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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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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宁宁
治安管理处罚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最常用的行政处罚,对社会治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与人民群众日常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影响公民个人的权利义务。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曾于2012年进行过修正。但该法施行16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民群众对日常安宁生活的需求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各界对治安管理处罚工作的期待随之改变。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宗胜领衔提交了一件议案,建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修改。 完善治安处罚体系内容 “为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要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体系内容进行系统化的修改和完善。”李宗胜认为首先要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总则进行完善。 “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就业违法行为乱用情形,不符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李宗胜主张,违法行为记录要规定时间限制,对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除限定以处罚标准为限外,并规定取消时限。具体在总则中增加规定: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被处罚的,计入违法行为档案不超过二年,具体办法由公安机关规定;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被处于十日以上拘留的,应当计入违法行为档案;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五年内没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应当删除违法行为记录。 与此同时,李宗胜认为,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也应当加以完善。建议增加规定:限制开展与扩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理由是: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直接规定的“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与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不对应,由此会导致处罚种类没有过度,存在无法处罚或者过度处罚的问题。此外,根据过罚相当原则,也应该根据行为性质进行适当处罚,不应直接吊销许可证。 李宗胜还建议对具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罚款数额作出调整。据了解,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罚款标准是基于2012年前后的标准确定的。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相比2012年,人民群众收入水平普遍提高。 “收入倍增会使得受原来罚款标准影响的效果加倍下降,原处罚标准对应产生的威慑力也大大降低。”李宗胜建议提高具体罚款额度并作出不同处罚幅度的调整,以使违法行为与处罚更加相当。 注意与其他法律相衔接 在李宗胜看来,在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修订时,一个重要内容是做好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实现法治统一。 2021年7月15日起,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施行。该法作出一些重大修改,特别是处罚种类、适用条件等方面均作了重大调整。作为与这部法律直接相关且受其影响较大的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理应尽快作出相应修改。 2012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十)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涉及的相关犯罪行为,有些在行为特征上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相同,应当对不构成犯罪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以实现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的有效衔接。此外,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民事权利的保护得到了进一步彰显,但必须对过度或者不当适用相关规定进而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给予规制,对应的行为也应当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衔接。 他建议将侮辱国旗、国徽、国歌行为,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加以规定。为与刑法修正案(九)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相呼应,建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结合相关的职业特点作出职业禁止的相关规定。 为与刑法修正案(九)侵犯个人信息罪以及民法典保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相互衔接,建议增加内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或者违反个人意愿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以及违反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为了让民法典中规定的自助行为“活”起来且更加规范有度,李宗胜建议增加规定:阻碍权利人正当行使扣留财物等措施,扩大侵害权利人权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款为: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违法行使自助行为;或者虽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但采取自助行为明显不当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及时回应社会热点问题 近些年来,在个人信息保护、饲养宠物、疫情防控等领域不断发生热点事件,社会各方修法呼声渐高。李宗胜认为,应当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进行适当必要的回应,作出明确规定。 “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一些不当行为已经与社会治理要求不相适应,也应当及时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以实现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社会关系、实现社会治理,推动社会良性互动的作用。”李宗胜以饲养动物为例,建议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内容修改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或者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或者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规定处罚。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因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 “总之,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新情况,与行政处罚法、刑法修正案以及民法典等法律相互呼应,关注社会需求,丰富治安管理处罚内容,以进一步发挥出促进平安社会建设的作用。”李宗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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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胜代表认为应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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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社会需求丰富治安管理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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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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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宁宁
治安管理处罚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最常用的行政处罚,对社会治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与人民群众日常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影响公民个人的权利义务。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曾于2012年进行过修正。但该法施行16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民群众对日常安宁生活的需求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各界对治安管理处罚工作的期待随之改变。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宗胜领衔提交了一件议案,建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修改。 完善治安处罚体系内容 “为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要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体系内容进行系统化的修改和完善。”李宗胜认为首先要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总则进行完善。 “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就业违法行为乱用情形,不符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李宗胜主张,违法行为记录要规定时间限制,对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除限定以处罚标准为限外,并规定取消时限。具体在总则中增加规定: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被处罚的,计入违法行为档案不超过二年,具体办法由公安机关规定;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被处于十日以上拘留的,应当计入违法行为档案;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五年内没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应当删除违法行为记录。 与此同时,李宗胜认为,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也应当加以完善。建议增加规定:限制开展与扩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理由是: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直接规定的“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与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不对应,由此会导致处罚种类没有过度,存在无法处罚或者过度处罚的问题。此外,根据过罚相当原则,也应该根据行为性质进行适当处罚,不应直接吊销许可证。 李宗胜还建议对具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罚款数额作出调整。据了解,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罚款标准是基于2012年前后的标准确定的。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相比2012年,人民群众收入水平普遍提高。 “收入倍增会使得受原来罚款标准影响的效果加倍下降,原处罚标准对应产生的威慑力也大大降低。”李宗胜建议提高具体罚款额度并作出不同处罚幅度的调整,以使违法行为与处罚更加相当。 注意与其他法律相衔接 在李宗胜看来,在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修订时,一个重要内容是做好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实现法治统一。 2021年7月15日起,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施行。该法作出一些重大修改,特别是处罚种类、适用条件等方面均作了重大调整。作为与这部法律直接相关且受其影响较大的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理应尽快作出相应修改。 2012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十)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涉及的相关犯罪行为,有些在行为特征上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相同,应当对不构成犯罪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以实现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的有效衔接。此外,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民事权利的保护得到了进一步彰显,但必须对过度或者不当适用相关规定进而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给予规制,对应的行为也应当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衔接。 他建议将侮辱国旗、国徽、国歌行为,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加以规定。为与刑法修正案(九)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相呼应,建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结合相关的职业特点作出职业禁止的相关规定。 为与刑法修正案(九)侵犯个人信息罪以及民法典保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相互衔接,建议增加内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或者违反个人意愿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以及违反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为了让民法典中规定的自助行为“活”起来且更加规范有度,李宗胜建议增加规定:阻碍权利人正当行使扣留财物等措施,扩大侵害权利人权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款为: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违法行使自助行为;或者虽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但采取自助行为明显不当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及时回应社会热点问题 近些年来,在个人信息保护、饲养宠物、疫情防控等领域不断发生热点事件,社会各方修法呼声渐高。李宗胜认为,应当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进行适当必要的回应,作出明确规定。 “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一些不当行为已经与社会治理要求不相适应,也应当及时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以实现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社会关系、实现社会治理,推动社会良性互动的作用。”李宗胜以饲养动物为例,建议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内容修改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或者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或者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规定处罚。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因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 “总之,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新情况,与行政处罚法、刑法修正案以及民法典等法律相互呼应,关注社会需求,丰富治安管理处罚内容,以进一步发挥出促进平安社会建设的作用。”李宗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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