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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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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汉武帝的“告缗”制度说起

( 2021-12-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胡建淼

  有人说:我们现在的举报奖励制度,是从汉武帝时期的“告缗”制度演变过来的,几千年经久耐用。对此观点,我不敢苟同。但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汉武帝时期的“告缗”,作为一种“告密”制度确实独树一帜,独领风骚。
  汉武帝刘彻开拓汉朝最大版图,功业辉煌。特别是针对北部匈奴的长期侵扰,发动了对于匈奴长达四十余年的征战,最终击垮了匈奴的侵扰并削减了匈奴的实力,但同时也导致国库虚空。为了解决财政困境,汉武帝不断新设税目,连连增税。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汉武帝又向全国开征一种新型的财产税——“算缗”。“算缗”是当时的货币单位:一“算”相当于当时的120个铜板;一“缗”相当于1000个铜板。这种税赋的征收范围非常广泛,高额的税收迫使许多人隐匿财产,瞒报少报家产,否则很难经营,甚至生存。为此,汉武帝于元鼎三年(公元前114年)颁布“告缗令”。所谓告缗,即发动天下平民告发偷税漏税者,以其偷漏金额之一半奖励举报人,另一半收缴国库;错告诬告概不追责。“告缗令”一实施,有利无责的告缗顿时盛行全国。这一举措几乎使所有的贪利者红了眼,巨额的奖励刺激了民众对隐匿财产者进行告密的积极性,告密者不绝如缕。其中很大一部分人是觊觎他人财产,借机诬告。当时,社会上的有钱人几乎全部被举报了。在皇帝的支持下,全国一起仇富,剥夺富人的财产,国家一半你一半,成为国家和小人的生财之道。“告缗”制度极有成效:国家“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但同时带来的后果是:对富人“杀鸡取卵,竭泽而渔”,商贸业陷入破产泥沼;比这更可怕的是,“告缗”制度使民风败恶,诚信沦丧,百姓风行给政府打小报告,做政府的密探,人与人之间,视同人与狼的关系……汉武帝的政权从此走向了衰落。
  如果说汉武帝刘彻的“告缗”制度还仅仅是针对偷税、漏税领域的举报(告密)而已,到了武则天时期,就演化成适用所有领域,旨在及时清除政敌,巩固自己的统治的告密制度。垂拱二年(公元686年),篡唐立周的女皇武则天为挟制君臣,威服天下,公然鼓励告密。她在朝堂设置铜匦,搜罗有关告密信息。朝廷专人管理铜匦,每天傍晚把当日的投书进呈武则天。武则天不许任何人阻挠告密。外地来京告密的,由官府提供驿马,沿途享受五品官的伙食待遇。如所告之事属实,就能破格提拔,授予官职;即便举报不实,也不予追究。顿时社会告密之风盛行,冤狱遍布全国,使全国上下处于一片恐慌之中。
  告密制度到了朱元璋时期更加成熟,也更加恐怖。锦衣卫、东西厂、镇抚司,这些组织严密、体系完备的特务机构都是空前绝后的专政机器,专司监视和告密之职。这些特务机构经常“遣逻卒刺事四方”,鹰犬们随时可以将刺探的消息上报皇上或厂卫,使每个人都被置于危险的境地之中。其中,大臣们更是监视的主要对象。
  其实,除了上述年代,几乎所有的封建朝代皆有“告密”制度和“告密”事件。封建统治者为什么热衷于建立和推行普遍的告密制度,原因很简单:告密会造成官员之间、百姓之间以及官员与百姓之间关系的高度紧张,这恰恰有利于封建君王的统治;告密会让封建君王随时掌握手下人的“把柄”,从而把控住大臣和百姓。
  社会主义国家彻底废除了封建时代的“告密”制度,但同时确立公民对于违法违纪等不法行为举报的权利。我国宪法一方面赋予和保障公民的“检举”权利,另一方面又规定举报者“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正是对检举权利与检举责任的平衡,乃是成功的立法范例。公民的“检举”(举报)权利,属于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利、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善政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但如果滥用举报权,又可能导致变相的“告密”制度。所以,必须把握好“度”,平衡好两者的关系。
  现在要注意的是,在个别地方,鼓励举报、有奖举报有过度放大的趋势:对违法停车者鼓励全民举报,罚款后返奖励款每次20元;对公共场所吸烟,不文明游客,驾车闯红灯者,不走斑马线的行人……都鼓励群众举报,甚至还有奖励;在小学校园里,也有发动学生之间互相举报,看是否有同学在学校偷带偷吃零食的……近一两年出台的各领域管理文件,动辄写上“举报与奖励”的章节和条文……
  鼓励“全民检举”“有偿举报”,发动全社会民众揭发揭露举报违法违纪行为,有利也有弊。利在于:一是有助于反腐倡廉,二是有助于破案。但同时也有不利的一面。发动“全民举报”过度,就会造成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高度紧张。
  我们不要把“全民检举”“有偿举报”过度推广,首先,要将其重点用于反恐、反间谍、刑事案件的侦破……其次,我们不能一手软一手硬,要做到两手都要硬,既要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检举权,又要严厉追查和惩罚诬告者。正如学者郑永年所说:“如果对所有举报者,只有奖励而没有惩罚,就会演变成‘文化大革命’期间的‘互斗’情形,影响整个体制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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