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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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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卫星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统一性综合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正式审议通过,并于同年11月1日起生效施行。该法兼顾公私领域的个人信息处理,统筹事前、事中的风险预防与事后的权益救济,力求在个人信息的依法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求得平衡。在体例结构上,该法分为“总则”“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八章,共计74个条文。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已迈向一个崭新的时代。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长期的探索与积累。回顾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进程,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主要阶段:一是最初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探索;二是前民法典时代的多层次分散立法;三是民法典对私法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统一规定;四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公私领域的规范细化与体系整合。经此过程,我国以个人信息保护法及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等为核心,再辅之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经济特区法规、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等不同层次的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体系。尤其体现了我国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高度重视及其在立法及规则制定上业已取得的丰硕成果。 以此为背景,《个人信息保护法手册:条文梳理与立法素材》在“体系”与“历史”两个主题下,以简明、直观的形式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作全面呈现。除第一部分原文录入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便查阅外,本书主体共分两大部分:第二部分“条文梳理”按个人信息保护法自身的篇章体例和条文顺序,对分散在不同层次的立法及规范性文件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及与此密切相关的其他规则予以通盘考察和细致梳理。第三部分“立法素材”又分为两部分。一是将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文本与2020年10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2021年4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对照,并标明每个条文在制定过程中的前后变化。二是整理了立法机关在公布草案时就整体制定、修改情况所作的汇总性说明以及相关媒体对草案审议过程中具体问题讨论的公开报道。 如此筛选和编排源于方法论的考虑——体系和历史是解释与续造法律的两个重要标准。具体而言,我国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多层次立法及规则格局会给法律适用带来不小的挑战,而个人信息保护法尽管为此领域的集大成者,也不可能穷尽一切与此相关的规则。所以,第二部分的意义在于,指明针对同一或者类似问题可能涉及的不同层次规则,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不明确、仅作提示规定或者完全未作规定时提供指引,从而为解决规范竞合、规范冲突等体系衔接与协调问题提供线索。再者,立法过程中对许多条文在内容上作有不同程度的增、删、修、补,甚至是体系位置的大幅度调整,结合相关立法文件有助于更为准确地掌握立法原意及目的,第三部分则旨在为此提示要点、储备素材。这种体系与历史的呈现,构成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起点。 但万变不离其宗,对解释和续造法律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其规范目的、宗旨与价值基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其目的,一方面在于“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另一方面在于“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只有在这两对价值及利益相互平衡的视角下,综合审视文义、历史、体系等标准,才能正确理解每个条文乃至整部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规则的确切意涵,从而实现最终的正义。而本书若能对此稍有助益,便已实现其“工具(书)”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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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体系与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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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手册:条文梳理与立法素材》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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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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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卫星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统一性综合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正式审议通过,并于同年11月1日起生效施行。该法兼顾公私领域的个人信息处理,统筹事前、事中的风险预防与事后的权益救济,力求在个人信息的依法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求得平衡。在体例结构上,该法分为“总则”“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八章,共计74个条文。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已迈向一个崭新的时代。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长期的探索与积累。回顾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进程,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主要阶段:一是最初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探索;二是前民法典时代的多层次分散立法;三是民法典对私法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统一规定;四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公私领域的规范细化与体系整合。经此过程,我国以个人信息保护法及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等为核心,再辅之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经济特区法规、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等不同层次的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体系。尤其体现了我国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高度重视及其在立法及规则制定上业已取得的丰硕成果。 以此为背景,《个人信息保护法手册:条文梳理与立法素材》在“体系”与“历史”两个主题下,以简明、直观的形式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作全面呈现。除第一部分原文录入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便查阅外,本书主体共分两大部分:第二部分“条文梳理”按个人信息保护法自身的篇章体例和条文顺序,对分散在不同层次的立法及规范性文件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及与此密切相关的其他规则予以通盘考察和细致梳理。第三部分“立法素材”又分为两部分。一是将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文本与2020年10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2021年4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对照,并标明每个条文在制定过程中的前后变化。二是整理了立法机关在公布草案时就整体制定、修改情况所作的汇总性说明以及相关媒体对草案审议过程中具体问题讨论的公开报道。 如此筛选和编排源于方法论的考虑——体系和历史是解释与续造法律的两个重要标准。具体而言,我国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多层次立法及规则格局会给法律适用带来不小的挑战,而个人信息保护法尽管为此领域的集大成者,也不可能穷尽一切与此相关的规则。所以,第二部分的意义在于,指明针对同一或者类似问题可能涉及的不同层次规则,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不明确、仅作提示规定或者完全未作规定时提供指引,从而为解决规范竞合、规范冲突等体系衔接与协调问题提供线索。再者,立法过程中对许多条文在内容上作有不同程度的增、删、修、补,甚至是体系位置的大幅度调整,结合相关立法文件有助于更为准确地掌握立法原意及目的,第三部分则旨在为此提示要点、储备素材。这种体系与历史的呈现,构成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起点。 但万变不离其宗,对解释和续造法律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其规范目的、宗旨与价值基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其目的,一方面在于“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另一方面在于“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只有在这两对价值及利益相互平衡的视角下,综合审视文义、历史、体系等标准,才能正确理解每个条文乃至整部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规则的确切意涵,从而实现最终的正义。而本书若能对此稍有助益,便已实现其“工具(书)”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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