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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蒋安杰 10月21日,由国家法官学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探讨会”在常州举行。国家法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孙晓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生,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浩,江苏法官培训学院院长谭筱清,江苏、上海、浙江、安徽四地高级法院司法改革职能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国家法官学院、有关高校专家学者以及江苏部分中、基层法院代表50余人参加研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推动完善我国诉讼制度,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实现法律正确统一适用,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启动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 《试点实施办法》下发后,试点法院将根据《授权决定》和《试点实施办法》,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举措。 会议强调,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确保各项举措配套协同,相得益彰。要“做优化”加“强配套”,通过诉讼制度改革带动机构机制更科学;要“调结构”加“定职能”,不断优化各级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类型;要“放下去”加“提上来”,推动纠纷自下而上有效过滤、精准提级。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对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高、中、基层人民法院要稳妥推进,及时发现并上报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凝聚共识,努力为有关立法和司法决策提供参考,确保最高法院不断完善各项制度设计和改革措施。 据了解,此次会议是围绕相关试点内容展开的首次研讨。与会代表围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案件提级管辖机制、再审程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等深入交流了深化司法改革的创新举措、成效经验和推进思路,并就如何进一步做好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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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研讨会在常州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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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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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蒋安杰 10月21日,由国家法官学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探讨会”在常州举行。国家法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孙晓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生,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浩,江苏法官培训学院院长谭筱清,江苏、上海、浙江、安徽四地高级法院司法改革职能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国家法官学院、有关高校专家学者以及江苏部分中、基层法院代表50余人参加研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推动完善我国诉讼制度,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实现法律正确统一适用,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启动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 《试点实施办法》下发后,试点法院将根据《授权决定》和《试点实施办法》,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举措。 会议强调,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确保各项举措配套协同,相得益彰。要“做优化”加“强配套”,通过诉讼制度改革带动机构机制更科学;要“调结构”加“定职能”,不断优化各级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类型;要“放下去”加“提上来”,推动纠纷自下而上有效过滤、精准提级。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对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高、中、基层人民法院要稳妥推进,及时发现并上报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凝聚共识,努力为有关立法和司法决策提供参考,确保最高法院不断完善各项制度设计和改革措施。 据了解,此次会议是围绕相关试点内容展开的首次研讨。与会代表围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案件提级管辖机制、再审程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等深入交流了深化司法改革的创新举措、成效经验和推进思路,并就如何进一步做好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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