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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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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10-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2021年10月12日
  王建东:本院受理原告张靖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8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韩晓彬:本院受理原告李娜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7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申玉振:本院受理原告张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7日上午10点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樊志强:本院受理原告焦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7日上午10点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赵慧、任朝辉: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诚信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8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886号 黄建、杨娟:本院受理原告任丹红与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311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935号 吴金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311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396号 童欣: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灵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311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591号 屈玉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311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667号 吴伦贵: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311民初36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954号 李新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020号 王岚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311民初40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355号 王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3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574号 孟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5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619号 张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6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624号 张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641号 史庆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6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交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643号 丁培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6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交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河北鑫泰遮阳网有限公司、河北盛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丁龙、周志军、丁春景: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冀0403民初554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丁龙、周志军: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诉你们及丁淑英、张双喜、河北鑫泰遮阳网有限公司、河北盛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丁春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冀0403民初143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河北鹏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静、唐杰燕:本院受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邯郸市今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艾相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齐高辉:本院受理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温宗武、周青文、李斌、王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皖0104民初11687/11688/11684/11686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8日9时0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7 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8813号 朱武雄:本院受理原告陈海生与被告朱武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天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8日09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8770号 李林:本院受理原告陶云莲、李仁与被告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天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8日09时3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浙江奥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浙江奥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6922号 李银锋:原告张益芬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2021)浙0382民初6922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简式裁判文书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20日内。定于2022年1月13日09:2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杨继雷:原告梁太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504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继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梁太新借款本金522780元及利息102290.6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何俊伟: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诉你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何俊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经济损失15036元。本案受理费176元由何俊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伊犁恒辉陶瓷制造有限公司:原告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皖0504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4月16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第AHXC-RZ/20150400046号)于2021年4月26日解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上述《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物DPY釉面砖高效抛光机、高效大规格陶瓷砖包装线设备一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齐美平:原告吴岳龙诉你、马鞍山市鑫博机电修造厂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马鞍山市鑫博机电修造厂退还吴岳龙保证金2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齐美平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驳回吴岳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0元、公告费300元,由马鞍山市鑫博机电修造厂、齐美平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胡洋洋:原告李小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庄国强:原告嘉兴建材陶瓷市场加杨陶瓷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02民初4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韩良柱、于晓凤:原告浙江百大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402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马连喜、沈鏖英、马永明:原告顾坚华诉你们与第三人嘉兴国际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02民初70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马连喜、沈鏖英、马永明:原告刘冠勤、刘猛诉你们与第三人嘉兴国际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02民初70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蒋丽娟:原告嘉兴市嘉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02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霍德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02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陈业飞:原告刘成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02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李晨怡:原告夏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02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韩进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02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韩鸽飞、韩岗岗、郭帅、谷海涛、张本峰、张白妞、岳超计、袁嫄、张飞扬、邢小伟: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鸽飞【(2021)闽0206民初12871号】被告韩岗岗【(2021)闽0206民初12872号】、被告郭帅【(2021)闽0206民初12873号】、被告谷海涛【(2021)闽0206民初12874号】、被告张本峰【(2021)闽0206民初12875号】、被告张白妞【(2021)闽0206民初12876号】、被告岳超计【(2021)闽0206民初12877号】、被告袁嫄【(2021)闽0206民初12878号】、被告张飞扬【(2021)闽0206民初12879号】、被告邢小伟【(2021)闽0206民初12880号】信用卡纠纷共10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六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吴小瑞、李磊、冯利、董永超、杜曼曼、范宜英、张见立、张光明: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小瑞【(2021)闽0206民初12881号】、被告李磊【(2021)闽0206民初12882号】、被告冯利【(2021)闽0206民初12883号】、被告董永超【(2021)闽0206民初12884号】、被告杜曼曼【(2021)闽0206民初12885号】、被告范宜英【(2021)闽0206民初12886号】、被告张见立【(2021)闽0206民初12887号】、被告张光明【(2021)闽0206民初12888号】信用卡纠纷共8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六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陈立东: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24民初528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李进、张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24民初531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王莹:原告香河万润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24民初497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4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姜树林: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24民初527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14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庞燕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24民初525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14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陈锋利: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24民初532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14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五部民公诉[2021]1号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房茂军对被污染的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岔河镇振兴村十三组废品收购站内土壤环境恢复原状、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如不能修复,应赔偿上述受损土壤生态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282800元和农田生态系统期间损失费用人民币3812元,支付鉴定费人民币200000元,支付农田生态系统期间损失费用3812元三倍的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1436元;被告南通恒华粘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信炜油品有限公司、南通鑫隆油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房茂军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房茂军、南通恒华粘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信炜油品有限公司、南通鑫隆油品有限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指定本院审理。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房茂军赔偿被污染的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岔河镇振兴村十三组废品收购站内受损土壤的生态损害修复费用、农田生态系统期间损失费用、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金、鉴定费合计人民币150000元,此款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人民币1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人民币2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人民币20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给付人民币25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给付人民币25000元,于2024年6月30日前给付人民币25000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给付人民币25000元,如不按期足额履行,则人民法院全额执行(扣除已履行部分);二、被告南通恒华粘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被污染的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岔河镇振兴村十三组废品收购站内受损土壤的生态损害修复费用、农田生态系统期间损失费用、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金、鉴定费合计人民币63000元,此款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三、被告南通信炜油品有限公司赔偿被污染的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岔河镇振兴村十三组废品收购站内受损土壤的生态损害修复费用、农田生态系统期间损失费用、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金、鉴定费合计人民币55048元,此款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四、被告南通鑫隆油品有限公司赔偿被污染的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岔河镇振兴村十三组废品收购站内受损土壤的生态损害修复费用、农田生态系统期间损失费用、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金、鉴定费合计人民币30000元,此款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五、被告房茂军、南通恒华粘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信炜油品有限公司、南通鑫隆油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前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现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上述协议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间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三十日。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邯郸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宋丹丹与你公司之间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仲裁庭已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邯仲裁字第0088号裁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邯郸市丛台东路298科技中心1204室、0310-3113605)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邯郸仲裁委员会
邯郸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韩丽艳与你公司之间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仲裁庭已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邯仲裁字第0086号裁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邯郸市丛台东路298科技中心1204室、0310-3113605)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邯郸仲裁委员会
邯郸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张东波与你公司之间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仲裁庭已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邯仲裁字第0087号裁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邯郸市丛台东路298科技中心1204室、0310-3113605)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邯郸仲裁委员会
王阳、赵文辉: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邢台市美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的车位协议纠纷仲裁案,现已由本会主任根据《邯郸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的规定指定武建锋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邯仲案字第0211号案的组庭、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邯郸市丛台东路科技中心12楼,0310-3084515),逾期视为送达。仲裁庭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0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会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决。请你们于开庭后第30日起10日内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邯郸仲裁委员会
李桐: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邢台市美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之间的车位协议纠纷仲裁案,现已由本会主任根据《邯郸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的规定指定武建锋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邯仲案字第0214号案的组庭、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邯郸市丛台东路科技中心12楼,0310-3084515),逾期视为送达。仲裁庭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0日10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会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决。请你于开庭后第30日起10日内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邯郸仲裁委员会
海南瀚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陈国夫与你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0﹞第834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金园路2号金园办公区407,电话:0898-66568110)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市艺雅思幼儿园: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王若与你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1﹞第115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金园路2号金园办公区407,电话:0898-66568110)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内蒙古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提存保证金的公告
下列投标人:沈阳郎晨能源公司、浙江神鸽实业有限公司、敖汉旗瑞生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江澄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赤峰红软科技有限公司、赤峰市龙兴建筑公司、北京科思健科技有限公司、赤峰市孜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神龙新能源科技公司、北京迎客隆电子节能照明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科艺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恒瑞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暨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环科园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七星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成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益邦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德国大伟业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瑞驰创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勤邦食品安全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哈尔滨天达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香坊区宏图森防器材经销处、长春鸿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杭州天择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成都德鑫安科技有限公司、赤峰盛山新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赤峰秋伟办公设备经销部、上海绿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赤峰市爱诚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卫华起重机有限责任公司、德林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赤峰红山家园托管服务中心、赤峰市红山区农洁新能源应用设备厂:我中心已于2021年9月28日将你单位递交的保证金提存于赤峰市公证处的提存专户。请自见此公告后,由你单位工作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原汇款转账凭证,联系我中心财务科(电话:0476-8825175),共同到赤峰市公证处支取。若逾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你单位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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