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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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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向阳 李政印
2021年9月,中国犯罪学学会第三十届学术研讨会在大连顺利召开。本届研讨会由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承办,来自全国各地的犯罪学专家学者与实务部门代表一百余人,围绕“现代社会与犯罪治理:经济犯罪治理”主题,对当前经济犯罪治理与防控进行深入研讨。 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犯罪治理研究 当前我国犯罪学系统研究、科学研究明显不足,远不能满足新时代犯罪治理的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万春指出,要深入推进犯罪现象学、犯罪原因学、犯罪对策学研究,多措并举,支持、推动、鼓励犯罪学者加强犯罪学研究与知识创新。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严励认为,要系统全面总结中国犯罪治理的成功经验,并积极参与立法,为立法提供犯罪学者的设计方案。要联合所有的人文科学,联合所有有志于犯罪学研究的同仁,进行多学科的研究,形成系统性、规模性的研究。 二、新时代检察监督工作与现代经济犯罪治理 新时期检察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需要不断吸收当代犯罪学等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刑事合规为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郭立新表示,在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试点工作中,无论是检察院聘请第三方独立机构,还是由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抑或是由检察机关进行合规性检查,都存在各种不足。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提出检察督导、多方参与,客观中立、强化监督的第三方监督机制的思路取得良好效果,并就当前企业刑事合规试点工作中面临的完善不起诉制度、加强行刑衔接、推动社会各界形成全力等方面持续发力。 三、大数据为经济犯罪治理赋能 运用大数据开展经济犯罪治理也成为不可或缺的能力和手段。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将数据与土地、劳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并列为第七大生产要素。 只有了解把握新时期经济犯罪特点,才能找到经济犯罪治理新途径。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申国军认为,与传统经济犯罪相比,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经济犯罪具有犯罪场景的网络化、过程的复杂化、手段的多样化、侵害对象的涉众化、涉案资金的巨额化等突出特点。要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要让数据说话、让数据决策、让数据管理、让数据创新,深化大数据与经济犯罪惩防治工作融合,探索利用大数据解析个案、梳理要素、构建模型、类案治理的路径,撬动经济犯罪治理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真正做到让大数据赋能,为经济犯罪治理插上大数据的翅膀。 四、新时代经济犯罪预测与治理指数构建 犯罪预测是犯罪学研究的蓝海,越来越多的学者尝试把前沿的大数据、计算机技术等应用到犯罪预测。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刘洋认为,随着深度学习的发展,深度神经网络模型中的LSTM(Long Short-Term Memory,长短期记忆模型)模型可以尝试应用到犯罪预测。但LSTM模型面临着数据来源不全、通用模型不能机械套用、元素输入需要多元维度等诸多问题,未来需要深度研究,才能提出符合犯罪规律的犯罪预测模型。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廖根为对《中国犯罪治理蓝皮书》中的犯罪治理指数进行解析。犯罪治理指数应当是比较完整的指标体系,选择指标需要考虑是否能够对增加或降低犯罪难度有确定性的影响、是否具有可获取性强的数据来支撑、数据的来源是否权威三个重要因素。 五、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综合治理 加强被害预防已渐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的共识。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魏昌东认为,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应当实现对犯罪预防的观念转型,立法、司法关注的重点,应当由单纯的关注犯罪人及其所实施的行为转换到被害预防。中国社科院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卫红认为,在犯罪场理论下,被害人不仅仅是被侵害的消极客体,而且还是互动过程中的一方主体,因此,电信诈骗的治理需要转换视角,只有将犯罪预防与被害预防相结合,才能够实现全面防控效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良顺认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防控对策,应当以减少犯罪机会、降低犯罪收益和增加犯罪风险为基本方向,采取并落实系统性的防控措施,积极开展社会预防、技术预防和被害预防。 实务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也面临着现实考验。大连市公安局副局长曲波认为,电信网络诈骗形势严峻,互联网的普及、支付方式的转变,使得司法机关在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反制中处于被动状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不能仅靠公安机关,需要公、检、法等司法机关,银行、电信、网络平台等协同作战,实现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成富认为,实践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如何定性争议较大,类案不同判的情况非常明显。刑事处罚打击在整个电诈犯罪案件防控体系里面所起作用不应过分乐观,应该建构严格的管控体系。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郑明玮表达了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一些担忧,严厉打击电信网络犯罪是目前的整体趋势,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否会成为下一个危险驾驶犯罪? 互联网平台作为重要的参与主体,对于打击、预防电信网络犯罪应当更加能动地发挥自身优势。腾讯公司安全管理部副总监张宝峰认为,网络监管的对象已经从用户逐渐转变到了网络平台,并构建了以立法、刑事、行政为一体的立体、完整、复杂的监管体系。从技术无罪,到技术中立,再到科技向善,互联网平台的伦理观随着社会发展一代一代的更迭,互联网平台应该更多地与监管方合作,提供更多能够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符合社会价值的安全产品。美团安全事务管理部总监孙伟认为,生活服务网络平台处于电信网络诈骗的产业链下游,对于新型电信诈骗的感知和应对相对滞后,对末端诈骗行为的治理往往治标不治本。对此,要加强政企合作,打破信息孤岛,形成制度合力,在监管机构的统筹下,构建完善的电信诈骗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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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经济犯罪治理与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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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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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向阳 李政印
2021年9月,中国犯罪学学会第三十届学术研讨会在大连顺利召开。本届研讨会由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承办,来自全国各地的犯罪学专家学者与实务部门代表一百余人,围绕“现代社会与犯罪治理:经济犯罪治理”主题,对当前经济犯罪治理与防控进行深入研讨。 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犯罪治理研究 当前我国犯罪学系统研究、科学研究明显不足,远不能满足新时代犯罪治理的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万春指出,要深入推进犯罪现象学、犯罪原因学、犯罪对策学研究,多措并举,支持、推动、鼓励犯罪学者加强犯罪学研究与知识创新。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严励认为,要系统全面总结中国犯罪治理的成功经验,并积极参与立法,为立法提供犯罪学者的设计方案。要联合所有的人文科学,联合所有有志于犯罪学研究的同仁,进行多学科的研究,形成系统性、规模性的研究。 二、新时代检察监督工作与现代经济犯罪治理 新时期检察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需要不断吸收当代犯罪学等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刑事合规为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郭立新表示,在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试点工作中,无论是检察院聘请第三方独立机构,还是由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抑或是由检察机关进行合规性检查,都存在各种不足。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提出检察督导、多方参与,客观中立、强化监督的第三方监督机制的思路取得良好效果,并就当前企业刑事合规试点工作中面临的完善不起诉制度、加强行刑衔接、推动社会各界形成全力等方面持续发力。 三、大数据为经济犯罪治理赋能 运用大数据开展经济犯罪治理也成为不可或缺的能力和手段。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将数据与土地、劳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并列为第七大生产要素。 只有了解把握新时期经济犯罪特点,才能找到经济犯罪治理新途径。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申国军认为,与传统经济犯罪相比,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经济犯罪具有犯罪场景的网络化、过程的复杂化、手段的多样化、侵害对象的涉众化、涉案资金的巨额化等突出特点。要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要让数据说话、让数据决策、让数据管理、让数据创新,深化大数据与经济犯罪惩防治工作融合,探索利用大数据解析个案、梳理要素、构建模型、类案治理的路径,撬动经济犯罪治理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真正做到让大数据赋能,为经济犯罪治理插上大数据的翅膀。 四、新时代经济犯罪预测与治理指数构建 犯罪预测是犯罪学研究的蓝海,越来越多的学者尝试把前沿的大数据、计算机技术等应用到犯罪预测。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刘洋认为,随着深度学习的发展,深度神经网络模型中的LSTM(Long Short-Term Memory,长短期记忆模型)模型可以尝试应用到犯罪预测。但LSTM模型面临着数据来源不全、通用模型不能机械套用、元素输入需要多元维度等诸多问题,未来需要深度研究,才能提出符合犯罪规律的犯罪预测模型。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廖根为对《中国犯罪治理蓝皮书》中的犯罪治理指数进行解析。犯罪治理指数应当是比较完整的指标体系,选择指标需要考虑是否能够对增加或降低犯罪难度有确定性的影响、是否具有可获取性强的数据来支撑、数据的来源是否权威三个重要因素。 五、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综合治理 加强被害预防已渐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的共识。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魏昌东认为,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应当实现对犯罪预防的观念转型,立法、司法关注的重点,应当由单纯的关注犯罪人及其所实施的行为转换到被害预防。中国社科院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卫红认为,在犯罪场理论下,被害人不仅仅是被侵害的消极客体,而且还是互动过程中的一方主体,因此,电信诈骗的治理需要转换视角,只有将犯罪预防与被害预防相结合,才能够实现全面防控效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良顺认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防控对策,应当以减少犯罪机会、降低犯罪收益和增加犯罪风险为基本方向,采取并落实系统性的防控措施,积极开展社会预防、技术预防和被害预防。 实务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也面临着现实考验。大连市公安局副局长曲波认为,电信网络诈骗形势严峻,互联网的普及、支付方式的转变,使得司法机关在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反制中处于被动状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不能仅靠公安机关,需要公、检、法等司法机关,银行、电信、网络平台等协同作战,实现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成富认为,实践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如何定性争议较大,类案不同判的情况非常明显。刑事处罚打击在整个电诈犯罪案件防控体系里面所起作用不应过分乐观,应该建构严格的管控体系。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郑明玮表达了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一些担忧,严厉打击电信网络犯罪是目前的整体趋势,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否会成为下一个危险驾驶犯罪? 互联网平台作为重要的参与主体,对于打击、预防电信网络犯罪应当更加能动地发挥自身优势。腾讯公司安全管理部副总监张宝峰认为,网络监管的对象已经从用户逐渐转变到了网络平台,并构建了以立法、刑事、行政为一体的立体、完整、复杂的监管体系。从技术无罪,到技术中立,再到科技向善,互联网平台的伦理观随着社会发展一代一代的更迭,互联网平台应该更多地与监管方合作,提供更多能够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符合社会价值的安全产品。美团安全事务管理部总监孙伟认为,生活服务网络平台处于电信网络诈骗的产业链下游,对于新型电信诈骗的感知和应对相对滞后,对末端诈骗行为的治理往往治标不治本。对此,要加强政企合作,打破信息孤岛,形成制度合力,在监管机构的统筹下,构建完善的电信诈骗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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