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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12-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21)浙0784民初6414号
韩跃龙(住甘肃省陇西县巩昌镇西郊坪501栋3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710730031X):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迈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韩跃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韩跃龙归还原告永康市迈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8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付清货款时止);二、由被告韩跃龙支出原告永康市迈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000元。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韩跃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司光琼:本院受理原告王网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82民初121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金港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张家港市鑫三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市华宏汽车配套件装饰厂与张家港市鑫三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2民初96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乐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赵克:本院受理原告岳国志诉你与李艳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史云飞:本院审理原告陈志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102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张海栋:本院审理原审原告袁文修诉你与第三人孙增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102民再17号民事裁定书及袁文修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4337号
刘炳清(身份证号码:430725196810076318):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峰云电脑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0日上午9时30分(逾期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李艳:本院受理原告杨启文诉被告李军、李艳、黔东南州祥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32民初335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解除杨启文与黔东南州祥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18年6月15日订立的口头购车合同;二、由黔东南州祥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退还杨启文购车款144800元、保险费2560元,共计14736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670号
被告王海华,住河南省永城市苗桥乡黄水寨村暗楼东组014号,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660208153X:本院受理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王海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王海华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海华支付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5200元,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公告费1178元,合计1358元,由被告王海华承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042号
遂宁市奥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阳:本院受理原告聂伟与被告遂宁市奥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遂宁市奥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聂伟偿还本金384747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借款本金384747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上述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王阳对被告遂宁市奥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 450元,由被告遂宁市奥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王阳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5706号
徐宏国: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志邦与你房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57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524号
陈家飞、姚桂林:本院受理原告张理想与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陈家飞给付原告张理想运费17000元、停车费4600元、压车费1000元、违约金3400元,合计26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389号
铜山区蜜湖居室内装修服务部、赵新、陈绍武、崔波、尹传双:本院受理原告桑颂与你们及任前进、张学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解除原告桑颂与被告铜山区蜜湖居室内装修服务部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铜山区蜜湖居室内装修服务部、赵新返还原告桑颂装修款7400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三、被告陈绍武、崔波、尹传双、任前进、张学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胡玉梅、熊海尚:本院受理原告高玉清诉熊海尚、胡玉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江阴市国帆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浩帆纺织有限公司、居国平、王琴: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市国顺纺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81.5万元,四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锦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张涛:本院受理原告王代鹏诉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刊登在12版的被告为邯郸市丛台区冯村博泽通讯器材门市、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中,其中原告“冯志坤”应为“李延平”,特此更正。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乔治峰,齐齐哈尔聚成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锁尔诉被告乔治峰、齐齐哈尔聚成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1民初343号民事裁定书、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9193号 江西源江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柳瑶与被告赣州市金建贸易有限公司、信丰县宏业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源江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在《法治日报》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传票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寿阳县全州汽配服务中心:本会受理的(2021)晋仲字第404号申请人晋中市博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选定告知书、开庭通知书等共14份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和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8日9时在本会仲裁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决。
晋中仲裁委员会
贵州宝源测绘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冰逸:本委受理福劳(人)仲案字(2021)163号严豪勇与你们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3月1日15时在本委(福泉市政务服务中心17楼仲裁庭,(法院旁))开庭审理,务必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裁决。
贵州省福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保定市朋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张文靖(身份证号:130622197602012618)与你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保裁字第15号关于中止仲裁程序的决定书,待审理条件具备后程序继续。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本会领取(保定市国家大学科技园6A号楼5层东),逾期视为送达。
保定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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