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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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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生态环境侵权案件新规答记者问
适用禁止令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

( 2021-12-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本报记者 张晨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竹梅、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二级高级法官贾清林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注重保障各方当事人权利
  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会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规定》如何保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刘竹梅介绍说,《规定》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重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鉴于禁止令保全措施可能会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尤其考虑到案件尚未经过审理、裁判,甚至尚未受理,以及可能存在恶意申请禁止令的情形,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是否作出禁止令时,应依法审慎适用。具体而言:一是要考量具体的环境损害类型,区分不同的生态环境损害予以救济。生态环境损害千差万别,尤其是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类型不同,造成损害的行为方式差异较大,在具体个案中需要法官发挥司法智慧,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坚持稳中求进,避免出现保护不足和过度保护两种倾向。二是要适当控制适用范围,发挥禁止令保全措施“调节器”功能。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是否作出禁止令时,要审查比较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在裁判前可能遭受的损害,与禁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可能会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以衡量双方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利益失衡。特别要说明的是,对“损害”的认定不需要精确认定双方损失的具体金额,而是应当在现有证据材料基础上对双方损失范围、大小、程度进行综合比较判断。三是要辅之以程序保障。为平衡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之间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防止权利滥用,《规定》明确了询问、勘查,申请复议,提前解除禁止令保全措施等程序,保障被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注意到,《规定》总结环境司法实践经验,对禁止令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予以规定。明确了询问、勘查、复议程序,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等诉讼权利。规定了申请人的担保责任,防止恶意申请和权利滥用。规定了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提前解除,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受到不必要的损害。此外,明确了不履行禁止令保全措施须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保障禁止令保全措施的履行效果。
诉前诉中均可申请禁止令
  贾清林告诉记者,人民法院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一定行为,可能会对被申请人的权益造成一定影响,故审查判断作出禁止令时,需要具备“现实而紧迫的重大风险”这一基本条件,即损害必须是真实的、现实存在的,具有时空上的迫切性,所产生的风险具有重大性,如不及时制止将很可能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一是被申请人是否违反了环境保护法、森林法、长江保护法等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二是被申请人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是否已经被相关环境资源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内;三是被申请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理但尚未处理,或者已经行政处理但尚未得到有效控制。鉴于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对于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规定得较为丰富,同时考虑到禁止令保全措施刚刚适用,《规定》对人民法院审查作出禁止令的基本条件采取了概括性描述的方式。各级法院应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规定》明确的,被申请人是否已经被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后仍继续实施相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等因素,并结合具体个案实际情况,审查判断是否作出禁止令。
  全国律协副会长、广东省律协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认为,《规定》创新性提出诉前、诉中禁止令保全措施,对于及时解决生态损害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肖胜方说,本次出台的诉前、诉中禁止令保全措施,能够及时阻止正在实施的损害行为,减少损害的进一步扩大,避免了旷日持久的诉讼结束后才强制执行而可能导致的难以弥补的环境损害。
丰富民事侵权行为保全制度
  “禁止令保全措施作为一种预防性的权利救济,目的是及时制止生态环境侵权行为,避免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杨临萍介绍说,禁止令保全措施是民事诉讼保全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拓展,其规范适用将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
  杨临萍表示,最高法针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身特点,将延伸探索采取生态环境禁止令措施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部署,指导各级法院积极开展工作实践。在认真总结各地法院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就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申请主体、适用范围、审查标准等问题予以规范,制定出台《规定》,以实现禁止令保全措施对生态环境的预防性、及时性保护和对侵权行为的震慑作用,统一法律适用。一是丰富民事侵权行为保全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禁止侵权人作出一定行为。生态环境侵权属于特殊侵权,在该领域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并规范、完善相关程序规则,在保全裁定基础上制作单独的禁止令予以公示,丰富了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二是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申请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在案件审结前、甚至诉讼前即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一定行为,将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向前延伸,强化了环境司法对保护公众环境权益、震慑生态环境侵权行为的力度。三是回应群众关切。《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依据保全裁定内容制定单独的禁止令张贴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等相关场所,向人民群众公开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将有力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本报北京12月2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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