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
|
(2021)浙0784民初5881号 袁毛(住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南山村第十二村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432322197702085490):本院受理吕柳燕,程琪雅,程尉铭与被告袁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袁毛支付原告吕柳燕、程琪雅、程尉铭电镀款47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从2020年4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4元,公告费1320元,由被告袁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901号 吴炜文(住江西省上饶市游城乡牡丹村008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112148259):本院受理原告吴贵起与被告吴炜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吴炜文支付原告吴贵起货款6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从2021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吴炜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728号 周伯姣(住湖南省新宁县金石镇凝秀社区居民委员会大兴路601号,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711008048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周伯姣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周伯姣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赔偿款18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2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伯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034号 徐世懂(住福建省武夷山市湖桃中路81号,公民身份号码:352103197612283514);左桂英 (住福建省武夷山市上梅乡金竹村上磨石坑34号,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8503283524):本院受理原告董永正与被告徐世懂、左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徐世懂归还原告董永正借款43104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董永正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04元,公告费1275元,合计16979元,由被告徐世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857号 李井石(湖南省嘉禾县坦坪镇田心村11组5号,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8212223010):本院受理原告应杰与被告李井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货款1072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转程序裁定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3月14日14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四楼第7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00办公室领取。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327号 刘强,(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607126333,户籍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五德镇大营村民委员会大营上村民小组54号):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江南米缘粮油店与被告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刘强支付原告永康市江南米缘粮油店货款人民币1718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6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刘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元,公告费1097元,合计1327元,由被告刘强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781号 郜玉国(公民身份号码:410328197003123016,户籍住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南一街坊47号楼2单元5号)、李金花(公民身份号码:231024197109142042,户籍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绥阳镇邮政街2号):本院受理原告朱跃珍与被告郜玉国、李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郜玉国、李金花归还原告朱跃珍借款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1年6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朱跃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郜玉国、李金花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1246元,合计3546元,由被告郜玉国、李金花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4798号 袁祥先(身份证号码:321023197306142012):本院受理原告吴华杰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25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4389号 张兴华(身份证号码:510225197404132553):本院受理原告许秀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25日上午10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6651号 邢爱香、高艳红、闫博、高艳祥、未燕琴: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现代养殖专业合作社总社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焦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李上坤:本院受理原告席雪峰诉你劳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小额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张莉:本会受理(2021)芜仲字第432号杨正与你、芜湖正地众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芜湖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将有关事项公告送达如下:一、请于公告送达后10日内来我会领取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二、请于领取上述材料后的10日内提交书面答辩,并按规定选定仲裁员。如你不按期选定仲裁员,将由程金明为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三、本案将于2022年3月2日9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望你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决。上述公告内容,经过30日视为送达。 芜湖仲裁委员会 本院于2022年1月5日刊登的原告为张云云的公告中,“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应改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特此更正。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死亡公告 姓名:金友德,性别:男,年龄:约75岁,户籍:不详,自述金友德,经过公安网人脸识别比对和站内核实未找到该人亲属,多次寻亲无果。于2022年01月03日06时45分该人因急性冠脉综合征,心源性猝死抢救无效死亡。请其直系近亲属自公告之日起90天内与我站联系,逾期按规定处理,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北京市西城区救助管理站 电话:010-63464201 北京市西城区救助管理站
|
|
人民法院公告
|
|
|
|
( 2022-01-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
(2021)浙0784民初5881号 袁毛(住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南山村第十二村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432322197702085490):本院受理吕柳燕,程琪雅,程尉铭与被告袁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袁毛支付原告吕柳燕、程琪雅、程尉铭电镀款47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从2020年4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4元,公告费1320元,由被告袁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901号 吴炜文(住江西省上饶市游城乡牡丹村008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112148259):本院受理原告吴贵起与被告吴炜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吴炜文支付原告吴贵起货款6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从2021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吴炜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728号 周伯姣(住湖南省新宁县金石镇凝秀社区居民委员会大兴路601号,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711008048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周伯姣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周伯姣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赔偿款18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2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伯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034号 徐世懂(住福建省武夷山市湖桃中路81号,公民身份号码:352103197612283514);左桂英 (住福建省武夷山市上梅乡金竹村上磨石坑34号,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8503283524):本院受理原告董永正与被告徐世懂、左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徐世懂归还原告董永正借款43104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董永正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04元,公告费1275元,合计16979元,由被告徐世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857号 李井石(湖南省嘉禾县坦坪镇田心村11组5号,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8212223010):本院受理原告应杰与被告李井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货款1072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转程序裁定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3月14日14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四楼第7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00办公室领取。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327号 刘强,(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607126333,户籍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五德镇大营村民委员会大营上村民小组54号):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江南米缘粮油店与被告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刘强支付原告永康市江南米缘粮油店货款人民币1718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6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刘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元,公告费1097元,合计1327元,由被告刘强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781号 郜玉国(公民身份号码:410328197003123016,户籍住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南一街坊47号楼2单元5号)、李金花(公民身份号码:231024197109142042,户籍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绥阳镇邮政街2号):本院受理原告朱跃珍与被告郜玉国、李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郜玉国、李金花归还原告朱跃珍借款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1年6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朱跃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郜玉国、李金花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1246元,合计3546元,由被告郜玉国、李金花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4798号 袁祥先(身份证号码:321023197306142012):本院受理原告吴华杰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25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4389号 张兴华(身份证号码:510225197404132553):本院受理原告许秀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25日上午10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6651号 邢爱香、高艳红、闫博、高艳祥、未燕琴: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现代养殖专业合作社总社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焦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李上坤:本院受理原告席雪峰诉你劳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小额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张莉:本会受理(2021)芜仲字第432号杨正与你、芜湖正地众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芜湖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将有关事项公告送达如下:一、请于公告送达后10日内来我会领取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二、请于领取上述材料后的10日内提交书面答辩,并按规定选定仲裁员。如你不按期选定仲裁员,将由程金明为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三、本案将于2022年3月2日9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望你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决。上述公告内容,经过30日视为送达。 芜湖仲裁委员会 本院于2022年1月5日刊登的原告为张云云的公告中,“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应改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特此更正。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死亡公告 姓名:金友德,性别:男,年龄:约75岁,户籍:不详,自述金友德,经过公安网人脸识别比对和站内核实未找到该人亲属,多次寻亲无果。于2022年01月03日06时45分该人因急性冠脉综合征,心源性猝死抢救无效死亡。请其直系近亲属自公告之日起90天内与我站联系,逾期按规定处理,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北京市西城区救助管理站 电话:010-63464201 北京市西城区救助管理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