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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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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4民初2712号 NGUYEN THI VIEN (越南国籍,护照号:C8615177):本院受理原告周璐与被告NGUYEN THI VIEN 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你在越南详细住址,致使本院无法向你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周璐与被告NGUYEN THI VIEN 离婚。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双方均不得另行结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周璐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NGUYEN THI VIEN 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金小强:本院已受理田维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苏0312民初6686号 张芝华:本院受理原告杜明星诉被告张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2民初66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郑集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902号 杨建明、江一忠、尹力言:本院受理原告陈盛玮诉你们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677号 王伟、张恒:本院受理原告姚太伟、王凤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76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670号 陈波波: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450号 徐州市顺辉商贸有限公司、孟莉、丁军:本院受理原告徐州财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10: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8441号 张燕:本院受理原告孙明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330号 曾冲(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向阳湖奶牛场场部四五二山头公路西53号,公民身份号码:42120219930307455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曾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曾冲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73.39元,并支付罚息(罚息计算至2021年4月6日止为30.52元,此后罚息按年利率9.4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曾冲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罚息计算至2021年4月6日止为2037.23元,此后罚息按年利率9.4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三、由被告曾冲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罚息计算至2021年4月6日止为2037.23元,此后罚息按年利率9.4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四、由被告曾冲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罚息计算至2021年4月6日止为2037.23元,此后罚息按年利率9.4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五、由被告曾冲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罚息计算至2021年4月6日止为6111.75元,此后罚息按年利率9.4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六、由被告曾冲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罚息计算至2021年4月6日止为4067.25元,此后罚息按年利率9.4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七、由被告曾冲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罚息计算至2021年4月6日止为2037.24元,此后罚息按年利率9.4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八、由被告曾冲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3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罚息计算至2021年4月6日止为1188.25元,此后罚息按年利率9.4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九、由被告曾冲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2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罚息计算至2021年4月6日止为791.75元,此后罚息按年利率9. 4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十、由被告曾冲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24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罚息计算至2021年4月6日止为950.6元,此后罚息按年利率9. 4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十一、由被告曾冲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1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罚息计算至2021年4月6日止为376.62元,此后罚息按年利率9.4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十二、由被告曾冲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32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罚息计算至2021年4月6日止为1126.04元,此后罚息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十三、由被告曾冲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1800 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罚息计算至2021年4月6日止为650.4元,此后罚息按年利率9.4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十四、由被告曾冲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18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罚息计算至2021年4月6日止为611.24元,此后罚息按年利率9.4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十五、由被告曾冲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4元,公告费3335元,合计5269元,由被告曾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杨平:本院受理原告潘勇与被告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案已经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32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490号 被告:王红飞,住浙江省永康市如春村长春畈49号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03207116、被告:程有源,住江西省上饶县黄沙岭乡中洲村赤坎44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660605243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红飞、程有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一、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保险垫付款73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月26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审判庭(东门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356号 许学帅(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大河乡官代河村大塘组14号,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111284417):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许学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许学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109095.8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本金1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3日起按年利率5.8%计算至2018年6月23日止,罚息以本金1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4日起按年利率8.7%计算至2018年10月29日止,以本金109095.88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8.7%算至款清之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7%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许学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4元,公告费1358元,合计4572元,由被告许学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袁学美:原告屠志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322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及裁定,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州中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郭晓斌:本院受理原告赛买提·肉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闽0206民初3621号 严己:本院受理的原告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严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65681.68元及利息(以15631.6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955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严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公告费30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保全申请费1355.91元;三、驳回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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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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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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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4民初2712号 NGUYEN THI VIEN (越南国籍,护照号:C8615177):本院受理原告周璐与被告NGUYEN THI VIEN 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你在越南详细住址,致使本院无法向你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周璐与被告NGUYEN THI VIEN 离婚。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双方均不得另行结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周璐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NGUYEN THI VIEN 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金小强:本院已受理田维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苏0312民初6686号 张芝华:本院受理原告杜明星诉被告张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2民初66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郑集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902号 杨建明、江一忠、尹力言:本院受理原告陈盛玮诉你们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677号 王伟、张恒:本院受理原告姚太伟、王凤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76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670号 陈波波: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450号 徐州市顺辉商贸有限公司、孟莉、丁军:本院受理原告徐州财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10: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8441号 张燕:本院受理原告孙明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330号 曾冲(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向阳湖奶牛场场部四五二山头公路西53号,公民身份号码:42120219930307455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曾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曾冲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73.39元,并支付罚息(罚息计算至2021年4月6日止为30.52元,此后罚息按年利率9.4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曾冲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罚息计算至2021年4月6日止为2037.23元,此后罚息按年利率9.4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三、由被告曾冲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罚息计算至2021年4月6日止为2037.23元,此后罚息按年利率9.4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四、由被告曾冲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罚息计算至2021年4月6日止为2037.23元,此后罚息按年利率9.4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五、由被告曾冲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罚息计算至2021年4月6日止为6111.75元,此后罚息按年利率9.4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六、由被告曾冲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罚息计算至2021年4月6日止为4067.25元,此后罚息按年利率9.4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七、由被告曾冲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罚息计算至2021年4月6日止为2037.24元,此后罚息按年利率9.4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八、由被告曾冲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3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罚息计算至2021年4月6日止为1188.25元,此后罚息按年利率9.4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九、由被告曾冲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2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罚息计算至2021年4月6日止为791.75元,此后罚息按年利率9. 4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十、由被告曾冲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24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罚息计算至2021年4月6日止为950.6元,此后罚息按年利率9. 4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十一、由被告曾冲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1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罚息计算至2021年4月6日止为376.62元,此后罚息按年利率9.4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十二、由被告曾冲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32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罚息计算至2021年4月6日止为1126.04元,此后罚息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十三、由被告曾冲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1800 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罚息计算至2021年4月6日止为650.4元,此后罚息按年利率9.4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十四、由被告曾冲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18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罚息计算至2021年4月6日止为611.24元,此后罚息按年利率9.4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十五、由被告曾冲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4元,公告费3335元,合计5269元,由被告曾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杨平:本院受理原告潘勇与被告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案已经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32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490号 被告:王红飞,住浙江省永康市如春村长春畈49号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03207116、被告:程有源,住江西省上饶县黄沙岭乡中洲村赤坎44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660605243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红飞、程有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一、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保险垫付款73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月26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审判庭(东门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356号 许学帅(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大河乡官代河村大塘组14号,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111284417):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许学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许学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109095.8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本金1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3日起按年利率5.8%计算至2018年6月23日止,罚息以本金1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4日起按年利率8.7%计算至2018年10月29日止,以本金109095.88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8.7%算至款清之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7%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许学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4元,公告费1358元,合计4572元,由被告许学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袁学美:原告屠志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322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及裁定,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州中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郭晓斌:本院受理原告赛买提·肉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闽0206民初3621号 严己:本院受理的原告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严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65681.68元及利息(以15631.6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955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严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公告费30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保全申请费1355.91元;三、驳回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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