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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10-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姜兰: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4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姜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人民币24956.5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帐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进行计算,不得计收复利和违约金。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应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姜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律师费1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的其他诉讼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0元,由被告姜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庞淼: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被告庞淼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4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庞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人民币7740.0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帐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进行计算,不得计收复利和违约金。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应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庞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律师费1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 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庞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王友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被告王友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4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友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人民币240.5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帐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进行计算,不得计收复利和违约金。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应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友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律师费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王友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5号 陈倩倩(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银马公寓1幢1单元1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1108004X):本院受理原告颜天康与被告杜景灿、陈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71万元、利息101.821万元与逾期归还利息损失(按571万元为本金计算,从2013年7月21日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2月24日上午8: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九审判庭东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883号 刘仕德,男,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五德镇干沟村民委员会坪坝村民小组43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104015118:本院受理原告董文雄与被告刘仕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刘仕德支付原告董文雄租金人民币137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从2021年5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应履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50元,由被告刘仕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717号 遂宁市众通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作林诉被告遂宁市众通建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遂宁市众通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作林支付运费182 72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82 728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运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之日给付款项的,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700号 张宴军、陈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被告张宴军、陈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张宴军、陈雪于2016年7月1日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提前到期;2、张宴军、陈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326 220.5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326 220.51为基数,从2021年3月26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对张宴军、陈雪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德水中路911号尚城四期?澜庭7栋22层5号房屋〔川(2019)遂宁市不动产权第005667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277号 张治全:本院受理原告周春燕与被告张治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张治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周春燕偿还借款8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8 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10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许寒冰、张金凤、赵长宏: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为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21执恢1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扣划)、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2014号 董理真、胡立菊:本院受理原告李孝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黔2322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联系到你方到法院领取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 2322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速裁组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鄂0323民特422号 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吕治青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吕治青称,曾照云(吕治青母亲)于2017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申请宣告曾照云死亡。下落不明人曾照云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曾照云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曾照云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曾照云情况,向本院报告。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800号 徐艺轩:本院受理原告顾明兰与你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226号 朱天星:本院受理原告许开银、芈香英、许大成、许柳柳诉被告朱天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丁会超、丁义明、董士吉、贾炜、李金岭、李娟娟、刘广彬、杨文浩、杨靖、杨光、陈丽霞、陈合珠、陈峰波、常小龙、许更申、徐民虎、李学芹、郝宏: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会超【(2021)闽0206民初12853号】、被告丁义明【(2021)闽0206民初12854号】、被告董士吉【(2021)闽0206民初12855号】、被告贾炜【(2021)闽0206民初12856号】、被告李金岭【(2021)闽0206民初12857号】、被告李娟娟【(2021)闽0206民初12858号】、被告刘广彬【(2021)闽0206民初12859号】、被告杨文浩【(2021)闽0206民初12860号】、被告杨靖【(2021)闽0206民初12861号】、被告杨光【(2021)闽0206民初12862号】、被告陈丽霞【(2021)闽0206民初12863号】、被告陈合珠【(2021)闽0206民初12864号】、被告陈峰波【(2021)闽0206民初12865号】、被告常小龙【(2021)闽0206民初12866号】、被告许更申【(2021)闽0206民初12867号】、被告徐民虎【(2021)闽0206民初12868号】、被告李学芹【(2021)闽0206民初12869号】、被告郝宏【(2021)闽0206民初12870号】信用卡纠纷共18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六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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