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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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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化凯:本院受理你与沈波、第三人杨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武如意:本院受理原告姜凯与你、刘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道路交通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余运动:本院受理余清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1381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天津新成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无锡泰阳木业制造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镇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常州市明丰包装有限公司、郑烽:本院受理无锡喝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205民初7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钱佳、周玉珍: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清、张军与你们及丁生、黄凤英、王文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205民初4221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徐兆坤、潘晓玲:本院受理原告刘亮与被告徐兆坤、潘晓玲民间借贷纠纷(2021)皖1202民初17760号一案,原告刘亮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兆坤、潘晓玲归还原告刘亮借款本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30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及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三峰、安徽天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礼胜与被告张三峰、安徽天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2021)皖1202民初18199号一案,原告陈礼胜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50000元及其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艺晓、王旭昇:本院受理原告阜阳盛祥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2022)皖1202民初1553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红锋:本院受理原告孙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202民初1527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谢木健:本院受理原告牛亮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202民初172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薛西创:本院对原告阜阳市伟利物流有限公司与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202民初9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解除原告阜阳市伟利物流有限公司与你于2016年11月11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书》;2、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恒聚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管理服务费6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程康:本院受理原告刘玉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503民初89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顾成明:本院受理刘雪婷与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寿西湖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俞军:本院受理刘庆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寿西湖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魏星:本院受理魏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朱运飞:本院受理黄夕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黄厚堂、黄传吉、黄淑娜、黄淑丽、黄淑杰:本院受理高玉芹、黄占宝诉你五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五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严银花:本院受理耿乱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曹福善与曹娇云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一案,经查:曹娇云,女,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平桥镇下曹村6组8号,身份证号码:331023198305223140,于1999年起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曹娇云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一个月,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1号 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佛山市兴辰达五金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25307、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捷诚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珍亿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6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2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1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无极县普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51008977、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金辰宝品钢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道禾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7月20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1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1号之二 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浙江正浩熔断器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22906、金额2万元、出票人宁波亿开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坦庄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6月1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75号之三 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台州市金易缝纫机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3月2日判决:宣告号码31000051 27902098、金额2万元、出票人浙江上工宝石缝纫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台州市金易缝纫机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1年6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75号之四 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泰州聚富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3月2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40685、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唐羽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煜虹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鄞州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6月11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1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2号之十五 申请人宁波兢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 50988683、金额10万元、出票人宁波木辛源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鄞州波洛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鄞州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10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4月28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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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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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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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化凯:本院受理你与沈波、第三人杨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武如意:本院受理原告姜凯与你、刘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道路交通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余运动:本院受理余清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1381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天津新成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无锡泰阳木业制造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镇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常州市明丰包装有限公司、郑烽:本院受理无锡喝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205民初7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钱佳、周玉珍: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清、张军与你们及丁生、黄凤英、王文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205民初4221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徐兆坤、潘晓玲:本院受理原告刘亮与被告徐兆坤、潘晓玲民间借贷纠纷(2021)皖1202民初17760号一案,原告刘亮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兆坤、潘晓玲归还原告刘亮借款本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30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及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三峰、安徽天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礼胜与被告张三峰、安徽天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2021)皖1202民初18199号一案,原告陈礼胜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50000元及其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艺晓、王旭昇:本院受理原告阜阳盛祥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2022)皖1202民初1553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红锋:本院受理原告孙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202民初1527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谢木健:本院受理原告牛亮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202民初172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薛西创:本院对原告阜阳市伟利物流有限公司与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202民初9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解除原告阜阳市伟利物流有限公司与你于2016年11月11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书》;2、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恒聚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管理服务费6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程康:本院受理原告刘玉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503民初89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顾成明:本院受理刘雪婷与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寿西湖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俞军:本院受理刘庆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寿西湖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魏星:本院受理魏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朱运飞:本院受理黄夕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黄厚堂、黄传吉、黄淑娜、黄淑丽、黄淑杰:本院受理高玉芹、黄占宝诉你五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五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严银花:本院受理耿乱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曹福善与曹娇云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一案,经查:曹娇云,女,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平桥镇下曹村6组8号,身份证号码:331023198305223140,于1999年起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曹娇云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一个月,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1号 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佛山市兴辰达五金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25307、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捷诚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珍亿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6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2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1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无极县普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51008977、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金辰宝品钢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道禾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7月20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1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1号之二 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浙江正浩熔断器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22906、金额2万元、出票人宁波亿开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坦庄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6月1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75号之三 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台州市金易缝纫机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3月2日判决:宣告号码31000051 27902098、金额2万元、出票人浙江上工宝石缝纫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台州市金易缝纫机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1年6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75号之四 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泰州聚富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3月2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40685、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唐羽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煜虹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鄞州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6月11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1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2号之十五 申请人宁波兢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 50988683、金额10万元、出票人宁波木辛源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鄞州波洛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鄞州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10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4月28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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