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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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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范天娇
向千余名投资人吸收资金上亿元,再要求公司行政主管借旅游、留学生学费支出之名,以多笔小额方式陆续汇往境外。近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对这起洗钱罪典型案件的办案经过进行了详细解读。 曹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陈某等在六安市注册成立六安葡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曹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16年8月,陈某与曹某等签订业务分割协议,由陈某接管六安、池州、上海3家葡金公司的债权债务,成为3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继续推出“半年红”“年年红”“葡金宝”等线下众筹理财产品,以投资陈某名下的安徽某生态有机肥、霍邱花园美好乡村、芜湖某幼儿园等项目为名,通过发传单、电话联系、组织投资人到上述项目参观等方式进行宣传,与投资人签订协议书,承诺到期按照投资金额7%至14%的年收益率还本付息,以个人账户归集资金。 截至2018年11月案发,陈某通过葡金公司共计向2197名投资人吸收公共资金2.82亿元,造成1537名投资人直接经济损失1.48亿元。 2019年3月,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以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移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获悉,涉案公司员工反映之前曾应李某的要求,帮助陈某兑换过2万美元,以孩子留学的名义汇往境外,犯罪嫌疑人跨境转移集资款,存在洗钱犯罪的可能,遂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洗钱犯罪线索。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指派办案检察官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提出查实有无其他员工参与美元兑换、调取相关员工兑换美元信息记录、汇款凭证等侦查意见。公安机关按照建议完成外围调查后,在办案检察官指导下进一步追溯资金流动的来源。经调查,锁定了被告人李某,其在由陈某实际控制的安徽某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行政主管。 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李某按照陈某要求,将葡金公司所吸收的299.67万元资金转至陈某公司项目账户,再转至陈某的银行卡账户,然后以公司员工个人名义,借旅游、留学生学费支出之名分笔兑换为45.5万美元,陆续汇往境外陈某的指定账户。该款未在公司账目反映,亦未能追回。 当前非法集资类犯罪高发,涉案资金巨大,此类案件往往存在洗钱线索。但洗钱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一直是办案的难点,在缺乏有罪供述的情况下,认定案件事实主要依赖于间接证据。 裕安区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该案中,李某及其辩护人否认其明知所汇资金来源于集资款。而李某作为该公司行政主管,应陈某要求,曾提供其个人银行卡用于集资款过账。李某可以通过银行短信通业务,察觉自己银行卡过账资金数额大、次数多,不同于正常经营往来。李某对于安徽某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从事集资款兑付,以及用于兑换美元的资金出自其被借用的账户是应当明知。同时李某担任公司高管长达4年,帮助陈某处理各类行政事务,其所处层级、任职情况等应当完全熟悉公司运作模式,了解该教育集团所控制资金来源于六安葡金公司吸收的公共存款,且这些事实均得到相关财务人员及其他员工的印证,足以认定。 2019年9月,裕安区检察院对非法集资犯罪和洗钱犯罪一体审查,以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李某涉嫌洗钱罪,其余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提起公诉。2020年7月,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李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21年3月,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辩护人提交的证明陈某利用国内资金在美国投资办学的证据需质证等原因,裁定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裕安区检察院围绕二审新证据“涉外证据”的资格和证明目的进行了严格审查,并发表出庭意见。依据刑法规定,跨境转移资产是洗钱犯罪的典型手段之一。跨境转移资产后的用途,是合法投资还是非法使用并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且李某故意违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外汇管理规定,指使公司多名员工假借本人因旅游、留学等名义分19笔进行小额购汇、汇款,其实质是逃避金融外汇部门监管转移集资款,以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至于陈某之后如何处置这部分集资款,不影响李某的洗钱犯罪的认定。 最终,裕安区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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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旅游投资办学名义帮助跨境转移集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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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教育公司高管为老板“洗钱”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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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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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范天娇
向千余名投资人吸收资金上亿元,再要求公司行政主管借旅游、留学生学费支出之名,以多笔小额方式陆续汇往境外。近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对这起洗钱罪典型案件的办案经过进行了详细解读。 曹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陈某等在六安市注册成立六安葡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曹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16年8月,陈某与曹某等签订业务分割协议,由陈某接管六安、池州、上海3家葡金公司的债权债务,成为3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继续推出“半年红”“年年红”“葡金宝”等线下众筹理财产品,以投资陈某名下的安徽某生态有机肥、霍邱花园美好乡村、芜湖某幼儿园等项目为名,通过发传单、电话联系、组织投资人到上述项目参观等方式进行宣传,与投资人签订协议书,承诺到期按照投资金额7%至14%的年收益率还本付息,以个人账户归集资金。 截至2018年11月案发,陈某通过葡金公司共计向2197名投资人吸收公共资金2.82亿元,造成1537名投资人直接经济损失1.48亿元。 2019年3月,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以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移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获悉,涉案公司员工反映之前曾应李某的要求,帮助陈某兑换过2万美元,以孩子留学的名义汇往境外,犯罪嫌疑人跨境转移集资款,存在洗钱犯罪的可能,遂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洗钱犯罪线索。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指派办案检察官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提出查实有无其他员工参与美元兑换、调取相关员工兑换美元信息记录、汇款凭证等侦查意见。公安机关按照建议完成外围调查后,在办案检察官指导下进一步追溯资金流动的来源。经调查,锁定了被告人李某,其在由陈某实际控制的安徽某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行政主管。 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李某按照陈某要求,将葡金公司所吸收的299.67万元资金转至陈某公司项目账户,再转至陈某的银行卡账户,然后以公司员工个人名义,借旅游、留学生学费支出之名分笔兑换为45.5万美元,陆续汇往境外陈某的指定账户。该款未在公司账目反映,亦未能追回。 当前非法集资类犯罪高发,涉案资金巨大,此类案件往往存在洗钱线索。但洗钱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一直是办案的难点,在缺乏有罪供述的情况下,认定案件事实主要依赖于间接证据。 裕安区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该案中,李某及其辩护人否认其明知所汇资金来源于集资款。而李某作为该公司行政主管,应陈某要求,曾提供其个人银行卡用于集资款过账。李某可以通过银行短信通业务,察觉自己银行卡过账资金数额大、次数多,不同于正常经营往来。李某对于安徽某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从事集资款兑付,以及用于兑换美元的资金出自其被借用的账户是应当明知。同时李某担任公司高管长达4年,帮助陈某处理各类行政事务,其所处层级、任职情况等应当完全熟悉公司运作模式,了解该教育集团所控制资金来源于六安葡金公司吸收的公共存款,且这些事实均得到相关财务人员及其他员工的印证,足以认定。 2019年9月,裕安区检察院对非法集资犯罪和洗钱犯罪一体审查,以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李某涉嫌洗钱罪,其余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提起公诉。2020年7月,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李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21年3月,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辩护人提交的证明陈某利用国内资金在美国投资办学的证据需质证等原因,裁定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裕安区检察院围绕二审新证据“涉外证据”的资格和证明目的进行了严格审查,并发表出庭意见。依据刑法规定,跨境转移资产是洗钱犯罪的典型手段之一。跨境转移资产后的用途,是合法投资还是非法使用并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且李某故意违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外汇管理规定,指使公司多名员工假借本人因旅游、留学等名义分19笔进行小额购汇、汇款,其实质是逃避金融外汇部门监管转移集资款,以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至于陈某之后如何处置这部分集资款,不影响李某的洗钱犯罪的认定。 最终,裕安区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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