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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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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21执467号 赵巧梅、齐建明:本院立案执行你们与梁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2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们(赵巧梅、齐建明)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9)冀012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428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如下文书: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保险单六份)两份。限你们(赵巧梅、齐建明)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到期限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马世强:本院受理原告胡佩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49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张艳丽:本院受理孟祥亮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2021)皖0323民初2378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孟祥亮要求与你离婚;婚生子孟心愿由原告抚养,陆雅楠每月承担1000元抚养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状、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 年12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如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催6号 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冠县旭瑞轴承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办理公示催告手续,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300051 24336748,票面金额为52900元,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永康市支行,出票人浙江金和美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升谷电子有限公司,持票人冠县旭瑞轴承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浙 0784民催6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告期间为60日,公告期满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判决公告之日,申请人冠县旭瑞轴承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陈敏: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陈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38 800.8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帐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不得计收复利和违约金。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70元,公告费262元,由被告陈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邓森: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邓森、遂宁华晟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邓森签订的编号A:[个]字[工]行[营业室]支行[2015]年[0000985]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邓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56 151.2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从2020年9月27日起按照编号A:[个]字[工]行[营业室]支行[2015]年[0000985]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享有对被告邓森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圣泉路158号遂宁软件服务外包产业园B区4栋2单元30层3004号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 240元,由被告邓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冯帅彬:本院受理原告王广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406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和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284号 赵乙(住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复兴镇凯旋村张家湾组6号,公民身份号码:520381199206040030):本院受理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具体包括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等;2、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5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月27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9审判庭东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辽0882执恢232号 大石桥市乾丰矿业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石桥市乾丰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2021)辽0882执恢232号”案。已对你公司名下坐落于南楼经济开发区张官村的不动产证号为B5122005、5122005-1两处房屋和大石桥国用(2015)第509号土地一宗进行拍卖,结果以9705570元价格流拍。申请执行人已经按照流拍价格接收上述财产顶抵相应执行款。现向你公司公告上述流拍的确权裁定书,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何凌岚、肖文远、杨珞白、泸州普兰茨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榕江县榕城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2021)黔2632民初799 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9: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谢文芝:本院受理原告许勇、窦易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2民初78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乐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262号 周江波(住江西省鄱阳县金盘岭镇里湾村,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309100915):本院受理原告江康路与被告周江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江波支付原告江康路装修款9559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5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公告费1115元,合计1191元,由被告周江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 206 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谕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1489号 张月磊:本院受理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内来本院第十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928号 徐州市久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市鑫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久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市鑫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311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徐州市久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市鑫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对借款人徐州市贝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共计559831.87元(暂计算至2015年6月2日,自2015年6月3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不得依据本判决及(2015)徐商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获得重复清偿】;二、驳回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108号 徐强、吴保彬:本院受理原告张保国与徐强、吴保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310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被告徐强、吴保彬支付欠付工资241220及利息)、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672号 张森、刘成鑫、张明磊:本院受理原告张腾与被告张森、刘成鑫、张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311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腾借款本金22200元及逾期利息6325.76元;二、被告刘成鑫、张明磊对于被告张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白凡、李日旺、余虎、朱俊安、黄志文、郑金亮、李龙、张华军、马福建、赵连涛、侣梦燃、宋方方、吕珊珊、罗进、张建宝、卓杆、刘东旭、何志锋、林泉、潘福有、陈龙: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二十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3433、3435、3436、3444、3445、3454、3460、3491、3494、3499、3511、3519、3520、3526、3532、3534、3539、3558、3559、356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各被告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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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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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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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21执467号 赵巧梅、齐建明:本院立案执行你们与梁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2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们(赵巧梅、齐建明)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9)冀012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428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如下文书: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保险单六份)两份。限你们(赵巧梅、齐建明)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到期限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马世强:本院受理原告胡佩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49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张艳丽:本院受理孟祥亮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2021)皖0323民初2378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孟祥亮要求与你离婚;婚生子孟心愿由原告抚养,陆雅楠每月承担1000元抚养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状、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 年12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如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催6号 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冠县旭瑞轴承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办理公示催告手续,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300051 24336748,票面金额为52900元,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永康市支行,出票人浙江金和美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升谷电子有限公司,持票人冠县旭瑞轴承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浙 0784民催6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告期间为60日,公告期满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判决公告之日,申请人冠县旭瑞轴承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陈敏: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陈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38 800.8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帐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不得计收复利和违约金。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70元,公告费262元,由被告陈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邓森: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邓森、遂宁华晟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邓森签订的编号A:[个]字[工]行[营业室]支行[2015]年[0000985]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邓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56 151.2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从2020年9月27日起按照编号A:[个]字[工]行[营业室]支行[2015]年[0000985]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享有对被告邓森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圣泉路158号遂宁软件服务外包产业园B区4栋2单元30层3004号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 240元,由被告邓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冯帅彬:本院受理原告王广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406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和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284号 赵乙(住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复兴镇凯旋村张家湾组6号,公民身份号码:520381199206040030):本院受理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具体包括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等;2、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5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月27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9审判庭东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辽0882执恢232号 大石桥市乾丰矿业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石桥市乾丰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2021)辽0882执恢232号”案。已对你公司名下坐落于南楼经济开发区张官村的不动产证号为B5122005、5122005-1两处房屋和大石桥国用(2015)第509号土地一宗进行拍卖,结果以9705570元价格流拍。申请执行人已经按照流拍价格接收上述财产顶抵相应执行款。现向你公司公告上述流拍的确权裁定书,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何凌岚、肖文远、杨珞白、泸州普兰茨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榕江县榕城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2021)黔2632民初799 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9: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谢文芝:本院受理原告许勇、窦易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2民初78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乐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262号 周江波(住江西省鄱阳县金盘岭镇里湾村,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309100915):本院受理原告江康路与被告周江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江波支付原告江康路装修款9559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5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公告费1115元,合计1191元,由被告周江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 206 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谕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1489号 张月磊:本院受理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内来本院第十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928号 徐州市久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市鑫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久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市鑫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311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徐州市久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市鑫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对借款人徐州市贝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共计559831.87元(暂计算至2015年6月2日,自2015年6月3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不得依据本判决及(2015)徐商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获得重复清偿】;二、驳回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108号 徐强、吴保彬:本院受理原告张保国与徐强、吴保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310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被告徐强、吴保彬支付欠付工资241220及利息)、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672号 张森、刘成鑫、张明磊:本院受理原告张腾与被告张森、刘成鑫、张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311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腾借款本金22200元及逾期利息6325.76元;二、被告刘成鑫、张明磊对于被告张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白凡、李日旺、余虎、朱俊安、黄志文、郑金亮、李龙、张华军、马福建、赵连涛、侣梦燃、宋方方、吕珊珊、罗进、张建宝、卓杆、刘东旭、何志锋、林泉、潘福有、陈龙: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二十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3433、3435、3436、3444、3445、3454、3460、3491、3494、3499、3511、3519、3520、3526、3532、3534、3539、3558、3559、356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各被告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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