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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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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晨
近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婚姻家事安排》)在两地同时生效。 这一安排被誉为两地司法协助领域最聚焦民意、最贴近民生、最合乎民心的一项创举,是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实和丰富“一国两制”方针的重大举措,有助于保护跨境婚姻双方及家庭利益,增进两地民生福祉。 减少当事人重复诉讼之累 “《婚姻家事安排》的制定和生效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特殊魅力与强大生命力,让内地与香港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一起,以友好、和谐、亲密的态势携手迈向新的时代与新的征程。”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婚姻家事安排》与2019年公布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类似于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两者叠加后,两地法院90%左右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将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这也标志着两地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的基本全覆盖,有利于两地当事人有效解决纠纷案件。 近年来,随着内地与香港联系日益紧密、人员流动频繁,跨境婚姻愈来愈多,每年均达两万余件。但由于此前缺乏制度性安排,一地法院在两地互涉婚姻家庭案件中就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的判决无法在另一地获得认可,更不能得到执行,当事人只能通过重新起诉的方式寻求救济。这不仅在时间、金钱、精力等方面给当事人造成压力,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为保护跨境婚姻双方及家庭利益,内地与香港有必要建立机制性安排,让有关婚姻家庭案件判决在两地之间可以相互认可和执行,避免当事人重复起诉,从而节省时间和费用,并且减轻当事人精神压力。2017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签署《婚姻家事安排》。2021年5月5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香港本地立法程序的完成。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协商一致,该安排于2月15日同时在两地正式生效。最高人民法院以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司法解释的形式转化实施。 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最佳利益 记者注意到,《婚姻家事安排》第9条第3款规定了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的审查要求,规定两地法院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内地在尚未加入《国际掳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1980年)》的情况下,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允许就香港法院作出的未成年子女管养令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正常学习和生活。随着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逐步完善,两地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将更加深入而全面。 “这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方燕建议:“在如何认定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以及如何予以考虑的操作层面尚需细化。两地法院可以参照内地、香港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以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细化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以便该原则能够更好落地实施。” 据介绍,《婚姻家事安排》实现“一国”之内更加紧密更加广泛地协助,两地秉持开放思维,寻求最大公约数,将两地同属婚姻家事范畴的案件以及协议离婚均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同时认可和执行的范围也不限于身份关系的认可,还包括财产判项。 此外,《婚姻家事安排》实现了“两制”之下法律与司法规则更加密切的衔接。两地坚持解放思想、灵活创新,将内地裁判“所有”的概念与香港命令“转让”的概念相融合,实现了法律表达的积极衔接;秉持相互尊重的司法理念,以“生效判决”取代2006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中“终审判决”的表述,并最大程度尊重原审法院地法律有关“生效判决”的界定。 谱写两地司法协助新篇章 《婚姻家事安排》第9条第2款中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但两地法院在公共秩序保留具体适用上均持十分谨慎的态度。 “建议在‘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下,两地法院本着最大善意和诚意的理念共同探索该制度的实施,适时发布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提高法律适用的可预测性,为两地法院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提供引领、示范和指导,为两地当事人和律师处理案件提供案例参考。”方燕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婚姻家事安排》的生效实施只是第一步,在具体贯彻实施中还将面临多项课题,还需要两地法院相互加强对法律语言的理解、对判项表述的沟通、对执行措施的了解,逐步实现法律与诉讼规则的高效对接,更需要就两地互认判决的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联系,同时也需要两地法学界共同就抗辩事由以及如何体现儿童最大利益等问题进行更加深入地研讨,以服务“一国两制”下两地不断紧密的司法联系这一重大课题。 内地与香港分属“一国”之内两个不同法域,香港回归祖国25年来,两地依据香港基本法第95条规定,已经先后签署9项司法协助文件,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司法协助体系。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事业的蓬勃发展充分证明,“一国两制”具有强大生命力。“一国”是根,根深才能叶茂;“一国”是本,本固才能枝荣。“一国”之内,两种法律制度应当也完全能够做到长期并存、融合相处。 方燕倡议:“我们两地的法律执业者,应该积极主动推进《婚姻家事安排》落地实施,不仅是为当事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更是为两地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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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跨境婚姻家庭增进两地民生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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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法院互认婚姻家事案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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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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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晨
近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婚姻家事安排》)在两地同时生效。 这一安排被誉为两地司法协助领域最聚焦民意、最贴近民生、最合乎民心的一项创举,是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实和丰富“一国两制”方针的重大举措,有助于保护跨境婚姻双方及家庭利益,增进两地民生福祉。 减少当事人重复诉讼之累 “《婚姻家事安排》的制定和生效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特殊魅力与强大生命力,让内地与香港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一起,以友好、和谐、亲密的态势携手迈向新的时代与新的征程。”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婚姻家事安排》与2019年公布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类似于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两者叠加后,两地法院90%左右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将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这也标志着两地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的基本全覆盖,有利于两地当事人有效解决纠纷案件。 近年来,随着内地与香港联系日益紧密、人员流动频繁,跨境婚姻愈来愈多,每年均达两万余件。但由于此前缺乏制度性安排,一地法院在两地互涉婚姻家庭案件中就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的判决无法在另一地获得认可,更不能得到执行,当事人只能通过重新起诉的方式寻求救济。这不仅在时间、金钱、精力等方面给当事人造成压力,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为保护跨境婚姻双方及家庭利益,内地与香港有必要建立机制性安排,让有关婚姻家庭案件判决在两地之间可以相互认可和执行,避免当事人重复起诉,从而节省时间和费用,并且减轻当事人精神压力。2017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签署《婚姻家事安排》。2021年5月5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香港本地立法程序的完成。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协商一致,该安排于2月15日同时在两地正式生效。最高人民法院以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司法解释的形式转化实施。 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最佳利益 记者注意到,《婚姻家事安排》第9条第3款规定了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的审查要求,规定两地法院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内地在尚未加入《国际掳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1980年)》的情况下,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允许就香港法院作出的未成年子女管养令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正常学习和生活。随着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逐步完善,两地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将更加深入而全面。 “这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方燕建议:“在如何认定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以及如何予以考虑的操作层面尚需细化。两地法院可以参照内地、香港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以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细化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以便该原则能够更好落地实施。” 据介绍,《婚姻家事安排》实现“一国”之内更加紧密更加广泛地协助,两地秉持开放思维,寻求最大公约数,将两地同属婚姻家事范畴的案件以及协议离婚均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同时认可和执行的范围也不限于身份关系的认可,还包括财产判项。 此外,《婚姻家事安排》实现了“两制”之下法律与司法规则更加密切的衔接。两地坚持解放思想、灵活创新,将内地裁判“所有”的概念与香港命令“转让”的概念相融合,实现了法律表达的积极衔接;秉持相互尊重的司法理念,以“生效判决”取代2006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中“终审判决”的表述,并最大程度尊重原审法院地法律有关“生效判决”的界定。 谱写两地司法协助新篇章 《婚姻家事安排》第9条第2款中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但两地法院在公共秩序保留具体适用上均持十分谨慎的态度。 “建议在‘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下,两地法院本着最大善意和诚意的理念共同探索该制度的实施,适时发布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提高法律适用的可预测性,为两地法院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提供引领、示范和指导,为两地当事人和律师处理案件提供案例参考。”方燕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婚姻家事安排》的生效实施只是第一步,在具体贯彻实施中还将面临多项课题,还需要两地法院相互加强对法律语言的理解、对判项表述的沟通、对执行措施的了解,逐步实现法律与诉讼规则的高效对接,更需要就两地互认判决的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联系,同时也需要两地法学界共同就抗辩事由以及如何体现儿童最大利益等问题进行更加深入地研讨,以服务“一国两制”下两地不断紧密的司法联系这一重大课题。 内地与香港分属“一国”之内两个不同法域,香港回归祖国25年来,两地依据香港基本法第95条规定,已经先后签署9项司法协助文件,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司法协助体系。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事业的蓬勃发展充分证明,“一国两制”具有强大生命力。“一国”是根,根深才能叶茂;“一国”是本,本固才能枝荣。“一国”之内,两种法律制度应当也完全能够做到长期并存、融合相处。 方燕倡议:“我们两地的法律执业者,应该积极主动推进《婚姻家事安排》落地实施,不仅是为当事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更是为两地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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