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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11-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热柯普·依明江:本院受理原告艾力·努尔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皖1282民初3538号 郑功华: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282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沈先敏:本院受理原告钟芝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2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沈先敏应偿还原告钟芝侠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从2017年3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40元,由沈先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3135号 张正全、罗秀芹:本院受理原告陈金霞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323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2859号 陈太柱、侯金平:本院受理原告杨太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323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马福成:本院受理李延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田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浩智、原告王银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两起案件均已审结。现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221民初1486号、14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路春成:本院受理原告刘国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2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路春成应支付原告刘国好借款利息20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06元,由路春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820号 郑远青:本院受理原告李闯诉被告郑远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682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施工费52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5948.58元(利率按照LPR利率4.75%从2019年2月1日暂计至2021年6月17日,最终支付天数以实际支付之时为准);2、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遂宁海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李宏峰诉遂宁海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务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遂宁市船山区龙桥路18号开发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冀0107民初660号 栾志朋: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07民初66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李军、徐波: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市恩赐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和开庭传票、管辖异议申请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乐余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程伊乾:本院受理原告袁文志诉你和黄南州德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南热贡玉则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321民初896号宣判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宣判时间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宣判,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100号 周顺福:本院受理原告左金娥与被告周顺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37580元、违约金7516元;2、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781号 遂宁天达隆马置业有限公司、遂宁隆基马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雄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隆马东盟实业有限公司、遂宁天达隆马置业有限公司、遂宁隆基马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遂宁隆马东盟实业有限公司、遂宁天达隆马置业有限公司、遂宁隆基马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四川雄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安保服务费1290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标准为:以尚欠安保服务费129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加计30%进行计算;以尚欠安保服务费12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上述滞纳金计算至安保服务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计1440元,由被告遂宁隆马东盟实业有限公司、遂宁天达隆马置业有限公司、遂宁隆基马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622号 魏维江:本院受理原告彭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6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824号 夏辉、徐雪梅、鲍同领: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824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708号 徐州多丰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徐伯林:本院受理原告陈庆平与你们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8264号 路正伟:本院受理原告高钰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8627号 张海龙:原告李锡贞与被告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27破17号 2021年11月10日,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申请,本院已裁定受理浙江金诃印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经法定程序指定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金诃印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月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蒲中路2号扬业大厦一层,联系人:姜程、项若非(联系电话:15888293362)]申报债权,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1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特此公告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12月5日10时起至2021年12月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新密市城区友爱街南侧、互助街北侧未来城17号楼7层704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活动。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张力煊、徐凤仪、吴芸:原告李伟、唐亿诉你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二原告提起上诉,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黔0181民初542号民事上诉状,上诉状主要内容:依法撤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181民初542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为:依法确认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2139号生效民事判决中张浩对清镇市云岭花园二期第1幢2单元1层1号、第1幢2单元2层1号、第1幢2单元3层1号、第1幢2单元4层1号、第1幢2单元5层1号、第1幢2单元6层1号、第1幢2单元7层1号、第1幢2单元8层1号、第1幢2单元9层1号、第1幢2单元10层1号、第1幢2单元1层2号、第1幢2单元2层2号、第1幢2单元3层2号、第1幢2单元4层2号、第1幢2单元5层2号、第1幢2单元6层2号、第1幢2单元7层2号、第1幢2单元8层2号、第1幢2单元9层2号共计19套房屋的所有权均归属于原告所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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