定管辖为补充。 监督法院及邮政部门等规范送达 2017年1月,某市人民政府针对糜某的申请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按照糜某预留送达地址,交由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送达。4月18日,邮政公司投递员电话联系糜某未果,将该邮件交糜某预留地址普通快递代收点某副食品商店代收,并短信告知糜某,未确认糜某已收到短信。糜某未查看短信,5月10日才实际收到邮件。两日后,糜某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糜某起诉时已超法定的十五日起诉期限,裁定不予立案。糜某上诉被驳回,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糜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在审查案卷后,经多方调查后认为,法院一审、二审行政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无证据证明副食品商店系糜某的指定代收人及商店经营者为糜某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诉讼代理人,邮政公司将复议决定书送达商店并由其签收,不能视为有效送达。糜某起诉未超期限。市检察院提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作出再审行政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裁定,指令某区法院立案受理。 针对法院认定送达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市检察院与该市中院磋商,督促其进一步明确邮寄送达审查认定标准,严格把握指定代收的送达认定。 市检察院对法律文书专递送达专题调研,听取法院、邮政部门等意见,发现部分投递员将邮件交由不具有代收权限的商店、物业公司或农村基层组织代收等送达程序不符合规定情形。据此,检察机关向邮政公司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业务培训,规范法律文书邮件专递业务流程。邮政公司收到检察建议后开展了专项整改。 【指导意义】 送达法律文书属重要法律行为,执法司法机关应确保法律文书有效送达。检察机关对法院错误认定法律文书送达日期,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应依法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针对类案发现深层社会治理问题,应通过类案监督促进诉源治理。 本报北京4月1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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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类案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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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印发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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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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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昊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归纳提炼行政检察类案监督的类型、方式及办案规则。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介绍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为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行政检察类案监督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作用,切实增强监督意识;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更加注重源头治理,把诉源治理做深做实做细,依法能动履职,推动解决一个地方、一个行业、一个领域的突出问题。 检察监督统一执法司法标准 2013年5月1日,卢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碰撞路边行人,致行人轻微伤。交通事故认定卢某醉酒驾驶,负全部责任。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大队对卢某作出罚款处罚。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卢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此后,市交警支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卢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卢某不服,以其小型汽车驾驶证与交通事故无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卢某提起上诉。市中院认为,卢某在这起事故中,因醉酒无证驾驶受到刑事处罚,又因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受到行政处罚;市交警支队再对其作出醉酒驾驶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与其已受的刑事、行政处罚矛盾,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吊销卢某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市交警支队不服,向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认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向市中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未被采纳,市检察院提请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省检察院审查认为,卢某分别受到刑事处罚和吊销驾驶证、罚款的行政处罚之间不矛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道路交通安全和法律意识的否定性评价,与违法行为人的准驾车型无关,也与实施违法行为时实际驾驶的车型无关。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省检察院发现,2019年,本省公安机关作出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案件中,有32件执法和司法对法律理解、适用不一致。 省检察院主动加强与省高院、省公安厅沟通协调,就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诉讼案件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达成共识,此后未再出现此类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指导意义】 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醉酒驾驶等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吊销驾驶人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减损被处罚人行为能力的行政处罚,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吊销的,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吊销的,要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等因素。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是资格罚,旨在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类型机动车上路行驶资格,并非吊销某一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检察机关发现行政裁判和执法决定适用法律不一致的共性问题,应开展类案监督。 督促纠正行政诉讼执行活动违法 2020年7月,湖南省某市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李某某申请执行公安机关返还强制扣押财产案,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的某市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公安机关未履行义务,李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法院作出终结执行裁定书,未依法写明当事人可提出异议的救济权利和期限。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另两个案件中亦有相似情况。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市检察院决定对该市法院2017年至2020年的行政诉讼执行案件开展专项监督,在对该市法院20件行政诉讼执行案件进行审查、调查及类案比对后发现,行政诉讼执行活动存在三种违法情形,立案程序不规范;送达、告知、执行和解等程序不规范;结案程序不规范。 市检察院认为应当进行类案监督,向市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改进行政诉讼执行工作。 市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从五个方面加强和改进了相关工作。 【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行政诉讼执行监督。检察机关发现法院在执行活动中有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情形的,应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发现行政诉讼执行中多发同类违法情形,可进行类案监督。 检察机关办理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应践行便民理念,以对应监督管辖为原则,以有利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指定管辖为补充。 监督法院及邮政部门等规范送达 2017年1月,某市人民政府针对糜某的申请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按照糜某预留送达地址,交由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送达。4月18日,邮政公司投递员电话联系糜某未果,将该邮件交糜某预留地址普通快递代收点某副食品商店代收,并短信告知糜某,未确认糜某已收到短信。糜某未查看短信,5月10日才实际收到邮件。两日后,糜某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糜某起诉时已超法定的十五日起诉期限,裁定不予立案。糜某上诉被驳回,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糜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在审查案卷后,经多方调查后认为,法院一审、二审行政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无证据证明副食品商店系糜某的指定代收人及商店经营者为糜某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诉讼代理人,邮政公司将复议决定书送达商店并由其签收,不能视为有效送达。糜某起诉未超期限。市检察院提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作出再审行政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裁定,指令某区法院立案受理。 针对法院认定送达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市检察院与该市中院磋商,督促其进一步明确邮寄送达审查认定标准,严格把握指定代收的送达认定。 市检察院对法律文书专递送达专题调研,听取法院、邮政部门等意见,发现部分投递员将邮件交由不具有代收权限的商店、物业公司或农村基层组织代收等送达程序不符合规定情形。据此,检察机关向邮政公司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业务培训,规范法律文书邮件专递业务流程。邮政公司收到检察建议后开展了专项整改。 【指导意义】 送达法律文书属重要法律行为,执法司法机关应确保法律文书有效送达。检察机关对法院错误认定法律文书送达日期,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应依法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针对类案发现深层社会治理问题,应通过类案监督促进诉源治理。 本报北京4月1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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