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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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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建伟
金·凯瑞(Jim Carrey)是一个天才的戏剧演员,表演极具夸张之能事。《大话王》(Liar)是他1997年的一部荒诞喜剧电影,看了让人爆笑连连。电影的主要情节是:知名大律师弗莱切是个为打赢官司不择手段的家伙,他善于将案件事实扭曲为另一个故事,靠的是他三寸不烂之舌,“把白的说成黑的,把黑的说成白的”,换句话说,就是谎言家(大话王)。由于经常说谎,张嘴就是瞎话,已经成为他的习惯反应。在儿子生日那天,弗莱切有事来不了,只能编一个借口加以搪塞,这令他的儿子十分失望,应儿子的要求,弗莱切不得不作出承诺,满足儿子的生日愿望,那就是有一天不能说谎。这句诺言居然奏效,弗莱切果然在一天不能说谎,可偏偏这天他要为人打官司,不能不说谎,于是窘态百出,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这部影片的片名Liar(意为说谎者),运用了与lawyer的谐音字,对律师尽情讽刺、挖苦。不过,美国律师是否真的是谎话连篇,不能以影视剧中的律师形象为依据。法国警察形象自维克多·雨果在《悲惨世界》中塑造的沙威警长以后长期不见好,与此类似,美国影视剧中对于律师形象的刻画,让美国律师的社会印象刻板化。美国学者布莱恩·肯尼迪在《美国法律伦理》一书中指出:“也许有人觉得奇怪,为什么美国民众会认为大部分的律师是病态的撒谎家。媒体要负大部分责任,尤其是电视和电影。美国人对美国法律制度的认识大都是从电视与电影看来的。”布莱恩·肯尼迪严肃地提醒:“电影里常见律师欺骗法官,被发现却又能逍遥法外,其实,这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常见。”他认为,看来有必要“矫正一般人普遍的误解,认为美国的法律实务允许对法官说谎”,事实是,“欺骗法官是严重违反伦理的行为”。一旦被发现欺骗法官,律师会受到律师公会惩戒,还会被处以藐视法庭罪。 律师对法庭承担诚实义务。按照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律师专业行为规则》第5条至第200条规定,在审前提讯到最后量刑审理所有法庭程序,律师向法院提出陈述时,不得试图以诡计或对事实或法律的不实陈述,误导法官、司法官员和陪审团;不得故意对法院错误引述书籍、法条或判决的内容;不得明知判例已被推翻或法条已遭废除或宣布违宪而无效的情形下,还引述作为依据;除非以证人身份作证,不得对争点中的事实提出个人资讯。对律师之所以有这样的要求,原因在于“律师不只是生意人,不只是学有专精的专业人士,还有正式的职责,除了‘填饱自己的荷包’,还必须对提升公众福祉有所贡献。”(布莱恩·肯尼迪:《美国法律伦理》) 另外,律师不得帮助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有同样的规定,该法第四十四条第1款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我国律师法第四十条也规定,律师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这应当也可以被看作律师诚实义务的内容。违反这些义务,就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不过,布莱恩·肯尼迪也指出:“对法官诚实不是绝对的标准,有时会与律师伦理其他的责任发生直接冲突。比方说,律师有责任为委托人保密。”这是一个需要价值选择的问题。律师与其委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更为重要,因此律师的保密义务足以对抗对法庭的诚实义务。 金·凯瑞的《大话王》,多少折射了社会对于律师拿着煤球说元宵的认知,一些律师在诉讼中的表现,也容易给社会这样的认知。毕竟,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往往只顾输赢,哪管是非,对于打官司来说,德肖维茨定律总是有效的——除非对自己有利,没有人需要正义。律师看这类夸张变形的喜剧作品,既不应闻过则怒,大呼小叫地围攻谩骂,也不应麻木不仁,无动于衷。 对于观众来说,不必把影视剧当纪录片来看,俗话说“尽信书,不如无书”,这句话稍改一下也成立:尽信影视剧,不如无影视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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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球是煤球元宵是元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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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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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建伟
金·凯瑞(Jim Carrey)是一个天才的戏剧演员,表演极具夸张之能事。《大话王》(Liar)是他1997年的一部荒诞喜剧电影,看了让人爆笑连连。电影的主要情节是:知名大律师弗莱切是个为打赢官司不择手段的家伙,他善于将案件事实扭曲为另一个故事,靠的是他三寸不烂之舌,“把白的说成黑的,把黑的说成白的”,换句话说,就是谎言家(大话王)。由于经常说谎,张嘴就是瞎话,已经成为他的习惯反应。在儿子生日那天,弗莱切有事来不了,只能编一个借口加以搪塞,这令他的儿子十分失望,应儿子的要求,弗莱切不得不作出承诺,满足儿子的生日愿望,那就是有一天不能说谎。这句诺言居然奏效,弗莱切果然在一天不能说谎,可偏偏这天他要为人打官司,不能不说谎,于是窘态百出,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这部影片的片名Liar(意为说谎者),运用了与lawyer的谐音字,对律师尽情讽刺、挖苦。不过,美国律师是否真的是谎话连篇,不能以影视剧中的律师形象为依据。法国警察形象自维克多·雨果在《悲惨世界》中塑造的沙威警长以后长期不见好,与此类似,美国影视剧中对于律师形象的刻画,让美国律师的社会印象刻板化。美国学者布莱恩·肯尼迪在《美国法律伦理》一书中指出:“也许有人觉得奇怪,为什么美国民众会认为大部分的律师是病态的撒谎家。媒体要负大部分责任,尤其是电视和电影。美国人对美国法律制度的认识大都是从电视与电影看来的。”布莱恩·肯尼迪严肃地提醒:“电影里常见律师欺骗法官,被发现却又能逍遥法外,其实,这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常见。”他认为,看来有必要“矫正一般人普遍的误解,认为美国的法律实务允许对法官说谎”,事实是,“欺骗法官是严重违反伦理的行为”。一旦被发现欺骗法官,律师会受到律师公会惩戒,还会被处以藐视法庭罪。 律师对法庭承担诚实义务。按照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律师专业行为规则》第5条至第200条规定,在审前提讯到最后量刑审理所有法庭程序,律师向法院提出陈述时,不得试图以诡计或对事实或法律的不实陈述,误导法官、司法官员和陪审团;不得故意对法院错误引述书籍、法条或判决的内容;不得明知判例已被推翻或法条已遭废除或宣布违宪而无效的情形下,还引述作为依据;除非以证人身份作证,不得对争点中的事实提出个人资讯。对律师之所以有这样的要求,原因在于“律师不只是生意人,不只是学有专精的专业人士,还有正式的职责,除了‘填饱自己的荷包’,还必须对提升公众福祉有所贡献。”(布莱恩·肯尼迪:《美国法律伦理》) 另外,律师不得帮助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有同样的规定,该法第四十四条第1款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我国律师法第四十条也规定,律师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这应当也可以被看作律师诚实义务的内容。违反这些义务,就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不过,布莱恩·肯尼迪也指出:“对法官诚实不是绝对的标准,有时会与律师伦理其他的责任发生直接冲突。比方说,律师有责任为委托人保密。”这是一个需要价值选择的问题。律师与其委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更为重要,因此律师的保密义务足以对抗对法庭的诚实义务。 金·凯瑞的《大话王》,多少折射了社会对于律师拿着煤球说元宵的认知,一些律师在诉讼中的表现,也容易给社会这样的认知。毕竟,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往往只顾输赢,哪管是非,对于打官司来说,德肖维茨定律总是有效的——除非对自己有利,没有人需要正义。律师看这类夸张变形的喜剧作品,既不应闻过则怒,大呼小叫地围攻谩骂,也不应麻木不仁,无动于衷。 对于观众来说,不必把影视剧当纪录片来看,俗话说“尽信书,不如无书”,这句话稍改一下也成立:尽信影视剧,不如无影视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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