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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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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鹰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必须坚持用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方式和制度保障。宪法监督制度是依法治国的“拱顶石”,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保障,备案审查制度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监督制度,是我国宪法监督的基础和着力点,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深刻的人民民主属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提出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在备案审查工作中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保障人民的基本原则,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作风,坚持科学审查、民主审查、依法审查的工作方法,不断畅通人民利益表达渠道,倾听民声、汲取民智、保障民益,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督促纠正了一批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影响老百姓切身利益、直接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真正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到实处。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党的领导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大政治优势和最根本保证。保证各类规范性文件与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保持一致,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要求,也是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根本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重要法律实施,组织开展了多次集中清理和专项审查。2017年7月,党中央通报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问题。针对通报指出的地方“立法放水”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部署,有关工作机构启动生态环保法规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工作,督促地方修改814件、废止127件地方性法规,推动制定机关对集中清理过程中发现的37件部门规章、456件地方政府规章、2件司法解释以及11000余件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废止或者重新制定。此后,还组织开展了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野生动物保护、民法典、长江保护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处罚法等方面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和专项审查工作,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一体遵循,保证党和人民意志得到全面、及时贯彻。与此同时,在备案审查工作中,还注意审查法规、司法解释是否与党中央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保持一致,对存在问题的法规、司法解释,坚决予以纠正。例如,自2017年以来,围绕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先后调整,持续对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中关于“超生即辞退”“超生即开除”等规定进行审查纠正,督促地方修改完善有关规定,确保党中央关于生育政策调整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 二是坚持拓宽人民利益表达渠道,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热情。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本质上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畅通人民权益表达渠道,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第一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组织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为支持鼓励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备案审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宣传力度,让群众对备案审查制度和依法享有的监督权有更为直观全面具体的认识。2019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接收书面审查建议的同时,在中国人大网开通“审查建议在线提交”平台,实现审查建议“一键提交”,便捷群众参与方式,加大构建人民群众与国家立法机关的直接联系,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热情。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14379件,包括书面审查建议6361件、网上审查建议8018件,其中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有10477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审查建议逐一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依照规定向审查建议人反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直接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法规、司法解释,开展有重点的审查,切实实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备案审查事例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近年来的实践充分表明,认真接收、研究、处理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并及时反馈,已经成为备案审查工作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 三是集思广益、凝聚共识,保证备案审查工作各环节都倾听民声、体现民意、汇聚民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作风,保证备案审查工作各个环节都倾听民声、体现民意、汇聚民智。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细化审查标准,规范审查流程,完善审查机制,成立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最大限度凝聚审查合力,汇聚民智。在审查研究工作中,对每一件可能存在问题的法规、司法解释,都征求制定机关意见,并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方面意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委托第三方研究等方式,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向审查建议人询问有关情况,要求审查建议人补充有关材料,开展实地调研等。2020年11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来信,提出某地方性法规关于停车人未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催缴同时并处罚款的规定,存在程序不合法、过罚不相当的问题,建议审查。为做好审查研究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了解停车收费改革的相关政策,请制定机关说明情况,请执法部门提供条例实施情况,向审查建议人询问审查建议提出的初衷和考虑,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电话、面对面交流等方式走访当地居民127户,切实了解群众所思所想所求,与法规制定机关就审查研究意见多次沟通,就修改方案反复交换意见,最大限度凝聚共识。2021年9月,制定机关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完善停车费缴纳、催缴和欠费处罚相关程序,降低停车欠费的首罚标准和处罚幅度。这是备案审查工作各环节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鲜活实践。 四是加大审查纠正力度,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到实处。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备案审查制度保障国家法治一体遵循、协调一致,切实回应人民关切,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到实处。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扩大备案范围、规范备案行为,基本实现“有件必备”;加大审查力度,逐步落实“有备必审”;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坚决纠正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问题的法规、司法解释,努力做到“有错必纠”。重点加强对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影响老百姓切身利益、直接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推动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审查纠正了地方性法规中将具有本地户籍作为出租车、网约车司机就业条件的规定;推动最高法院修改完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推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国家法治统一,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到实处。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地方人大的联系指导,持续推动地方人大实现备案审查全覆盖。推动地方人大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建立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开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开展备案审查事例交流,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培训,提高备案审查整体效能,推动地方备案审查不断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备案审查为地方履行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职责正日益发挥重要作用,备案审查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制度效能越发彰显。 新时代、新征程,做好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挥备案审查工作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作用,让备案审查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落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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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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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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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鹰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必须坚持用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方式和制度保障。宪法监督制度是依法治国的“拱顶石”,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保障,备案审查制度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监督制度,是我国宪法监督的基础和着力点,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深刻的人民民主属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提出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在备案审查工作中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保障人民的基本原则,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作风,坚持科学审查、民主审查、依法审查的工作方法,不断畅通人民利益表达渠道,倾听民声、汲取民智、保障民益,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督促纠正了一批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影响老百姓切身利益、直接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真正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到实处。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党的领导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大政治优势和最根本保证。保证各类规范性文件与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保持一致,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要求,也是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根本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重要法律实施,组织开展了多次集中清理和专项审查。2017年7月,党中央通报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问题。针对通报指出的地方“立法放水”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部署,有关工作机构启动生态环保法规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工作,督促地方修改814件、废止127件地方性法规,推动制定机关对集中清理过程中发现的37件部门规章、456件地方政府规章、2件司法解释以及11000余件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废止或者重新制定。此后,还组织开展了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野生动物保护、民法典、长江保护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处罚法等方面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和专项审查工作,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一体遵循,保证党和人民意志得到全面、及时贯彻。与此同时,在备案审查工作中,还注意审查法规、司法解释是否与党中央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保持一致,对存在问题的法规、司法解释,坚决予以纠正。例如,自2017年以来,围绕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先后调整,持续对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中关于“超生即辞退”“超生即开除”等规定进行审查纠正,督促地方修改完善有关规定,确保党中央关于生育政策调整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 二是坚持拓宽人民利益表达渠道,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热情。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本质上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畅通人民权益表达渠道,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第一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组织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为支持鼓励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备案审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宣传力度,让群众对备案审查制度和依法享有的监督权有更为直观全面具体的认识。2019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接收书面审查建议的同时,在中国人大网开通“审查建议在线提交”平台,实现审查建议“一键提交”,便捷群众参与方式,加大构建人民群众与国家立法机关的直接联系,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热情。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14379件,包括书面审查建议6361件、网上审查建议8018件,其中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有10477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审查建议逐一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依照规定向审查建议人反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直接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法规、司法解释,开展有重点的审查,切实实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备案审查事例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近年来的实践充分表明,认真接收、研究、处理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并及时反馈,已经成为备案审查工作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 三是集思广益、凝聚共识,保证备案审查工作各环节都倾听民声、体现民意、汇聚民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作风,保证备案审查工作各个环节都倾听民声、体现民意、汇聚民智。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细化审查标准,规范审查流程,完善审查机制,成立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最大限度凝聚审查合力,汇聚民智。在审查研究工作中,对每一件可能存在问题的法规、司法解释,都征求制定机关意见,并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方面意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委托第三方研究等方式,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向审查建议人询问有关情况,要求审查建议人补充有关材料,开展实地调研等。2020年11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来信,提出某地方性法规关于停车人未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催缴同时并处罚款的规定,存在程序不合法、过罚不相当的问题,建议审查。为做好审查研究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了解停车收费改革的相关政策,请制定机关说明情况,请执法部门提供条例实施情况,向审查建议人询问审查建议提出的初衷和考虑,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电话、面对面交流等方式走访当地居民127户,切实了解群众所思所想所求,与法规制定机关就审查研究意见多次沟通,就修改方案反复交换意见,最大限度凝聚共识。2021年9月,制定机关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完善停车费缴纳、催缴和欠费处罚相关程序,降低停车欠费的首罚标准和处罚幅度。这是备案审查工作各环节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鲜活实践。 四是加大审查纠正力度,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到实处。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备案审查制度保障国家法治一体遵循、协调一致,切实回应人民关切,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到实处。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扩大备案范围、规范备案行为,基本实现“有件必备”;加大审查力度,逐步落实“有备必审”;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坚决纠正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问题的法规、司法解释,努力做到“有错必纠”。重点加强对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影响老百姓切身利益、直接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推动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审查纠正了地方性法规中将具有本地户籍作为出租车、网约车司机就业条件的规定;推动最高法院修改完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推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国家法治统一,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到实处。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地方人大的联系指导,持续推动地方人大实现备案审查全覆盖。推动地方人大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建立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开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开展备案审查事例交流,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培训,提高备案审查整体效能,推动地方备案审查不断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备案审查为地方履行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职责正日益发挥重要作用,备案审查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制度效能越发彰显。 新时代、新征程,做好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挥备案审查工作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作用,让备案审查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落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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