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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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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降低羁押率的有效路径探索与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
· 高等教育现代化治理的法律惩戒权利与边界
· 是公司法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 存在积极预防型和消极预防型
· 是提升经济法治绩效的重要手段
· 要对司法的道德性进行逻辑建构

高等教育现代化治理的法律惩戒权利与边界

( 2022-01-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周琼

  加强高等教育现代化治理,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是当前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和要求,也是推进实现高等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的具体体现和任务。本文期望通过对高等教育治理体系进行立法、完善高等教育法律保障体系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推进法律惩戒程序的规范化等方面进行剖析,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对高等教育现代化治理的法律惩戒权利与边界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进一步推动高校管理治理现代化。
  对高等教育治理体系进行立法。就目前而言,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高校拥有惩戒权具体项目,而且设定惩戒的主体比较多,规范化的操作还不成熟,未形成一以贯之的模式,惩戒权主体在执行权利时程序合规性有待商榷。为进一步规范界定惩戒权利与边界,首先,建立健全以高等教育法为核心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推动高等教育质量法、程序法等法律条例制定,规范高等教育在惩戒过程中的裁量权,做到上等法与学校规章制度的统一,为高校现代化治理提供法律支撑和保障;其次,重点关注学生惩戒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制定。高校法律惩戒体系的完善需要以实际工作开展需要为基础,提升学生惩戒制度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具体来说就是要将校内申诉规范化,从行政复议法律规范中完善高等教育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积极与司法部门交流、学习,严格规范高校惩戒权力审查标准的界定,使高校在行使权力时公开化和透明化。
  完善高等教育法律保障体系建设。高等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中,如何对校内规章制度与各级各部门法律法规进行概念、范畴的界定,如何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一直是重点问题,并有一定难度。当前高等教育法律中对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机制、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虽然有明确规定的权利、义务,但是其中涉及惩戒权法律关系的界定并不明确,比如校党委拥有最高决策权,但其中并未明确规定党委和校长在法律层面关系。同样,在高校教育惩戒性定性方面也存在一定的混淆,比如开除学生学籍处分,实质上是剥夺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属于行政诉讼范畴,高校有无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职权并没有明确界定等,这些除了反映我国教育惩戒在法律上还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也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适用性纠纷问题。所以,针对这些问题,首先,要明确高等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中内部管理规定和外部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可根据高校、政府、社会等多元主体的权利、特点、义务等,明确界定多元主体在现代高校治理体系中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将多元治理写入高等教育法律规范总则,从法律层面予以保障,实现高等教育现代化治理的法律惩戒权利与边界清晰化界定。其次,明确高等教育治理主体法律责任,高等学校要进一步明确自身在法律惩戒方面所承担的角色,了解各项惩戒权利的义务与资格,通过聘请法律专家,以权威性视角为高校行政管理的规范化提供解读,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引进多元社会力量与高校共同进行治理,推动建立和形成多元约束管理机制,确保教育管理公正、高效、权威。
  高校的惩戒教育要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传统治理体系往往是将维持校园秩序稳定作为首要目标,惩戒行政色彩浓厚,容易忽略学生的正当诉求,在这种情形下制定的惩戒规则容易侵害学生的权利。就目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看,虽然高校惩戒体系趋于完善,但是申诉渠道还不畅通,学生知晓率不高。从高校学生惩戒监管体系来看,也存在一些不足,高校作为相对独立的主体,其约束机制不健全,一些不公平不公正现象还存在,由于相应监管的缺漏,导致法律惩戒有时会存在不结合实际的情况发生。鉴于此,首先,法律惩戒需体现温度和情怀,高校作为教育主体,其本质是以教书育人为目的,所以在开展教育惩戒时,应该以育人为目的,对于违规违纪学生,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应该从轻量罚,并进一步思考如何通过处分让学生意识到自身的不足,让学生树立改过自新的勇气。其次,高校在实施惩戒权时,应当坚持伤害性最小的原则,虽然教育法规定了高校有大量的惩戒权力,高校在惩戒学生时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高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自主实行惩戒权力,所以就需要高校做好权衡,将惩戒对学生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如果学生对学校惩戒行为不赞同时,高校可以扩大校内申诉之范围,畅通申诉渠道,完善申诉制度。最后,高校应该在惩戒中引入正当性程序原则,一方面确保高校在实施法律惩戒中扮演正义性角色,提升惩戒的公平公正性,另一方面可以增加法律惩戒决定的正当化,减少高校因越界进行法律惩戒而造成的诉讼风险。
  推进法律惩戒程序的规范化。目前,教育法在高校的惩戒权上并没有直接界定,惩戒主体繁多,规范化程序尚未形成,很多内容表述比较笼统和抽象,有时候不依法惩戒的现象还存在,高校行使过程中还存在泛化现象,造成法律惩戒权力的越界和不规范。这就要求高校教育惩戒权要有清晰界限,比如在哪些情况下高等教育可以实施批评、警告、开除学籍等,明确惩戒边界和实施惩戒的流程和依据,从而让学校管理有依据、教育有方法、惩戒有力度。同时,还需要规范化的程序,进一步明确相对应的法律惩戒实施的条件、方式、限度,并且对滥用惩戒权进行问责程序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教育惩戒权利在合理制度下执行,从而保障全体师生行使正当利益。与此同时,还要进一步健全学校惩戒权管理监督机制,高等学校惩戒制度的制定、施行必须要在召开座谈会的基础上倾听学生、辅导员、教师等群体意见,遵循民主程序,严格让惩戒权不逾越法律范围,保障程序合理合规。
  虽然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现代化治理中关于法律惩戒权利与边界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随着法治中国的不断推进,我们相信高等教育法律惩戒制度将会越来越完善,惩戒权力的行使也必然从行政性规定向育人方面转变,将为我国高等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提供重要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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