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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10-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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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2632民初701号 黄昭谨:本院受理原告杨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智诉称于2019年10月8日,你向其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2019年11月底偿还。到期后多次催促仍未偿还。原告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你支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1153.78元。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本案举证期限、答辩期限自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21年12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榕江县人民法院2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2021)黔2632民初702号 黄昭谨:本院受理原告杨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杨智诉称于2019年8月27日,你向其购买两车水泥,经结算共计34400元水泥款。经多次催促仍未支付该货款。原告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你支付原告货款34400元及利息1984.5元。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本案举证期限、答辩期限自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21年12月15日上午11时00分在榕江县人民法院2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2021)黔2632民初703号 黄昭谨:本院受理原告杨池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杨池诉称在2019年7月份到你承包的寨蒿镇平堡至正邦组组通公路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完工后共同确认你欠付该笔劳务费共计9000元,并出具了欠条凭证。但至今仍未支付。原告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你支付原告劳务费9000元及利息519.2元。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本案举证期限、答辩期限自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21年12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榕江县人民法院2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2020)黔2322民初5924号 朱兰、李成阳:本院受理原告易重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2322民初59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4170号 赵贵: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账务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3852号 廖学艳:本院受理原告王明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739号 张爱(住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迤那镇茨营村双龙组,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20408361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张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张爱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保险理赔款1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4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2元,公告费1060元,合计1162元,由被告张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78号 王芝庆(住江西省鄱阳县油墩街镇匾塘村058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7607052297):本院受理原告周爱菊与被告王芝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芝庆支付原告周爱菊货款2003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1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4元,公告费460元,合计4764元,由被告王芝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杨建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杨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89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均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020元,由被告杨建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赵仕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赵仕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仕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 990.22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4月23日起计付;罚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4月24日起计付;利息、罚息均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元,由被告赵仕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4204号 陈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暴金生:管启飞就(2020)津0118民初327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杨秀媛:原告张朝鲜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92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张小春:原告李润萍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921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高朝令:原告彭琪凯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921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钟方杰:原告余成龙、李绍强诉被告你、吴登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921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272号 孟庆伍(住贵州省织金县化起镇和平村罗一都组,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610119716):本院受理原告杜松山与被告孟庆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孟庆伍归还原告杜松山借款13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公告费1060元,由被告孟庆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3575号 王治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市支行与被告王治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322民初3575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起诉状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陈源:本院受理原告刘平诉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2民初91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乐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领取提存款公告
致郝金丽:北京万容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将应退还给你方的租金款人民币369367元提存至我处。我处依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已将上述款项人民币369367元及孳息划转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案款账户。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领取提存款公告
致李文才:北京万容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将应退还给你方的租金款人民币298350元提存至我处。你方应及时到我处领取提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你方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2021年8月30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领取提存款公告
致刘博:北京万容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将应退还给你方的租金款人民币323271元提存至我处。你方应及时到我处领取提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你方领取提存款的权利,自2021年8月30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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