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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关楚瑜
近日,公安机关成功侦破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之子被拐骗案引发持续关注。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吴某龙在拐卖孙海洋之子孙卓的同年,还拐卖了另一个男孩符建涛。目前,除正在生病的孙卓“养父”外,孙卓的“养母”及符建涛的“养父母”因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据媒体报道,对于“养父母”的态度,两个男孩的亲生父母内心极为纠结。如符建涛的生母被问及能否谅解“养父母”时,其一度表示,“对‘养父母’觉得无法谅解,一定要让‘养家’知道买卖孩子的后果”,后来又表示“仍痛恨,为了孩子不再追究”。 没有买卖,就不会有那么多伤害。如果“养父母”明知孩子是被拐卖儿童仍然收买,那么法律该如何惩处?还有很多网友担心,生父母无奈之下的谅解,是否会让涉嫌犯罪的“养父母”逃脱法律制裁? 近日,多位法律人士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如果明知是被拐儿童而收买,则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养父母,应该称“涉嫌收买被拐的妇女儿童罪的嫌疑人”,这属于公诉案件,收买人将承担刑事责任,而生父母的谅解有助于收买人在刑罚上从宽从轻。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没有买卖就没有拐骗,收买助长了拐骗行为,给被拐家庭造成巨大的伤害,理应追究刑事责任。”贵州新瑞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旭梦说,“即使被拐儿童的生父母表示不追究收买人责任,国家也会追究,因为这是公诉案件,而不是自诉案件。” 就谅解问题,吴旭梦解释说,司法实践中,生父母可以单方面给收买人出具谅解书,也可以双方签订刑事和解协议,只要出具了谅解书或达成刑事和解协议,都可以起到法定的量刑从轻处罚的作用。 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辉说,生父母不追究收买人责任并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但取得被害人谅解,是检察机关提出宽缓量刑建议的重要考量因素,也能够让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王艳辉进一步分析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还有一些网友提出疑问:很多拐卖案件从案发至今,已经过去10多年甚至几十年了,是否过了追诉期呢?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陈丽天说,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对追诉时效的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确认追诉时效的关键,是看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人是行为犯还是持续犯。如果是行为犯,收买行为一结束就既遂,有追诉期限;而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属于持续犯,该犯罪行为是一种持续的状态,就不存在超过追诉期之说。”吴旭梦告诉记者。 对于本案中一些网友关注的收买人被取保候审、今后是否会被判处缓刑的问题,王艳辉告诉记者,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满足“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情况,可以取保候审。 “是否获缓刑,法院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是否较轻、有无悔罪表现和再犯罪的危险等因素。”王艳辉说。 吴旭梦认为,本案中,收买人是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获缓刑的,因为他们满足取保候审和获缓刑的条件,按照刑法规定,收买人没有对被拐卖儿童进行虐待,也没有阻碍解救,加之获得生父母谅解,可以在刑法规定的量刑范围内从轻处罚,判拘役、管制或缓刑。 对于将收买人称之为“养父母”的做法,王艳辉表示反对,理由是根据民法典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要有合法的收养关系,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在拐卖儿童犯罪中,所谓的‘养父母’和被拐的孩子之间是不存在合法收养关系的,在法律上应该称之为‘涉嫌收买被拐的妇女儿童罪的嫌疑人’。同样,‘养家’这个词也不合适,如果都不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更谈不上收养家庭了。”王艳辉说。 在网上针对该案的评论中,“法律对收买人处罚太轻”的观点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共鸣,有不少人提出“买拐同罪”的观点。 王艳辉也认同处罚太轻的观点。她说,拐卖儿童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极大。对收买者最高量刑仅3年,没有虐待、不阻碍解救的,还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样的处罚力度太小,不足以对收买方产生震慑。建议完善立法加强惩处力度,严厉打击买方市场,罪罚相当,买卖同罪。 “被拐卖儿童被解救后应当修改身份信息,脱离买方家庭。”王艳辉说。 “对收买行为进行刑事打击,是从源头上进行治理的有效方法。”在陈丽天看来,群众痛恨拐卖行为,希望加大对收买人的处罚力度,可以理解,但一味提高刑罚力度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前,我国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的刑罚设置是比较合理的,不存在处罚偏轻的问题。 陈丽天说,要解决拐卖儿童屡禁不止的问题,还是应该走综合治理的道路,在强化打击的同时,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改变一些人“养儿防老、重男轻女”的落后思想观念,提高公众的儿童安全防护意识,并推动全面建立DNA数据库,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 “要加大对民法典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有关收养法律知识的宣传,让大家了解到收养孩子必须走合法的程序,收买是违法犯罪行为。”吴旭梦说,同时要严厉打击地下贩卖婴儿出生证明等黑色产业链,推广防拐卖的电子版出生证明等,多措并举遏制和减少拐卖儿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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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侦破《亲爱的》原型孙海洋之子被拐骗案引发关注法律人士分析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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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谅解不影响追究收买人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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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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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关楚瑜
近日,公安机关成功侦破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之子被拐骗案引发持续关注。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吴某龙在拐卖孙海洋之子孙卓的同年,还拐卖了另一个男孩符建涛。目前,除正在生病的孙卓“养父”外,孙卓的“养母”及符建涛的“养父母”因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据媒体报道,对于“养父母”的态度,两个男孩的亲生父母内心极为纠结。如符建涛的生母被问及能否谅解“养父母”时,其一度表示,“对‘养父母’觉得无法谅解,一定要让‘养家’知道买卖孩子的后果”,后来又表示“仍痛恨,为了孩子不再追究”。 没有买卖,就不会有那么多伤害。如果“养父母”明知孩子是被拐卖儿童仍然收买,那么法律该如何惩处?还有很多网友担心,生父母无奈之下的谅解,是否会让涉嫌犯罪的“养父母”逃脱法律制裁? 近日,多位法律人士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如果明知是被拐儿童而收买,则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养父母,应该称“涉嫌收买被拐的妇女儿童罪的嫌疑人”,这属于公诉案件,收买人将承担刑事责任,而生父母的谅解有助于收买人在刑罚上从宽从轻。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没有买卖就没有拐骗,收买助长了拐骗行为,给被拐家庭造成巨大的伤害,理应追究刑事责任。”贵州新瑞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旭梦说,“即使被拐儿童的生父母表示不追究收买人责任,国家也会追究,因为这是公诉案件,而不是自诉案件。” 就谅解问题,吴旭梦解释说,司法实践中,生父母可以单方面给收买人出具谅解书,也可以双方签订刑事和解协议,只要出具了谅解书或达成刑事和解协议,都可以起到法定的量刑从轻处罚的作用。 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辉说,生父母不追究收买人责任并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但取得被害人谅解,是检察机关提出宽缓量刑建议的重要考量因素,也能够让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王艳辉进一步分析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还有一些网友提出疑问:很多拐卖案件从案发至今,已经过去10多年甚至几十年了,是否过了追诉期呢?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陈丽天说,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对追诉时效的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确认追诉时效的关键,是看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人是行为犯还是持续犯。如果是行为犯,收买行为一结束就既遂,有追诉期限;而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属于持续犯,该犯罪行为是一种持续的状态,就不存在超过追诉期之说。”吴旭梦告诉记者。 对于本案中一些网友关注的收买人被取保候审、今后是否会被判处缓刑的问题,王艳辉告诉记者,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满足“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情况,可以取保候审。 “是否获缓刑,法院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是否较轻、有无悔罪表现和再犯罪的危险等因素。”王艳辉说。 吴旭梦认为,本案中,收买人是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获缓刑的,因为他们满足取保候审和获缓刑的条件,按照刑法规定,收买人没有对被拐卖儿童进行虐待,也没有阻碍解救,加之获得生父母谅解,可以在刑法规定的量刑范围内从轻处罚,判拘役、管制或缓刑。 对于将收买人称之为“养父母”的做法,王艳辉表示反对,理由是根据民法典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要有合法的收养关系,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在拐卖儿童犯罪中,所谓的‘养父母’和被拐的孩子之间是不存在合法收养关系的,在法律上应该称之为‘涉嫌收买被拐的妇女儿童罪的嫌疑人’。同样,‘养家’这个词也不合适,如果都不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更谈不上收养家庭了。”王艳辉说。 在网上针对该案的评论中,“法律对收买人处罚太轻”的观点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共鸣,有不少人提出“买拐同罪”的观点。 王艳辉也认同处罚太轻的观点。她说,拐卖儿童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极大。对收买者最高量刑仅3年,没有虐待、不阻碍解救的,还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样的处罚力度太小,不足以对收买方产生震慑。建议完善立法加强惩处力度,严厉打击买方市场,罪罚相当,买卖同罪。 “被拐卖儿童被解救后应当修改身份信息,脱离买方家庭。”王艳辉说。 “对收买行为进行刑事打击,是从源头上进行治理的有效方法。”在陈丽天看来,群众痛恨拐卖行为,希望加大对收买人的处罚力度,可以理解,但一味提高刑罚力度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前,我国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的刑罚设置是比较合理的,不存在处罚偏轻的问题。 陈丽天说,要解决拐卖儿童屡禁不止的问题,还是应该走综合治理的道路,在强化打击的同时,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改变一些人“养儿防老、重男轻女”的落后思想观念,提高公众的儿童安全防护意识,并推动全面建立DNA数据库,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 “要加大对民法典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有关收养法律知识的宣传,让大家了解到收养孩子必须走合法的程序,收买是违法犯罪行为。”吴旭梦说,同时要严厉打击地下贩卖婴儿出生证明等黑色产业链,推广防拐卖的电子版出生证明等,多措并举遏制和减少拐卖儿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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