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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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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残障兄姐能否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

( 2022-02-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玄月玲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包含在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之中的损害赔偿项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依靠受害人扶养的先天残障兄姐能否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法定被扶养人说”,认为先天残障兄姐并未扶养过受害人,不符合被扶养人的条件,并非适格原告;另一种是“实际被扶养人说”,认为只要符合“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两个条件,且在侵权事实发生前依靠受害人扶养,即符合被扶养人条件,有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请求权。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认定先天残障兄姐是否属于被扶养人,不应以“受害人须对被扶养人具有扶养义务”作为限制条件。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先天残障兄姐在侵权事实发生前依靠受害人扶养,即符合被扶养人条件,有权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
  从侵权责任理论看,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即赔偿权利人包括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其中,间接受害人是指侵权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对象以外因某种关系的媒介作用受到损害的人。间接受害人包括受害人的被扶养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对应的损害赔偿是对间接受害人因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或丧失的弥补。因此,依靠受害人扶养的先天残障兄姐作为侵权行为的间接受害人,其生活来源因侵权行为减少或丧失,应该享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请求权。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民法典也将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并对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帮助进行了具体规定。成年弟妹对先天残障兄姐承担起扶养责任,是我国立法所倡导鼓励的良好风尚,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得到肯定。
  因此,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扶养人主张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对于被扶养人的范围宜作扩大解释,依靠受害人扶养的人应当享有赔偿请求权。同时,为防止被滥用,对于“依靠受害人扶养的人”的认定标准问题,仍有待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在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由法官根据侵权责任理论以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个案认定。
(作者单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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