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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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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2021)苏0311民初4732号 宗毅勇:关于本院受理原告许爱民与被告宗毅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宗毅勇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爱民支付款项560000元、二、被告宗毅勇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爱民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以5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许爱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806号 谢厚道:本院受理原告李磊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内来本院第十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8370号 郭城:本院受理原告王胜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8515号 钟鸣: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新纪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8552号 周生金:本院受理原告杨晓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南京博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悟县鸿发建材租赁部与你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悟县鸿发建材租赁部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与你公司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要求你公司返还全部在租器材,若返还不能则支付器材赔偿款16899884.35元;支付截止2021年9月15日的租金4696108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器材全部返还或赔偿款全部支付之日止的租金损失;支付运费、力资费178037元;支付备货补偿款150000元;支付截止2021年9月15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3316.51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0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3783号 王长新(身份证号码:41092719660906901X):本院受理原告闫乃武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30日。本院定于2022年3月4日上午10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436号 罗明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罗明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罗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37 913.4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445号 刘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刘丽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刘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28 837.3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939号 陈小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陈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解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陈小华签订的合同编号为510670000-011-2011000861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陈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借款本金87 701.39元,截止2021年7月21日利息418.29元、罚息9.53元。并以本金87 701.39元为基数,按照双方贷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利息、罚息,自2021年7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前述利息、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如陈小华未履行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有权对陈小华名下位于大英县蓬莱镇新城区金元街喜乐居·心家2幢4单元6楼2号房屋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788号 杨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杨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20 258.1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 386.99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8 292.86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8 578.34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均以年利率24%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杨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差旅费1 000元;3、驳回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478号 严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严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严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46 083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454号 唐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唐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27 983.18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603破21号之一 本院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的申请,于2021年7月2日裁定受理其申请浙江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浙江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9月24日召开,经该次会议债权核查审核确认的无异议债权2笔,合计金额为1861838.99元。同时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关于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报告》、《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等报告。2021年11月10日,浙江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称,管理人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全面核实查清了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经调查,截止至2021年7月2日,浙江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有资产总额为11016726.70元,负债总额为36505530.41元,净资产为-25488803.71元,已属于资不抵债。本院认为,浙江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企业资产现状及债权登记结果证实其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事实清楚。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相关权利人未提出和解或者重整程序申请且浙江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不存在宣告破产障碍的事由,浙江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于2021年11月10日裁定宣告浙江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特此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鉴于本人在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已全部转让给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已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因客观原因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正在进行中。现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已由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面接受和控制。故本人对自股权转让后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一切行为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声明人:梁红革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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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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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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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2021)苏0311民初4732号 宗毅勇:关于本院受理原告许爱民与被告宗毅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宗毅勇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爱民支付款项560000元、二、被告宗毅勇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爱民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以5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许爱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806号 谢厚道:本院受理原告李磊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内来本院第十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8370号 郭城:本院受理原告王胜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8515号 钟鸣: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新纪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8552号 周生金:本院受理原告杨晓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南京博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悟县鸿发建材租赁部与你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悟县鸿发建材租赁部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与你公司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要求你公司返还全部在租器材,若返还不能则支付器材赔偿款16899884.35元;支付截止2021年9月15日的租金4696108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器材全部返还或赔偿款全部支付之日止的租金损失;支付运费、力资费178037元;支付备货补偿款150000元;支付截止2021年9月15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3316.51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0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3783号 王长新(身份证号码:41092719660906901X):本院受理原告闫乃武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30日。本院定于2022年3月4日上午10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436号 罗明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罗明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罗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37 913.4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445号 刘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刘丽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刘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28 837.3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939号 陈小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陈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解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陈小华签订的合同编号为510670000-011-2011000861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陈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借款本金87 701.39元,截止2021年7月21日利息418.29元、罚息9.53元。并以本金87 701.39元为基数,按照双方贷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利息、罚息,自2021年7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前述利息、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如陈小华未履行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有权对陈小华名下位于大英县蓬莱镇新城区金元街喜乐居·心家2幢4单元6楼2号房屋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788号 杨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杨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20 258.1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 386.99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8 292.86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8 578.34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均以年利率24%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杨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差旅费1 000元;3、驳回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478号 严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严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严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46 083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454号 唐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唐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27 983.18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603破21号之一 本院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的申请,于2021年7月2日裁定受理其申请浙江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浙江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9月24日召开,经该次会议债权核查审核确认的无异议债权2笔,合计金额为1861838.99元。同时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关于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报告》、《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等报告。2021年11月10日,浙江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称,管理人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全面核实查清了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经调查,截止至2021年7月2日,浙江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有资产总额为11016726.70元,负债总额为36505530.41元,净资产为-25488803.71元,已属于资不抵债。本院认为,浙江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企业资产现状及债权登记结果证实其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事实清楚。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相关权利人未提出和解或者重整程序申请且浙江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不存在宣告破产障碍的事由,浙江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于2021年11月10日裁定宣告浙江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特此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鉴于本人在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已全部转让给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已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因客观原因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正在进行中。现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已由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面接受和控制。故本人对自股权转让后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一切行为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声明人:梁红革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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