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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11-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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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乔忠翠:本院受理乔福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523民初36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送达后满十五日不上诉,此判决生效。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高仕平与毕节市七星关区天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四川省广元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502民初5989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院领取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周扬:本院受理原告蒋小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肖明俊: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甬黔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毕节安信中保科技有限公司、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郑家胜、六安市金安区金山矿业采石加工厂: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金安区金山免烧砖厂(普合伙)起诉被告刘玉兰、郑家胜、六安市金安区金山矿业采石加工厂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502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书及六安市金安区金山免烧砖厂(普合伙)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于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民一庭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孙绍永:本院受理原告王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283民初52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无锡彭城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彭城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杰华:本院受理文毅与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205民初45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刘彪:本院受理无锡优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传票、追加当事人通知书、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北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徐国洪、陶震、倪毓清、倪荷泉:本院审理原告无锡欧瑞京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国洪、陶震、倪毓清、倪荷泉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苏0205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瞿宏远:本院审理原告屠文赞诉你承揽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陈正初:本院受理林中和与陈正初民间借贷纠纷,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中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7277号 江苏恒瑞电气有限公司、张东姚:原告浙江埃罗依电气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9509号 周贤招、张小荣:我院受理原告张爱玲与被告周贤招、张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2年2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大荆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王超、孙建永:上诉人葫芦岛市连山区鑫浩源运输车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就(2021)辽1422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
黄贵兵:本院受理柯爱萍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281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寿县花园家具有限公司、柏跃德:本院受理原告沈兴斌诉被告寿县花园家具有限公司、柏跃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422民初45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张成武、刘艳薇:原告欧全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881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64号 申请人聊城鲁西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遗失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 46630007、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合钢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豪宇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1月4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4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65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平乡县双琳自行车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50482604、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敦元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致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3月8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9月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74号 申请人上海和美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 46659386、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亿隆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收款人怡然能源(宁波)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12月18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6月18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74号之一 申请人青州市天恒工贸有限公司因遗失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 51005139、金额2万元、出票人浙江禾立钢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和恩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北仑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7月7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1月7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74号之二 申请人丰县富鑫钢化玻璃厂因遗失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 46623340、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亿开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巢湖市盈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6月8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8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74号之三 申请人怡然能源(宁波)有限公司因遗失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 46659313、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亿隆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收款人怡然能源(宁波)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12月18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6月18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74号之四 申请人上海祉臻刀具经营部因遗失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 46589140、金额2万元、出票人浙江厚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甬上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0年9月2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3月2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74号之五 申请人绍兴市隆展化工有限公司因遗失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 50487226、金额10万元、出票人宁波八村物资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一昕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9月9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3月9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74号之六 申请人温州丰炫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 46647861、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腾宇飞翔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芯亚物资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北仑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5月10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1月9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74号之七 申请人邯郸市迪卡乐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因遗失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 46639952、金额2万元、出票人宁波汇泉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昌盛创客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鄞州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5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1月24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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