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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注册商标维权须有边界

( 2021-12-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以地名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法律赋予的权利边界内行使权利
  □ 许春明

  近日,“逍遥镇胡辣汤”和“潼关肉夹馍”维权事件引起社会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门就此作出回应,潼关肉夹馍协会也就其维权一事致歉并承诺立即停止维权。风波似乎已平息,但其中反映的法律问题值得深思。
  “逍遥镇胡辣汤”和“潼关肉夹馍”的共同点是将地名注册为商标。地名注册商标是注册商标中的特殊类型。因地名具有公共属性,不应被任何主体垄断使用,因此我国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也不得注册为商标。当然,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可以依法注册为商标,“逍遥镇”就属于这种情形。另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如果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可以注册为商标。“潼关”属于县级行政区划地名,但其作为“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组成部分可以注册为商标。因此,“逍遥镇”和“潼关肉夹馍”都是合法注册并依法有效的注册商标。
  毫无疑问,注册商标权利人当然可以依法行使其商标专用权,开展维权行动。但是,权利有边界,不能滥用。首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边界仅限于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行为,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对于上述四种情形之外的使用,权利人无权禁止。其次,对于地名注册商标,因地名具有公共属性,对地名注册商标的权利边界更为严格,对权利人的权利行使有更多的限制。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所谓正当使用,就是指他人仅是在地名含义上使用地名名称,指向的是该地名的区域,而非该商品或服务。如果商家使用“逍遥镇”“潼关”字样只是表明地名,就应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在“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维权事件中,权利人对凡是使用“逍遥镇”“潼关”字样的商家不分情形地“一网打尽”,显然超越了其权利边界。当然,对于的确侵犯了“逍遥镇”“潼关肉夹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权利人完全有权利进行维权,潼关肉夹馍协会承诺停止维权,可能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了。
  特别要注意的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作为一类特殊注册商标,不仅受普通注册商标权利边界的限制,更受地理标志和集体商标特别规定的限制。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可见,集体商标的法律属性是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志,仅限于集体成员使用,以表明其集体成员的资格,而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即不得许可给集体成员以外的市场主体使用。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潼关肉夹馍”属于集体商标,仅限于潼关特定区域范围内的潼关肉夹馍协会会员使用,潼关肉夹馍协会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目前该协会的行为,显然超越了其权利边界。
  需要注意的是,这次维权事件的主体是两家地方“协会”,作为自律管理的行业协会本应加强行业管理、塑造行业品牌、维护行业声誉,并具有更高的诚实信用商业道德水准和更高的法律知识水平,但是,两家协会均对法律产生误解,超越权利边界,甚至滥用“权利”批量“维权”,这值得反思。
  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各级地方政府着力挖掘塑造地方特色品牌,特别是重点推进地理标志工程,这无可厚非,也是应有之举。但是,以地名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法律赋予的权利边界内行使权利。政府更应规范管理、严格督促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申请团体或协会,防止地理标志申请一哄而上、鱼目混珠,最终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宗旨相悖。
  (作者系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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