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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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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中缝 (2021)苏1323民初3401号 姜会芹:本院受理原告付盾与被告姜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34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3813号 蒋红霞:本院受理原告苗磊与被告蒋红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38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3923号 洪东:本院受理原告刘立勇与被告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4261号 尚俊兵、尚凡娟:本院受理原告石进前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42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4511号 王玉好:本院受理原告叶思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5418号 胡胡:本院受理原告罗忌与被告胡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54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6003号 江苏爱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徐爱中: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学永与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罗伟胜: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旺与被告罗伟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王云:本院受理原告沈习梅与被告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30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赵丹:本院受理原告仲维强与被告赵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庄全胜:本院受理原告陈宗友与被告庄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4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7323号 四川省转折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勇诉被告四川省转折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李川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7137号 周兴碧:本院受理原告黄清秀诉被告王兴族、周兴碧债权人撤销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潘联明、周春霞: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舒武、潘联明、周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潘联明、周春霞无法联系,不能送达,现依法向潘联明、周春霞送达(2021)鄂1381民初341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元朋: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大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18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张年友:本院受理原告真原洋品(天津)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18民初50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313号 简雄: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新一家清洁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简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1月20日上午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东门三楼,合议庭组成人员:林贤、徐露苗、胡银燕。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4476号 韩敏:本院受理原告肖直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253号 唐美秀、施永平、施皇星(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432922198207221421、330722198710213633、431122200311190130):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唐美秀支付原告代偿款107036.7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二、由被告施永平、施皇星在其继承施可亮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支付原告代偿款107036.7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上述第一、二项利息损失均从2019年6月2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诉讼费用合计3934元,由被告唐美秀负担,并由被告施永平、施皇星在继承施可亮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担。请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王洋(住湖北省竹山县麻家渡镇蛟龙村五组):本院受理张建民、朱中进分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丁勇:本院受理原告李茬秀(李在秀)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鄢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2021)冀0107民初487号 刘金利:本院受理原告孟会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7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4556号 杨中朴:本院受理原告崔玉平与被告杨中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283民初45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黄庭喜:本院受理原告廖仁国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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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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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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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中缝 (2021)苏1323民初3401号 姜会芹:本院受理原告付盾与被告姜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34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3813号 蒋红霞:本院受理原告苗磊与被告蒋红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38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3923号 洪东:本院受理原告刘立勇与被告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4261号 尚俊兵、尚凡娟:本院受理原告石进前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42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4511号 王玉好:本院受理原告叶思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5418号 胡胡:本院受理原告罗忌与被告胡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54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6003号 江苏爱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徐爱中: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学永与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罗伟胜: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旺与被告罗伟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王云:本院受理原告沈习梅与被告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30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赵丹:本院受理原告仲维强与被告赵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庄全胜:本院受理原告陈宗友与被告庄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4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7323号 四川省转折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勇诉被告四川省转折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李川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7137号 周兴碧:本院受理原告黄清秀诉被告王兴族、周兴碧债权人撤销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潘联明、周春霞: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舒武、潘联明、周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潘联明、周春霞无法联系,不能送达,现依法向潘联明、周春霞送达(2021)鄂1381民初341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元朋: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大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18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张年友:本院受理原告真原洋品(天津)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18民初50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313号 简雄: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新一家清洁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简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1月20日上午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东门三楼,合议庭组成人员:林贤、徐露苗、胡银燕。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4476号 韩敏:本院受理原告肖直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253号 唐美秀、施永平、施皇星(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432922198207221421、330722198710213633、431122200311190130):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唐美秀支付原告代偿款107036.7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二、由被告施永平、施皇星在其继承施可亮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支付原告代偿款107036.7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上述第一、二项利息损失均从2019年6月2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诉讼费用合计3934元,由被告唐美秀负担,并由被告施永平、施皇星在继承施可亮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担。请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王洋(住湖北省竹山县麻家渡镇蛟龙村五组):本院受理张建民、朱中进分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丁勇:本院受理原告李茬秀(李在秀)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鄢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2021)冀0107民初487号 刘金利:本院受理原告孟会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7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4556号 杨中朴:本院受理原告崔玉平与被告杨中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283民初45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黄庭喜:本院受理原告廖仁国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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