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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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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维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通过明确基本流程、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来规范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实施,确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效能、防范道德风险。 承诺制度适用条件有限制 据司法部、中国证监会负责人介绍,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承诺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当事人履行承诺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终止案件调查的行政执法方式。 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适用条件方面,首先,《办法》明确规定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其次,《办法》明确当事人可以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时间环节,为当事人自收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案件调查法律文书后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送达当事人的案件调查法律文书中告知其有权依法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 再次,《办法》明确了不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情形,包括:当事人因证券期货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被行政处罚未逾一定年限;涉嫌证券期货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没有新事实、新理由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申请,或者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申请,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其他情形。 据了解,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根据证券法和《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情形。 承诺金兼具惩戒赔偿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是贯彻落实资本市场违法活动“零容忍”要求的具体举措,而非当事人“花钱买平安”。 上述负责人表示,国务院明确资本市场建设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办法》贯彻落实上述精神,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当事人承诺具有严格适用条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审查并集体决策后才能决定案件能否适用该制度。 二是承诺金兼具惩戒和赔偿功能,承诺金数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因涉嫌违法行为可能获得的收益或者避免的损失、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可能被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以及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等诸多因素,通常情况下数额要高于行政处罚的罚没款数额。 三是除要求当事人交纳承诺金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要求当事人采取自我核查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增加合规检查频次、主动调整相关业务等措施,以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因此,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是坚持“零容忍”要求的具体体现,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花钱买平安”。 建立制约机制防范执法不公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为确保公平公正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防范道德风险、利益冲突和执法不公,《办法》建立了如下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建立内部制约机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衡与监督,由专门的内设部门负责实施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具体工作,与案件调查部门(包括案件稽查、处罚部门)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建立集体决策制度,讨论决定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并对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情形明确提出了回避要求。 二是加强外部制衡和社会监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与当事人签署承诺认可协议后中止案件调查,以及在当事人履行承诺认可协议后终止案件调查,均应进行公告;当事人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应当依法披露信息。 三是限制适用范围,防止制度滥用。《办法》对当事人不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情形作了列举规定,并授权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补充其他情形。对于证监会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或者侵犯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为,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报北京11月2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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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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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本市场违法活动“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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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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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维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通过明确基本流程、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来规范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实施,确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效能、防范道德风险。 承诺制度适用条件有限制 据司法部、中国证监会负责人介绍,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承诺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当事人履行承诺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终止案件调查的行政执法方式。 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适用条件方面,首先,《办法》明确规定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其次,《办法》明确当事人可以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时间环节,为当事人自收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案件调查法律文书后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送达当事人的案件调查法律文书中告知其有权依法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 再次,《办法》明确了不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情形,包括:当事人因证券期货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被行政处罚未逾一定年限;涉嫌证券期货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没有新事实、新理由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申请,或者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申请,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其他情形。 据了解,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根据证券法和《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情形。 承诺金兼具惩戒赔偿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是贯彻落实资本市场违法活动“零容忍”要求的具体举措,而非当事人“花钱买平安”。 上述负责人表示,国务院明确资本市场建设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办法》贯彻落实上述精神,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当事人承诺具有严格适用条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审查并集体决策后才能决定案件能否适用该制度。 二是承诺金兼具惩戒和赔偿功能,承诺金数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因涉嫌违法行为可能获得的收益或者避免的损失、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可能被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以及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等诸多因素,通常情况下数额要高于行政处罚的罚没款数额。 三是除要求当事人交纳承诺金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要求当事人采取自我核查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增加合规检查频次、主动调整相关业务等措施,以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因此,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是坚持“零容忍”要求的具体体现,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花钱买平安”。 建立制约机制防范执法不公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为确保公平公正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防范道德风险、利益冲突和执法不公,《办法》建立了如下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建立内部制约机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衡与监督,由专门的内设部门负责实施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具体工作,与案件调查部门(包括案件稽查、处罚部门)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建立集体决策制度,讨论决定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并对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情形明确提出了回避要求。 二是加强外部制衡和社会监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与当事人签署承诺认可协议后中止案件调查,以及在当事人履行承诺认可协议后终止案件调查,均应进行公告;当事人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应当依法披露信息。 三是限制适用范围,防止制度滥用。《办法》对当事人不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情形作了列举规定,并授权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补充其他情形。对于证监会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或者侵犯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为,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报北京11月2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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