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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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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春 本报通讯员 罗依婷
水岸交融游线是浙江平湖今年打造的一条徜徉于水岸间、慢行于诗画中的水上游新线。家住平湖的王女士表示,虽然去过全国很多城市,但还是家乡环境最好。 近年来,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一直在为写好“公益诉讼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这篇大文章深耕细作,积淀“开天辟地、敢为人先”的红船基因,早在10年前就办理了“浙江省环境公益破冰之作”——绿谊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平湖市检察院检察长曹国华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平湖市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公益保护重点领域,主动作为,精准发力,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去年以来,平湖市检察院充分发挥协作机制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助推作用,在坚持依法履职、优势互补、源头预防、协作共赢的理念下,全面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配合,以环境治理联防联治全力推进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设。 建立协作机制 破解鉴定难题 为把“双赢多赢共赢”和“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理念落地,平湖市检察院勇于先行先试,在全省率先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机制(以下简称协作机制)。 凭借协作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平湖检察跑出了生态保护加速度。 如何对具有一定隐蔽性、行为持续时间长、区域范围广、污染物种类多,生态损害结果具有渐进性、多因性、复杂性等特点的环境污染案件进行赔偿、修复?协作机制给出了答案。 “以往需要鉴定评估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检察机关是在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后,再委托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或出具专家咨询意见,存在补充调查、证据易灭失、时间跨度长、成本高等弊端。”平湖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茆仲义说。 如今通过协作机制,平湖市检察院以检察公益诉讼监督为切入口,提前介入引导行政机关、侦查机关以公益诉讼标准启动调查程序,在案件调查初始同步固定公益损害证据和对接技术鉴定工作,避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时重新补充证据或证据灭失取证不能,有效提升了办案质效。 统筹同步推进 修复生态资源 在丰硕渔获物的诱惑下,明知处于禁渔区和禁渔期,一些渔民还是铤而走险,甚至违法实施“电捕鱼”行为。 2021年11月18日,平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开庭审理4起由平湖市检察院提起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等人罚金2000元至2500元、拘役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刑罚,赔偿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经济损失近6万元。 “从生态检察的理念来说,打击与修复、惩治与预防是并重的。依托协作机制,我们构建了以刑事司法作为后盾,把公益诉讼作为托底的办案格局。”平湖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云林告诉记者。 为及时使受损生态资源得到恢复,平湖市检察院要求被告人针对受损区域的生态环境特点,通过增殖放流、补植增绿等方式促进生态资源迅速恢复,并将赔偿情况作为刑事案件酌情从轻、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幅度的重要考量情节,避免因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周期过长出现生态环境损害长时间得不到修复、甚至无法修复的局面。 履约形式多样 实现“一案多赢” 2020年7月,平湖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某电池制造业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违法向大气排放含重金属铅污染物,超过《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标准,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平湖市检察院立案调查后,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指导涉案企业进行整改。同时考虑涉案企业因疫情影响出口订单大量减少而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磋商,分期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19万余元,使得涉案企业既接受了惩罚、也保住了经营。 平湖市检察院在向相关企业主张生态修复费用及惩罚性赔偿时,充分考虑涉案企业关停对职工权益、社会稳定的重大影响,慎重采取影响企业生存的执法司法措施,帮助处于停业整顿中的涉案企业改善提升设施设备,从源头上消除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探索通过分期支付、替代性修复等方法促使其接受惩罚、守法经营、转型发展。 截至2021年11月,平湖市检察院运用协作机制共启动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27件,获赔生态损害赔偿金102万余元,行政机关与赔偿义务人均在诉前达成赔偿磋商协议并落实整改到位,实现改革落地、环境修复、稳就业保企业、依法行政“一案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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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创新生态检察实践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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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就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生态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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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聚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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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春 本报通讯员 罗依婷
水岸交融游线是浙江平湖今年打造的一条徜徉于水岸间、慢行于诗画中的水上游新线。家住平湖的王女士表示,虽然去过全国很多城市,但还是家乡环境最好。 近年来,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一直在为写好“公益诉讼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这篇大文章深耕细作,积淀“开天辟地、敢为人先”的红船基因,早在10年前就办理了“浙江省环境公益破冰之作”——绿谊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平湖市检察院检察长曹国华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平湖市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公益保护重点领域,主动作为,精准发力,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去年以来,平湖市检察院充分发挥协作机制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助推作用,在坚持依法履职、优势互补、源头预防、协作共赢的理念下,全面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配合,以环境治理联防联治全力推进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设。 建立协作机制 破解鉴定难题 为把“双赢多赢共赢”和“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理念落地,平湖市检察院勇于先行先试,在全省率先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机制(以下简称协作机制)。 凭借协作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平湖检察跑出了生态保护加速度。 如何对具有一定隐蔽性、行为持续时间长、区域范围广、污染物种类多,生态损害结果具有渐进性、多因性、复杂性等特点的环境污染案件进行赔偿、修复?协作机制给出了答案。 “以往需要鉴定评估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检察机关是在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后,再委托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或出具专家咨询意见,存在补充调查、证据易灭失、时间跨度长、成本高等弊端。”平湖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茆仲义说。 如今通过协作机制,平湖市检察院以检察公益诉讼监督为切入口,提前介入引导行政机关、侦查机关以公益诉讼标准启动调查程序,在案件调查初始同步固定公益损害证据和对接技术鉴定工作,避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时重新补充证据或证据灭失取证不能,有效提升了办案质效。 统筹同步推进 修复生态资源 在丰硕渔获物的诱惑下,明知处于禁渔区和禁渔期,一些渔民还是铤而走险,甚至违法实施“电捕鱼”行为。 2021年11月18日,平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开庭审理4起由平湖市检察院提起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等人罚金2000元至2500元、拘役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刑罚,赔偿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经济损失近6万元。 “从生态检察的理念来说,打击与修复、惩治与预防是并重的。依托协作机制,我们构建了以刑事司法作为后盾,把公益诉讼作为托底的办案格局。”平湖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云林告诉记者。 为及时使受损生态资源得到恢复,平湖市检察院要求被告人针对受损区域的生态环境特点,通过增殖放流、补植增绿等方式促进生态资源迅速恢复,并将赔偿情况作为刑事案件酌情从轻、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幅度的重要考量情节,避免因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周期过长出现生态环境损害长时间得不到修复、甚至无法修复的局面。 履约形式多样 实现“一案多赢” 2020年7月,平湖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某电池制造业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违法向大气排放含重金属铅污染物,超过《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标准,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平湖市检察院立案调查后,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指导涉案企业进行整改。同时考虑涉案企业因疫情影响出口订单大量减少而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磋商,分期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19万余元,使得涉案企业既接受了惩罚、也保住了经营。 平湖市检察院在向相关企业主张生态修复费用及惩罚性赔偿时,充分考虑涉案企业关停对职工权益、社会稳定的重大影响,慎重采取影响企业生存的执法司法措施,帮助处于停业整顿中的涉案企业改善提升设施设备,从源头上消除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探索通过分期支付、替代性修复等方法促使其接受惩罚、守法经营、转型发展。 截至2021年11月,平湖市检察院运用协作机制共启动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27件,获赔生态损害赔偿金102万余元,行政机关与赔偿义务人均在诉前达成赔偿磋商协议并落实整改到位,实现改革落地、环境修复、稳就业保企业、依法行政“一案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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