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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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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受理了合肥新站区云峰百货批发部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31300051/50508157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浙0282民催47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受理了平乡县双琳自行车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31300051/50502350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浙0282民催48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博业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禾城农商银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汇票一份,票号0010004123943700,出票人浙江博业建设有限公司,金额2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5月26日,收款人浙江禾城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水利工程公司持有的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市分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汇票一份,票号0010004127374705,出票人嘉兴市秀洲区水利工程公司,金额6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7月14日,收款人崇福镇政府事业单位工程专户招投标押金专户,因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水利工程公司持有的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市分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汇票一份,票号0010004127374700,出票人嘉兴市秀洲区水利工程公司,金额5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7月14日,收款人嘉兴诚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受理申请人嘉兴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0010004131433676,申请人嘉兴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额10000元,出票日期2020年6月8日,收款人平湖市人民政府当湖街道办事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专户,未背书,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签发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浙0402民催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苏云雨: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正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湖南长新能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原告嘉兴市富欣热电有限公司诉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丰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张小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402民初7232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陶光明:原告藏国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02民初631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李东波:原告陈辉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水法庭3号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闫瑞钦:本院受理孙振芳诉闫瑞钦、程英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豫0423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程英培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请求:1.要求依法撤销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支付货款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被上诉人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答辩状。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戴建仁:本院受理陈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郭金龙:本院受理陈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兰陵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王磊、宁夏全顺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苏弘辉化工有限公司与你们运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常州财俊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晓俊、第三人盛朝接:本院受理翟崇庆与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智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宋海涛、汤卫红:本院受理翊腾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陆家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西藏南北鑫聚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旦增平措与你方之间的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拉仲裁字第235号案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的函、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2月24日11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请你方及时到本会办理相关手续。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西藏南北鑫聚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央白与你方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拉仲裁字第105号案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的函、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2月21日17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请你单位及时到本会办理相关手续。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西藏南北鑫聚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阿望卓嘎与你方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拉仲裁字107号案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的函、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2月22日10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请你方及时到本会办理相关手续。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西藏南北鑫聚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阿望卓嘎与你方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拉仲裁字107号案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的函、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2月22日10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请你方及时到本会办理相关手续。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西藏南北鑫聚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其林与你方之间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拉仲裁字第86号案答辩通知书、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的函、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2月21日10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请你方及时到本会办理相关手续。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海口黄记煌乙丑餐厅(有限合伙):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林安海、杨雪、王敏、李喜多、许志开、刘占江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1﹞第366-371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金园路2号金园办公区407,电话:0898-66568110)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彭正兴、董叶华、刘维永、董兵、刘文建向社会公众的赔礼道歉声明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执行人彭正兴、董叶华、刘维永、董兵、刘文建犯非法采矿罪一案,该院(2019)苏0602刑初3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因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公开赔礼道歉的法律义务,现进行强制执行,公开公布该判决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主要内容。 被执行人彭正兴、董叶华、刘维永、董兵、刘文建违反矿产资源法,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在禁采区擅自开采江砂,其行为破坏了长江干流生态资源环境,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五被执行人的行为造成了案涉水域河床结构受损量为33529.84立方米,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的受损量8450立方米,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699800元。其中被执行人彭正兴、董叶华、刘维永为案涉组织利益共同进行非法采砂活动,非法采砂36850吨,占全部非法采砂数量的比例为73.63%,构成共同侵权,故该三被执行人应在由此产生的损失567061元(770150元*73.63%)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董叶华、刘维永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之前,共同进行非法采砂活动,非法采砂4000吨,占全部非法采砂数量的比例为7.99%,构成共同侵权,故该二被执行人应在由此产生的损失61535元(770150元*7.99%)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董兵、刘文建共同进行非法采砂活动,非法采砂9200吨,占全部非法采砂数量的比例为18.38%,构成共同侵权,故该二被执行人应在由此产生的损失141554元(770150元*18.38%)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对上述被执行人判决如下(判决书节选):“十九、被执行人彭正兴、董叶华、刘维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专家评估费、公告费人民币五十六万七千零六十一元。二十、被执行人董叶华、刘维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专家评估费、公告费人民币六万一千五百三十五元。二十一、被执行人董兵、刘文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专家评估费、公告费人民币十四万一千五百五十四元。”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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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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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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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受理了合肥新站区云峰百货批发部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31300051/50508157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浙0282民催47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受理了平乡县双琳自行车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31300051/50502350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浙0282民催48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博业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禾城农商银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汇票一份,票号0010004123943700,出票人浙江博业建设有限公司,金额2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5月26日,收款人浙江禾城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水利工程公司持有的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市分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汇票一份,票号0010004127374705,出票人嘉兴市秀洲区水利工程公司,金额6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7月14日,收款人崇福镇政府事业单位工程专户招投标押金专户,因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水利工程公司持有的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市分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汇票一份,票号0010004127374700,出票人嘉兴市秀洲区水利工程公司,金额5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7月14日,收款人嘉兴诚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受理申请人嘉兴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0010004131433676,申请人嘉兴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额10000元,出票日期2020年6月8日,收款人平湖市人民政府当湖街道办事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专户,未背书,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签发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浙0402民催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苏云雨: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正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湖南长新能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原告嘉兴市富欣热电有限公司诉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丰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张小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402民初7232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陶光明:原告藏国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02民初631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李东波:原告陈辉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水法庭3号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闫瑞钦:本院受理孙振芳诉闫瑞钦、程英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豫0423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程英培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请求:1.要求依法撤销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支付货款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被上诉人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答辩状。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戴建仁:本院受理陈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郭金龙:本院受理陈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兰陵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王磊、宁夏全顺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苏弘辉化工有限公司与你们运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常州财俊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晓俊、第三人盛朝接:本院受理翟崇庆与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智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宋海涛、汤卫红:本院受理翊腾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陆家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西藏南北鑫聚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旦增平措与你方之间的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拉仲裁字第235号案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的函、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2月24日11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请你方及时到本会办理相关手续。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西藏南北鑫聚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央白与你方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拉仲裁字第105号案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的函、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2月21日17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请你单位及时到本会办理相关手续。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西藏南北鑫聚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阿望卓嘎与你方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拉仲裁字107号案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的函、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2月22日10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请你方及时到本会办理相关手续。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西藏南北鑫聚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阿望卓嘎与你方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拉仲裁字107号案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的函、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2月22日10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请你方及时到本会办理相关手续。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西藏南北鑫聚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其林与你方之间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拉仲裁字第86号案答辩通知书、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的函、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2月21日10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请你方及时到本会办理相关手续。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海口黄记煌乙丑餐厅(有限合伙):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林安海、杨雪、王敏、李喜多、许志开、刘占江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1﹞第366-371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金园路2号金园办公区407,电话:0898-66568110)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彭正兴、董叶华、刘维永、董兵、刘文建向社会公众的赔礼道歉声明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执行人彭正兴、董叶华、刘维永、董兵、刘文建犯非法采矿罪一案,该院(2019)苏0602刑初3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因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公开赔礼道歉的法律义务,现进行强制执行,公开公布该判决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主要内容。 被执行人彭正兴、董叶华、刘维永、董兵、刘文建违反矿产资源法,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在禁采区擅自开采江砂,其行为破坏了长江干流生态资源环境,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五被执行人的行为造成了案涉水域河床结构受损量为33529.84立方米,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的受损量8450立方米,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699800元。其中被执行人彭正兴、董叶华、刘维永为案涉组织利益共同进行非法采砂活动,非法采砂36850吨,占全部非法采砂数量的比例为73.63%,构成共同侵权,故该三被执行人应在由此产生的损失567061元(770150元*73.63%)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董叶华、刘维永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之前,共同进行非法采砂活动,非法采砂4000吨,占全部非法采砂数量的比例为7.99%,构成共同侵权,故该二被执行人应在由此产生的损失61535元(770150元*7.99%)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董兵、刘文建共同进行非法采砂活动,非法采砂9200吨,占全部非法采砂数量的比例为18.38%,构成共同侵权,故该二被执行人应在由此产生的损失141554元(770150元*18.38%)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对上述被执行人判决如下(判决书节选):“十九、被执行人彭正兴、董叶华、刘维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专家评估费、公告费人民币五十六万七千零六十一元。二十、被执行人董叶华、刘维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专家评估费、公告费人民币六万一千五百三十五元。二十一、被执行人董兵、刘文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专家评估费、公告费人民币十四万一千五百五十四元。”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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