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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须为崇德向善树立典范

( 2022-01-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只有实现法理情有机融合,才能让热点案件审判成为面向全民的法治公开课
  □ 金泽刚

  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原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刘暖曦应赔偿江歌母亲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至此,一场长达5年之久的生命权纠纷案暂时告一段落。
  2016年11月,江歌在日本被刘暖曦的前男友陈世峰残忍杀害,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也由此而来。此案的首要问题是刘暖曦是否有侵权行为。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通常情况下,“见死不救”属于道德范畴,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的不作为亦有可能构成法律上的侵权行为。在此案中,夺取江歌生命的是凶手陈世峰,刘暖曦看似与江歌被杀没有因果关系,但并非毫无关联,因此不能忽视刘暖曦在当时特殊情况下所负有的注意、救助等特定义务。
  法院在审理中也确定了被告的义务: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诚如判决书所指出的:“在社会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形成救助关系的情况下,施救者对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赖,被救助者对于施救者负有更高的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务。”
  正是由于刘暖曦将江歌引入危险境地,其也由此产生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而当危险实际发生后,刘暖曦在明知或应能预见侵害的情况下,仍将江歌“拒之门外”,也就意味着其选择拒绝履行救助义务,从而构成侵权。
  司法裁判不是机械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必然涉及价值选择。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指出,法官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两者都不应仅存在于口号中,也需要通过司法裁判予以确认和弘扬。江歌真诚待人,无私帮助他人的美德,与刘暖曦有违常理人情的行为形成鲜明对比,裁判结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法院判令刘暖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判决反映出法院在追求法律公正的同时,也在致力于守护社会道义。这不仅是对一些受助者的警醒,而且也是对助人者的鼓励:农夫纵然遇蛇,国家与法律仍会是身后的港湾。
  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也并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个案,此前广受关注的于欢案也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于欢案的终审判决,成功地捍卫于欢涉案行为所承载的人伦价值,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引领良好社会风尚的重要价值。
  司法裁判既要体现法律尺度,也要体现司法温度,只有实现法理情有机融合,才能让热点案件审判成为面向全民的法治公开课。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不仅有利于法官理解立法精神、立法目的,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且有利于发挥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
  良法善治,司法过程不仅是法官为“自我立法”的过程,而且也是为社会树立行为典范的过程。司法过程及其裁判结果当经得起道德标准的审视,司法裁判须为崇德向善树立典范。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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