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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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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降低羁押率的有效路径探索与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
· 高等教育现代化治理的法律惩戒权利与边界
· 是公司法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 存在积极预防型和消极预防型
· 是提升经济法治绩效的重要手段
· 要对司法的道德性进行逻辑建构

刘俊海谈公司理性自治——
是公司法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 2022-01-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在《法学评论》2021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基于公司理性自治的公司法规范重塑》的文章中指出:
  鼓励公司理性自治是公司法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理性自治源于公司作为营利法人的本质属性,乃市场无形之手。立法者、监管者和裁判者应尊重和保障公司自治权。公司法应尽量为公司自治法预留空间,确保其在公司法规范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要鼓励立法者与公司的制度竞争,章程应在登记时同步公示。公司法应以私法规范为主,公法规范为辅,要允许公司自由选择治理结构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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