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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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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 勇
近年来,剧本杀逐步成为不少年轻人喜爱的社交游戏。根据第三方机构艾媒数据中心发布的调研报告,截至2020年底,全国范围内已逾3万家剧本杀门店。尽管受到疫情影响,但剧本杀市场规模仍在2020年增长至117.4亿元,预计未来行业规模将持续增长,2021年将突破170亿元。 不过,在剧本杀行业火爆的背后,网上销售侵权盗版剧本杀剧本的现象也逐渐猖獗。12426版权监测中心数据显示,《舍离》《千秋赋》《大山》等60余部剧本杀剧本,在七家主流电商平台累计监测到疑似盗版售卖链接5418条。这些侵权盗版行为,严重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从剧本杀商业模式内容来看,剧本杀主要由文字、图画、服装、道具、视频、音乐等要素组成,这些要素均和著作权利有关。目前,网上售卖的剧本杀剧本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实体本,一类是电子本,前者显然与剧本杀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有关,后者则与剧本杀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关。另外,剧本杀经营者购买他人剧本杀电子本后线下打印出来的行为,与剧本杀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的复制权有关。 同时,许多剧本杀里面都有DM(主持人)角色和引领玩家进行游戏的NPC(非玩家)角色。主持人角色或NPC角色是程序化的一部分,往往有剧本、有脚本、有内容、有台词、有表演。由于现场观众是不断更换的,主持人的串场系向不特定的公众现场公开表演程序化的内容,也就是说,主持人的程序化表演可以构成表演行为。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不特定的公众可以认定为公众,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可以认定为公共场所。据此,主持人向不特定公众现场表演剧本杀的剧本内容,构成表演行为,也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向公众现场公开表演作品的表演权定义。以此类推,引领玩家进行游戏的NPC角色也可构成表演行为。 至于剧本杀是否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与其向公众传播的商业模式有关。一般来说,电视台提供的剧本杀综艺节目与广播权有关,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剧本杀综艺节目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关。从剧本杀商业模式的发展趋势来看,线上、线下的剧本杀将逐步融合,线下剧本杀经营者也可以在线上开展剧本杀的网络直播活动,而这些商业模式均关系到广播权。此次著作权法修订后,广播权突破了原有的概念,即所有的网络直播行为都可以归为广播权控制范围。简而言之,剧本杀经营活动的直播行为,落入广播权专有权利控制范围;提供剧本杀经营活动的点播行为,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权利控制范围。 另外,虽然棋牌、游戏、竞技比赛中设计的普遍性规则和玩法属于思想的范畴,一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具有独创性表达的特定规则、玩法、场景和情节等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且已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如“太极熊猫”诉“花千骨”网络游戏换皮案,法院就认为具有独创性表达的特定的规则、玩法可以构成作品,具有可版权性。此外,在琼瑶诉于正电视剧作品《宫锁连城》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也认定具有独创性表达的情节,情节之间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等个性化创作表达具有可版权性,对这些情节和桥段的抄袭,构成对原作品的改编权侵权行为。这意味着,涉及剧本杀特定的规则、玩法、情节等思想要素加上一些表达要素,使其以独创性表达形式出现时,具有可版权性。 总之,剧本杀虽然是一种新兴的社交游戏,但并不意味着其是著作权保护的荒野。无论属于哪种商业模式,只要传播行为落入作品的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范围,就可以适用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对于涉及剧本杀特定规则、玩法、场景、情节等复杂内容的侵权纠纷,既可以在著作权法规制范围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可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范围内寻求救济。只有版权得到有力保护,创作者才会更有动力,文化产业发展才能进入良性循环,并获得长足发展。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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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杀版权亟待有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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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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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 勇
近年来,剧本杀逐步成为不少年轻人喜爱的社交游戏。根据第三方机构艾媒数据中心发布的调研报告,截至2020年底,全国范围内已逾3万家剧本杀门店。尽管受到疫情影响,但剧本杀市场规模仍在2020年增长至117.4亿元,预计未来行业规模将持续增长,2021年将突破170亿元。 不过,在剧本杀行业火爆的背后,网上销售侵权盗版剧本杀剧本的现象也逐渐猖獗。12426版权监测中心数据显示,《舍离》《千秋赋》《大山》等60余部剧本杀剧本,在七家主流电商平台累计监测到疑似盗版售卖链接5418条。这些侵权盗版行为,严重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从剧本杀商业模式内容来看,剧本杀主要由文字、图画、服装、道具、视频、音乐等要素组成,这些要素均和著作权利有关。目前,网上售卖的剧本杀剧本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实体本,一类是电子本,前者显然与剧本杀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有关,后者则与剧本杀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关。另外,剧本杀经营者购买他人剧本杀电子本后线下打印出来的行为,与剧本杀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的复制权有关。 同时,许多剧本杀里面都有DM(主持人)角色和引领玩家进行游戏的NPC(非玩家)角色。主持人角色或NPC角色是程序化的一部分,往往有剧本、有脚本、有内容、有台词、有表演。由于现场观众是不断更换的,主持人的串场系向不特定的公众现场公开表演程序化的内容,也就是说,主持人的程序化表演可以构成表演行为。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不特定的公众可以认定为公众,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可以认定为公共场所。据此,主持人向不特定公众现场表演剧本杀的剧本内容,构成表演行为,也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向公众现场公开表演作品的表演权定义。以此类推,引领玩家进行游戏的NPC角色也可构成表演行为。 至于剧本杀是否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与其向公众传播的商业模式有关。一般来说,电视台提供的剧本杀综艺节目与广播权有关,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剧本杀综艺节目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关。从剧本杀商业模式的发展趋势来看,线上、线下的剧本杀将逐步融合,线下剧本杀经营者也可以在线上开展剧本杀的网络直播活动,而这些商业模式均关系到广播权。此次著作权法修订后,广播权突破了原有的概念,即所有的网络直播行为都可以归为广播权控制范围。简而言之,剧本杀经营活动的直播行为,落入广播权专有权利控制范围;提供剧本杀经营活动的点播行为,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权利控制范围。 另外,虽然棋牌、游戏、竞技比赛中设计的普遍性规则和玩法属于思想的范畴,一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具有独创性表达的特定规则、玩法、场景和情节等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且已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如“太极熊猫”诉“花千骨”网络游戏换皮案,法院就认为具有独创性表达的特定的规则、玩法可以构成作品,具有可版权性。此外,在琼瑶诉于正电视剧作品《宫锁连城》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也认定具有独创性表达的情节,情节之间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等个性化创作表达具有可版权性,对这些情节和桥段的抄袭,构成对原作品的改编权侵权行为。这意味着,涉及剧本杀特定的规则、玩法、情节等思想要素加上一些表达要素,使其以独创性表达形式出现时,具有可版权性。 总之,剧本杀虽然是一种新兴的社交游戏,但并不意味着其是著作权保护的荒野。无论属于哪种商业模式,只要传播行为落入作品的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范围,就可以适用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对于涉及剧本杀特定规则、玩法、场景、情节等复杂内容的侵权纠纷,既可以在著作权法规制范围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可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范围内寻求救济。只有版权得到有力保护,创作者才会更有动力,文化产业发展才能进入良性循环,并获得长足发展。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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