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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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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中缝 (2021)川0903民初7803号 季小军:本院受理原告安中辉与被告李茂盛、季小军、青海省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解除原被告间2017年10月1日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289271.85元(算至2021年9月9日);3.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2021年9月10日起至归还租赁物或赔偿损失之日止的租赁费,租赁费计算方式为:以未归还的数量为基数,扣件以1973个为基数,按0.02元每个每天计价;顶托、顶丝以80根为基数,按0.05元每套每天计价;脚手架以10付为基数,按2.0元每付每天计价;搅拌机以1台为基数,按50元每台每天计价;钢管以1325.3米为基数,按0.025元每米每天计算;4.请求判令三被告退还原告租赁物:扣件1973个,拉杆184个,顶丝80根,脚手架10块,350型搅拌机1台,钢管1325.3米,如不能退还则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41041元;5.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811号 胡宗佑(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泼机镇鹿角村民委员会旮躬村民小组40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812090712):本院受理原告朱莲芬与被告胡宗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朱莲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89702.21元,已付10000元,尚应付79702.21元,其中77293.65元支付给原告朱莲芬,2408.56元支付给被告胡宗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胡宗佑赔偿原告朱莲芬损失3269.14元,已支付5677.7元,多付的2408.56元在上述第一款项中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代为返还。三、驳回原告朱莲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8元,公告费1203元,合计1941元。由原告朱莲芬负担58元,被告胡宗佑负担188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杨拥军:本院受理原告刘英娟与被告杨拥军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730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2021)冀0107民初430号之一 刘春雨: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07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18)辽0882执1279号 大石桥市天红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孙忠菊、孙忠禹申请执行大石桥市天红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查封大石桥市天红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大石桥市金桥管理区马集、宠物市场4、13、15、16、17、24、27、34、38、41号门点和丽景家园6号楼5号219㎡门市一处。查封期间不准转让、抵押、变卖和出租,查封期限三年,经过60日视为送达。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5877号 王雅: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千道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袁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4065号 朱其展: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莫雯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40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青2221民初1398号 马宗福、马小兰:本院受理的马利鑫诉马小兰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孔家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904号 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贾永奎诉被告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590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为南都商务中心2号楼5单元209号房产所有权人(房产价值193565元);2、判令第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提供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发票、土地使用权分割权证明等资料以办理产权登记至原告名下;3、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40438.08元,支付逾期上房违约金14705元,共计55143.07元;4、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903号 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卞林杰诉被告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590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为南都商务中心2号楼5单元241号房产所有权人(房产价值24万元);2、判令第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提供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发票、土地使用权分割权证明等资料以办理产权登记至原告名下;3、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48856.52元,支付逾期上房违约金17766元,退还房屋面积差21369.49元,合计87992.01元;4、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2民初11604、11605号 赵忠虎:本院受理原告李祥海、张凤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2月7日下午14时在本院郑集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1)辽0922民初3046号 孙红丽、孙长富:本院受理原告姜晓红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0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433号 黑龙江银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翟亮、黄晓捷、张宇、陈宇、哈尔滨众杰天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平潭元一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龙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岳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秦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应凌飞与被告黑龙江银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翟亮、黄晓捷、张宇、陈宇、哈尔滨众杰天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平潭元一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龙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岳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秦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黑龙江银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52424.8元、利息378449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翟亮、黄晓捷、张宇、陈宇、哈尔滨众杰天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平潭元一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龙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岳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秦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2年2月22日8时50分在本院东门三楼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林贤、徐露苗、应群敏,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516号 沈春宝(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济川办事处玉山村沈村组2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8201200018):本院受理原告程伟与被告沈春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归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2月21日9点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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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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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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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中缝 (2021)川0903民初7803号 季小军:本院受理原告安中辉与被告李茂盛、季小军、青海省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解除原被告间2017年10月1日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289271.85元(算至2021年9月9日);3.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2021年9月10日起至归还租赁物或赔偿损失之日止的租赁费,租赁费计算方式为:以未归还的数量为基数,扣件以1973个为基数,按0.02元每个每天计价;顶托、顶丝以80根为基数,按0.05元每套每天计价;脚手架以10付为基数,按2.0元每付每天计价;搅拌机以1台为基数,按50元每台每天计价;钢管以1325.3米为基数,按0.025元每米每天计算;4.请求判令三被告退还原告租赁物:扣件1973个,拉杆184个,顶丝80根,脚手架10块,350型搅拌机1台,钢管1325.3米,如不能退还则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41041元;5.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811号 胡宗佑(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泼机镇鹿角村民委员会旮躬村民小组40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812090712):本院受理原告朱莲芬与被告胡宗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朱莲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89702.21元,已付10000元,尚应付79702.21元,其中77293.65元支付给原告朱莲芬,2408.56元支付给被告胡宗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胡宗佑赔偿原告朱莲芬损失3269.14元,已支付5677.7元,多付的2408.56元在上述第一款项中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代为返还。三、驳回原告朱莲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8元,公告费1203元,合计1941元。由原告朱莲芬负担58元,被告胡宗佑负担188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杨拥军:本院受理原告刘英娟与被告杨拥军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730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2021)冀0107民初430号之一 刘春雨: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07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18)辽0882执1279号 大石桥市天红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孙忠菊、孙忠禹申请执行大石桥市天红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查封大石桥市天红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大石桥市金桥管理区马集、宠物市场4、13、15、16、17、24、27、34、38、41号门点和丽景家园6号楼5号219㎡门市一处。查封期间不准转让、抵押、变卖和出租,查封期限三年,经过60日视为送达。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5877号 王雅: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千道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袁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4065号 朱其展: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莫雯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40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青2221民初1398号 马宗福、马小兰:本院受理的马利鑫诉马小兰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孔家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904号 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贾永奎诉被告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590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为南都商务中心2号楼5单元209号房产所有权人(房产价值193565元);2、判令第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提供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发票、土地使用权分割权证明等资料以办理产权登记至原告名下;3、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40438.08元,支付逾期上房违约金14705元,共计55143.07元;4、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903号 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卞林杰诉被告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590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为南都商务中心2号楼5单元241号房产所有权人(房产价值24万元);2、判令第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提供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发票、土地使用权分割权证明等资料以办理产权登记至原告名下;3、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48856.52元,支付逾期上房违约金17766元,退还房屋面积差21369.49元,合计87992.01元;4、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2民初11604、11605号 赵忠虎:本院受理原告李祥海、张凤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2月7日下午14时在本院郑集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1)辽0922民初3046号 孙红丽、孙长富:本院受理原告姜晓红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0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433号 黑龙江银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翟亮、黄晓捷、张宇、陈宇、哈尔滨众杰天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平潭元一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龙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岳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秦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应凌飞与被告黑龙江银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翟亮、黄晓捷、张宇、陈宇、哈尔滨众杰天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平潭元一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龙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岳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秦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黑龙江银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52424.8元、利息378449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翟亮、黄晓捷、张宇、陈宇、哈尔滨众杰天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平潭元一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龙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岳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秦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2年2月22日8时50分在本院东门三楼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林贤、徐露苗、应群敏,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516号 沈春宝(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济川办事处玉山村沈村组2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8201200018):本院受理原告程伟与被告沈春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归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2月21日9点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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