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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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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10-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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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0402民初1240号 平顶山市星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行诉杜宏伟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2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焦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对本判决不服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2509号 董理真、胡立菊:本院受理原告何永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黔2322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联系到你方到法院领取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322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速裁组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山东金圣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单化献与被告杨西善、山东金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3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单化献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单化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田小勇:本院已受理原告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霞、第三人田小勇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义务权利告知书及诉讼风险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一单元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4日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白雄:本院受理了原告唐坤甲与被告白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坤甲劳动报酬5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5 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在本判决确定之日给付款项,则上述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白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坤甲律师费2 000元、公告费464元,合计2 464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白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白雄:本院受理了原告唐坤甲与被告白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雄赔偿原告唐坤甲各项损失123 02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唐坤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0元,公告费474元,由原告唐坤甲负担385元,由被告白雄负担89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路春成:本院受理原告陈吉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2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路春成应偿还原告陈吉春借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路春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陈明: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案,该二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229号、(2015)井民二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216号之一、(2016)冀0121执2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许永强: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6)冀0121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21执8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赵亚辉: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案,该二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343号、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227号之一、(2016)冀0121执2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陈景明、付小兰: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4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朱济南: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7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秦耀虎、王小娟、王志强、张福喜: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39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唐良民: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案,该二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194号、(2015)井民二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698号之一、(2016)冀0121执6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610号 吴锡勇(住湖南省蓝山县太平圩镇上奎村18组,公民身份号码:431127197208265533):本院受理原告应耀彬与被告吴锡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141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10日至款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月20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号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特908号 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龚贵观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龚贵观称,史明良,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优胜村陶家圩27号,系申请人儿子,于1997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史明良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史明良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史明良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史明良情况,向本院报告。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特907号 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俞燕华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俞燕华称,陈吹英,女,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南塘23号,系申请人母亲,于1998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陈吹英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陈吹英将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陈吹英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陈吹英情况,向本院报告。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461号 邹金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邹金华、郑建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邹金华、郑建永支付原告赔款176400元及利息。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2年1月11日8时50分在本院东门三楼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林贤、徐露苗、梅凌宵,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余丹丹:本院受理原告蒋娟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2日下午14: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920号 秦绍举(住云南省宣威市倘塘镇旧堡村委会大田沟村272号,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7609273173):本院受理原告刘书谊与被告秦绍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3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月10日9点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张永桂:本院受理(2021)苏0981民初3893号原告东台市钢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田春燕、齐爱霞、倪海引、鲁金铎、张智达、张磊、王延波、徐红卫、赵起理、王燕平、郑伟东、郑建军、朱伟英、梁红伟、孙志远、贺振锋、杨耿、殷广林: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春燕【(2021)闽0206民初13056号】、被告齐爱霞【(2021)闽0206民初13057号】、被告倪海引【(2021)闽0206民初13058号】、被告鲁金铎【(2021)闽0206民初13059号】、被告张智达【(2021)闽0206民初13060号】、被告张磊【(2021)闽0206民初13061号】、被告王延波【(2021)闽0206民初13062号】、被告徐红卫【(2021)闽0206民初13063号】、被告赵起理【(2021)闽0206民初13064号】、被告王燕平【(2021)闽0206民初13065号】、被告郑伟东【(2021)闽0206民初13066号】、被告郑建军【(2021)闽0206民初13067号】、被告朱伟英【(2021)闽0206民初13068号】、被告梁红伟【(2021)闽0206民初13069号】、被告孙志远【(2021)闽0206民初13070号】、被告贺振锋【(2021)闽0206民初13071号】、被告杨耿【(2021)闽0206民初13072号】、被告殷广林【(2021)闽0206民初13073号】信用卡纠纷共18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六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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