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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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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在《法学评论》2021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基于公司理性自治的公司法规范重塑》的文章中指出: 鼓励公司理性自治是公司法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理性自治源于公司作为营利法人的本质属性,乃市场无形之手。立法者、监管者和裁判者应尊重和保障公司自治权。公司法应尽量为公司自治法预留空间,确保其在公司法规范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要鼓励立法者与公司的制度竞争,章程应在登记时同步公示。公司法应以私法规范为主,公法规范为辅,要允许公司自由选择治理结构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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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谈公司理性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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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司法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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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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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在《法学评论》2021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基于公司理性自治的公司法规范重塑》的文章中指出: 鼓励公司理性自治是公司法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理性自治源于公司作为营利法人的本质属性,乃市场无形之手。立法者、监管者和裁判者应尊重和保障公司自治权。公司法应尽量为公司自治法预留空间,确保其在公司法规范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要鼓励立法者与公司的制度竞争,章程应在登记时同步公示。公司法应以私法规范为主,公法规范为辅,要允许公司自由选择治理结构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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