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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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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摆世勇:本院受理原告李德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7561号 陈刚、伍爱琼: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正合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刚、伍爱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陈刚、伍爱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川正合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给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48.5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848.54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予以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陈刚、伍爱琼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485号 王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王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47974.83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从记账之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违约金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898号 贺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贺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贺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0 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记账日始按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违约金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7531号 唐小明:本院受理原告黄昭芬与被告唐小明、石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唐小明、石桂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黄昭芬偿还借款100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926号 王韬:本院受理原告舒鑫元与被告王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王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舒鑫元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以本金3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以本金4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7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050号 遂宁市安居区蝶彩青苹果家具店、夏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遂宁市安居区蝶彩青苹果家具店、夏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遂宁市安居区蝶彩青苹果家具店、夏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贷款本金58 654.50元、利息625.13元及罚息、复利,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第一笔借款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8 654.5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第二笔借款自2021年5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0 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罚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692号 蒋琴、吴相岚:本院受理原告唐小华与被告蒋琴、吴相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蒋琴、吴相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唐小华偿还借款本金50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500 000为基数,从2021年5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为标准予以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唐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705号 王坤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王坤秀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王坤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29 730.36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合约约定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违约金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7649号 贺羽平: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贺羽平、陈勇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贺羽平、陈勇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5 010.79元;二、驳回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贺羽平、陈勇均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7660号 李伶伶: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开松、李伶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文一、蒋开松、李伶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3 858元;二、驳回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蒋开松、李伶伶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2934号 潘邦环:本院受理兴仁县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邦环(2021)黔2322民初2934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新楼6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黔0115执恢390号 郭永鸿: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与贵定县现代家电超市、赵嘉钰、郭永鸿、吴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永鸿名下所有的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A9组团1-5栋(4)1单元23层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Y1414493)房屋进行网络询价,网络询价结果分别为: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均为2945814.00元;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均为2977133.00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均为2506962.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第十三条的规定,因评估报告有限期限为一年,本院拟以上述询价结果的平均值2809970.00元作为参考价由合议庭合议后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请于收到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郭永鸿名下所有的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A9组团1-5栋(4)1单元23层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Y1414493)房屋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胡晓宇、姜涛:本院受理吉林省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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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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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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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摆世勇:本院受理原告李德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7561号 陈刚、伍爱琼: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正合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刚、伍爱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陈刚、伍爱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川正合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给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48.5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848.54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予以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陈刚、伍爱琼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485号 王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王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47974.83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从记账之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违约金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898号 贺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贺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贺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0 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记账日始按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违约金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7531号 唐小明:本院受理原告黄昭芬与被告唐小明、石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唐小明、石桂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黄昭芬偿还借款100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926号 王韬:本院受理原告舒鑫元与被告王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王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舒鑫元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以本金3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以本金4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7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050号 遂宁市安居区蝶彩青苹果家具店、夏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遂宁市安居区蝶彩青苹果家具店、夏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遂宁市安居区蝶彩青苹果家具店、夏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贷款本金58 654.50元、利息625.13元及罚息、复利,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第一笔借款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8 654.5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第二笔借款自2021年5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0 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罚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692号 蒋琴、吴相岚:本院受理原告唐小华与被告蒋琴、吴相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蒋琴、吴相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唐小华偿还借款本金50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500 000为基数,从2021年5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为标准予以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唐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705号 王坤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王坤秀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王坤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29 730.36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合约约定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违约金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7649号 贺羽平: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贺羽平、陈勇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贺羽平、陈勇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5 010.79元;二、驳回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贺羽平、陈勇均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7660号 李伶伶: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开松、李伶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文一、蒋开松、李伶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3 858元;二、驳回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蒋开松、李伶伶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2934号 潘邦环:本院受理兴仁县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邦环(2021)黔2322民初2934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新楼6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黔0115执恢390号 郭永鸿: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与贵定县现代家电超市、赵嘉钰、郭永鸿、吴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永鸿名下所有的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A9组团1-5栋(4)1单元23层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Y1414493)房屋进行网络询价,网络询价结果分别为: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均为2945814.00元;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均为2977133.00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均为2506962.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第十三条的规定,因评估报告有限期限为一年,本院拟以上述询价结果的平均值2809970.00元作为参考价由合议庭合议后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请于收到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郭永鸿名下所有的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A9组团1-5栋(4)1单元23层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Y1414493)房屋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胡晓宇、姜涛:本院受理吉林省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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