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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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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赵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指导意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规定为依据,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按照中央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要求,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对考核主体、考核内容、考核标准、组织实施、结果运用等内容作出全面规范,进一步树牢正确考核理念,理顺公务员考核与法官考核逻辑关系,建立健全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风向标”的作用,为推动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高素质专业化法官队伍提供了制度遵循。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法官考核要根据公务员考核相关规定,准确立足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区分不同法院层级、不同业务条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分级分类开展。在指标体系设置上,总体沿用公务员考核“德、能、勤、绩、廉”指标体系,并将法官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融入其中,确保法官考核既与公务员考核体系保持一致性,又充分体现法官职业特点。 《指导意见》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突出工作实绩的原则,侧重对法官办案业绩进行考核,从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四个维度设置指标,并对各项指标考核重点作出指导性规定;同时,将法官参加党和国家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开展审判延伸工作,参加课题研究等其他工作纳入业绩考核范畴,使考核结果能够全面、准确反映法官工作量和工作成果。为解决案件类型多样、难易复杂程度不一导致案件难以量化比较的问题,《指导意见》提出构建“固定系数+浮动系数”的办案工作量权重系数体系,综合考虑案件类型、审判程序、审理流程、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设置案件的固定系数和浮动系数,并配套印发《法官考核中案件权重系数设置样式参考表》,为各地法院结合实际制定案件权重系数提供有效指引。 《指导意见》注重强化法官考核结果运用,明确法官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结果记入公务员考核登记表,并作为法官等级升降、法官员额退出、绩效奖金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在员额退出方面,《指导意见》把握“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的工作导向,明确规定法官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应当退出员额,从而实现考核结果与员额退出机制的有机衔接,保障法官队伍的良性发展。 此外,《指导意见》还就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的评定标准、主要程序、相互关系,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办事机构、工作职责,院庭长考核,考核工作信息化建设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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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印发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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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更加符合司法规律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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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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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赵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指导意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规定为依据,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按照中央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要求,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对考核主体、考核内容、考核标准、组织实施、结果运用等内容作出全面规范,进一步树牢正确考核理念,理顺公务员考核与法官考核逻辑关系,建立健全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风向标”的作用,为推动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高素质专业化法官队伍提供了制度遵循。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法官考核要根据公务员考核相关规定,准确立足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区分不同法院层级、不同业务条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分级分类开展。在指标体系设置上,总体沿用公务员考核“德、能、勤、绩、廉”指标体系,并将法官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融入其中,确保法官考核既与公务员考核体系保持一致性,又充分体现法官职业特点。 《指导意见》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突出工作实绩的原则,侧重对法官办案业绩进行考核,从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四个维度设置指标,并对各项指标考核重点作出指导性规定;同时,将法官参加党和国家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开展审判延伸工作,参加课题研究等其他工作纳入业绩考核范畴,使考核结果能够全面、准确反映法官工作量和工作成果。为解决案件类型多样、难易复杂程度不一导致案件难以量化比较的问题,《指导意见》提出构建“固定系数+浮动系数”的办案工作量权重系数体系,综合考虑案件类型、审判程序、审理流程、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设置案件的固定系数和浮动系数,并配套印发《法官考核中案件权重系数设置样式参考表》,为各地法院结合实际制定案件权重系数提供有效指引。 《指导意见》注重强化法官考核结果运用,明确法官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结果记入公务员考核登记表,并作为法官等级升降、法官员额退出、绩效奖金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在员额退出方面,《指导意见》把握“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的工作导向,明确规定法官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应当退出员额,从而实现考核结果与员额退出机制的有机衔接,保障法官队伍的良性发展。 此外,《指导意见》还就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的评定标准、主要程序、相互关系,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办事机构、工作职责,院庭长考核,考核工作信息化建设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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