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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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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彦岭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原董事长和当事会计师事务所、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其中5名曾任或在职独立董事合计赔偿金额最高约3.69亿元。 此判决一出,引起了市场很大震动,甚至出现了一波独立董事辞职潮,影响到多家上市公司,此案也将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未来运作产生深远影响。独立董事制度原本是一个舶来品,这项制度旨在通过独立董事独立诚信勤勉履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2001年起,我国逐渐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但至今为止,独立董事“不独”“不董”的问题仍饱受诟病。 首先是“不独”的问题。独立董事最重要的是要有独立性。但现实中,独立董事一般由董事长提名任命,多为董事长的同学朋友甚至老师。如在康美案中,有独立董事就是董事长原毕业学校的老师。加之在一些独立董事看来,这份工作不需要付出太多辛苦,就能收获几万元甚至一二十万元薪水,是一个典型的美差,所以在董事会上不大提批评意见。有时明知披露的信息存在瑕疵,也碍于情面或抱着侥幸心理,违心投出赞成票。当然也有敢于提出意见者,但毕竟是少数。 其次是“不董”的问题。董的本意是主持,也就是管事。独立董事本来应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服务于公司的经营管理,为公司赋能。但很多情况下,由于独立董事多是兼职,能够为公司事务付出的时间精力有限,有的还缺乏履职的必要能力,使得管理效果大打折扣。而且,很多公司也不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渠道,这就使其在投票表决时对企业真实的经营和财务缺乏完整了解。当然,也有独立董事不愿被人认为不合群,就不去“多事”,这也使独立董事偏离了本来的职责定位。 再次,要让独立董事高质量履职,必须有合理的约束机制,不能“罚酒三杯”。让人深思的是,此前已有一些独立董事被证监会处罚,为何还有其他独立董事犯同样的错误,其中的原因一者可能处罚金额不大,公司会代为支付;二者有些公司为独立董事投保了董责险,出了问题不用独立董事自掏腰包。即便自己支付,也不过一年薪酬。而在这次康美案中,5位独立董事将面临最高3亿多元的罚款,压力之大可想而知。有鉴于此,对有劣迹的独立董事,要坚决“罚出场外”。 最后,独立董事作为专业人士和知名人士,也要珍惜“羽毛”。独立董事基于董事的身份,尽管不像执行董事那样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但还是有自己的明确职责,要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否则不仅会面临经济上的处罚,而且也会造成声誉上的损失。尤其是有些独立董事本职是高校教师,如果自己都做不好,还何谈教育学生坚守职业操守?独立董事肩负的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使命,应该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道德素养让企业经营更规范,而不是成为弄虚作假者的同谋。 康美案的判决足以写进中国独立董事发展史。它会引发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提名制度、薪酬标准、问责制度等问题的广泛讨论和不断优化。只有制度完善了,才能真正打破独董“不独”“不董”的魔咒。 (作者系山东财经大学区域经济研究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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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独立董事“不独”“不董”魔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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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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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彦岭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原董事长和当事会计师事务所、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其中5名曾任或在职独立董事合计赔偿金额最高约3.69亿元。 此判决一出,引起了市场很大震动,甚至出现了一波独立董事辞职潮,影响到多家上市公司,此案也将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未来运作产生深远影响。独立董事制度原本是一个舶来品,这项制度旨在通过独立董事独立诚信勤勉履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2001年起,我国逐渐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但至今为止,独立董事“不独”“不董”的问题仍饱受诟病。 首先是“不独”的问题。独立董事最重要的是要有独立性。但现实中,独立董事一般由董事长提名任命,多为董事长的同学朋友甚至老师。如在康美案中,有独立董事就是董事长原毕业学校的老师。加之在一些独立董事看来,这份工作不需要付出太多辛苦,就能收获几万元甚至一二十万元薪水,是一个典型的美差,所以在董事会上不大提批评意见。有时明知披露的信息存在瑕疵,也碍于情面或抱着侥幸心理,违心投出赞成票。当然也有敢于提出意见者,但毕竟是少数。 其次是“不董”的问题。董的本意是主持,也就是管事。独立董事本来应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服务于公司的经营管理,为公司赋能。但很多情况下,由于独立董事多是兼职,能够为公司事务付出的时间精力有限,有的还缺乏履职的必要能力,使得管理效果大打折扣。而且,很多公司也不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渠道,这就使其在投票表决时对企业真实的经营和财务缺乏完整了解。当然,也有独立董事不愿被人认为不合群,就不去“多事”,这也使独立董事偏离了本来的职责定位。 再次,要让独立董事高质量履职,必须有合理的约束机制,不能“罚酒三杯”。让人深思的是,此前已有一些独立董事被证监会处罚,为何还有其他独立董事犯同样的错误,其中的原因一者可能处罚金额不大,公司会代为支付;二者有些公司为独立董事投保了董责险,出了问题不用独立董事自掏腰包。即便自己支付,也不过一年薪酬。而在这次康美案中,5位独立董事将面临最高3亿多元的罚款,压力之大可想而知。有鉴于此,对有劣迹的独立董事,要坚决“罚出场外”。 最后,独立董事作为专业人士和知名人士,也要珍惜“羽毛”。独立董事基于董事的身份,尽管不像执行董事那样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但还是有自己的明确职责,要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否则不仅会面临经济上的处罚,而且也会造成声誉上的损失。尤其是有些独立董事本职是高校教师,如果自己都做不好,还何谈教育学生坚守职业操守?独立董事肩负的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使命,应该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道德素养让企业经营更规范,而不是成为弄虚作假者的同谋。 康美案的判决足以写进中国独立董事发展史。它会引发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提名制度、薪酬标准、问责制度等问题的广泛讨论和不断优化。只有制度完善了,才能真正打破独董“不独”“不董”的魔咒。 (作者系山东财经大学区域经济研究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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