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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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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建淼
十几年前,中国各大城市为了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增设了许多隔离栏。大街小巷,隔离栏纵横交错,已达到“无栏不成道”的程度。人们在密密麻麻的隔离栏中行驶和生活了十几年后忽然醒悟:过度的隔离栏使得业已拥堵的城市雪上加霜、堵上添堵。于是,和十几年前相反的一场“运动”又一次拉开:轰轰烈烈拆除隔离栏的“大运动”!不少城市主次道上的隔离栏一夜之间不见了踪影…… 笔者以为,十几年前轰轰烈烈的“建栏运动”是错的,今天轰轰烈烈的“拆栏运动”同样是错的。城市里的隔离栏,哪里该设、哪里不该拆应当有个标准,不该运动式的“建”,也不该运动式的“拆”。 该设隔离栏的地方必须设。如在高速公路上必须设隔离栏,否则反向车辆迎头相撞,后果不堪设想;体育馆、剧院、学校路口必须设隔离栏,否则无法保障观众和学生的安全…… 此外的地方原则上不宜设隔离栏。因为过度的设栏,会使所有车辆的行驶速度下降;常常是一边道路因事故或其他原因被挡住时,后面接踵而至的被堵车辆无法借用另一边的空闲道路迅速离开;在规定的调头点,车辆无法一次完成调头……这些都会导致城市拥堵率的提高。 但我们又不得不承认,设栏状态下的车辆事故率会低于不设栏状态下的车辆事故率。那么,如何平衡“畅通”与“事故率”之间的关系呢?交警们想出了一招,就是“划线不设栏”,即在道路上标明交通标线,但不再设置隔离栏。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严格而清晰的交通标线,引导车辆各行其道,并在发生事故时便于责任认定;另一方面,不影响特殊情况下车辆借道行驶,保证道路畅通。 这种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管而不死”的交通治理方法,对我们管理社会具有启示作用,可以成为我们社会治理的一种模式。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党中央反复强调要处理好“活力与秩序”的关系,“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为实现这一点,在一些领域可以采取“划线不设栏”的方法。 我们所面对的社会并非是一种“非此即彼”模型,凡事在两端之间,都存在中间状态和灰色状态。因而在治理方法上需要保留一定的弹性,例如: ——关于“职业打假”的治理,既不要将“职业打假者”捧为“英雄”,也不宜将他们视作“罪犯”。重点要落在“打假”上。天下无“假”了,自然不会发生“打假”; ——对于公民的检举揭发权,既要尊重又不过度放大,以防止进入全民告密社会; ——当两种相反政策转换时,必须设有“过渡期”,不得搞“紧急变道”; ——在交通灯的“红灯”与“绿灯”之间,不得取消作为过渡灯的“黄灯”; ——当法律确立一项“原则”时,要同时考虑到“例外”。“例外”总是与“原则”相并存; ——立法列举各种情形后,总需设置“其他”兜底条款。因为我们无法穷尽一切情形; ——对于大学生的恋爱可以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对有些新型事物看不透时,要“让子弹飞一会儿”…… 凡此种种,力求避免极端、过激、机械、教条的管理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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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线不设栏”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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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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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建淼
十几年前,中国各大城市为了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增设了许多隔离栏。大街小巷,隔离栏纵横交错,已达到“无栏不成道”的程度。人们在密密麻麻的隔离栏中行驶和生活了十几年后忽然醒悟:过度的隔离栏使得业已拥堵的城市雪上加霜、堵上添堵。于是,和十几年前相反的一场“运动”又一次拉开:轰轰烈烈拆除隔离栏的“大运动”!不少城市主次道上的隔离栏一夜之间不见了踪影…… 笔者以为,十几年前轰轰烈烈的“建栏运动”是错的,今天轰轰烈烈的“拆栏运动”同样是错的。城市里的隔离栏,哪里该设、哪里不该拆应当有个标准,不该运动式的“建”,也不该运动式的“拆”。 该设隔离栏的地方必须设。如在高速公路上必须设隔离栏,否则反向车辆迎头相撞,后果不堪设想;体育馆、剧院、学校路口必须设隔离栏,否则无法保障观众和学生的安全…… 此外的地方原则上不宜设隔离栏。因为过度的设栏,会使所有车辆的行驶速度下降;常常是一边道路因事故或其他原因被挡住时,后面接踵而至的被堵车辆无法借用另一边的空闲道路迅速离开;在规定的调头点,车辆无法一次完成调头……这些都会导致城市拥堵率的提高。 但我们又不得不承认,设栏状态下的车辆事故率会低于不设栏状态下的车辆事故率。那么,如何平衡“畅通”与“事故率”之间的关系呢?交警们想出了一招,就是“划线不设栏”,即在道路上标明交通标线,但不再设置隔离栏。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严格而清晰的交通标线,引导车辆各行其道,并在发生事故时便于责任认定;另一方面,不影响特殊情况下车辆借道行驶,保证道路畅通。 这种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管而不死”的交通治理方法,对我们管理社会具有启示作用,可以成为我们社会治理的一种模式。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党中央反复强调要处理好“活力与秩序”的关系,“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为实现这一点,在一些领域可以采取“划线不设栏”的方法。 我们所面对的社会并非是一种“非此即彼”模型,凡事在两端之间,都存在中间状态和灰色状态。因而在治理方法上需要保留一定的弹性,例如: ——关于“职业打假”的治理,既不要将“职业打假者”捧为“英雄”,也不宜将他们视作“罪犯”。重点要落在“打假”上。天下无“假”了,自然不会发生“打假”; ——对于公民的检举揭发权,既要尊重又不过度放大,以防止进入全民告密社会; ——当两种相反政策转换时,必须设有“过渡期”,不得搞“紧急变道”; ——在交通灯的“红灯”与“绿灯”之间,不得取消作为过渡灯的“黄灯”; ——当法律确立一项“原则”时,要同时考虑到“例外”。“例外”总是与“原则”相并存; ——立法列举各种情形后,总需设置“其他”兜底条款。因为我们无法穷尽一切情形; ——对于大学生的恋爱可以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对有些新型事物看不透时,要“让子弹飞一会儿”…… 凡此种种,力求避免极端、过激、机械、教条的管理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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