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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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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飞、王志家: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亿鑫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飞、王志家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高飞立即支付原告车辆规费等费用人民币51535元及利息暂计人民币2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3535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二被告王志家在上述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高小丰: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亿鑫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小丰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车辆规费等费用人民币72200元及利息暂计人民币2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742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长春市龙祥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诉被告长春市龙祥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判令被告偿还截止到2021年8月31日的贷款本息合计269,632.57元及自2021年8月31日至实际还清借款日止新增的利息,按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丽、杨洪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诉被告张丽、杨洪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判令被告偿还截止到2021年7月8日的贷款本金277,306.19元,利息7,860.19元,本息合计285,166.38元及自2021年7月8日至实际还清借款日止新增的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判令原告拥有案涉长春市朝阳区富锦路142栋4单元108号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蒋秀国: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亿鑫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蒋秀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车辆规费等费用人民币55561元及利息暂计人民币2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756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文峰: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亿鑫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峰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购车款等费用人民币101185元及利息暂计人民币2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0318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春光: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亿鑫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春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购车款等费用人民币189819元及利息暂计人民币2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9181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洪玉: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亿鑫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洪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购车款等费用人民币135989元及利息暂计人民币2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3798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宋臣: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亿鑫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宋臣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车辆规费等费用人民币72473元及利息暂计人民币2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7447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立波: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亿鑫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立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购车款、车辆规费等费用人民币141114元及利息暂计人民币2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4311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姜红南:本院受理刘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宋娟、张永城:本院受理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483号 付九根:本院受理原告新余市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赣0502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1431号 范小华:本院受理原告新余市中深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小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502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0)赣0502民9150号 崔时朝、徐楠:本院受理原告黄四平与被告新余市渝水区袁河街道办事处、江西省凯朝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朝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崔时朝、徐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502民初91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1663号 夏伟东:本院受理原告新余市中深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伟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502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1751号 范小华:本院受理原告新余市中高投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小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502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467号 吴勇平:关于原告新余皓烽工贸有限公司诉你、刘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50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5822号 湖北皮皮鸭食品有限公司、周春平:关于原告新余鑫明志蓬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赣0502民初58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张红亮:本院受理原告蔡丰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东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柴飞:本院受理宋治斌诉郭善豪、郭善维、柴飞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3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周市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张宏伟(公民身份号码:2106241980****5818):你非医师行医一案,本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卫医罚〔2021〕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送达后,你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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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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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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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飞、王志家: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亿鑫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飞、王志家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高飞立即支付原告车辆规费等费用人民币51535元及利息暂计人民币2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3535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二被告王志家在上述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高小丰: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亿鑫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小丰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车辆规费等费用人民币72200元及利息暂计人民币2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742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长春市龙祥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诉被告长春市龙祥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判令被告偿还截止到2021年8月31日的贷款本息合计269,632.57元及自2021年8月31日至实际还清借款日止新增的利息,按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丽、杨洪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诉被告张丽、杨洪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判令被告偿还截止到2021年7月8日的贷款本金277,306.19元,利息7,860.19元,本息合计285,166.38元及自2021年7月8日至实际还清借款日止新增的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判令原告拥有案涉长春市朝阳区富锦路142栋4单元108号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蒋秀国: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亿鑫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蒋秀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车辆规费等费用人民币55561元及利息暂计人民币2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756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文峰: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亿鑫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峰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购车款等费用人民币101185元及利息暂计人民币2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0318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春光: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亿鑫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春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购车款等费用人民币189819元及利息暂计人民币2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9181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洪玉: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亿鑫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洪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购车款等费用人民币135989元及利息暂计人民币2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3798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宋臣: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亿鑫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宋臣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车辆规费等费用人民币72473元及利息暂计人民币2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7447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立波: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亿鑫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立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购车款、车辆规费等费用人民币141114元及利息暂计人民币2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4311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姜红南:本院受理刘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宋娟、张永城:本院受理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483号 付九根:本院受理原告新余市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赣0502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1431号 范小华:本院受理原告新余市中深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小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502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0)赣0502民9150号 崔时朝、徐楠:本院受理原告黄四平与被告新余市渝水区袁河街道办事处、江西省凯朝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朝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崔时朝、徐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502民初91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1663号 夏伟东:本院受理原告新余市中深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伟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502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1751号 范小华:本院受理原告新余市中高投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小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502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467号 吴勇平:关于原告新余皓烽工贸有限公司诉你、刘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50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5822号 湖北皮皮鸭食品有限公司、周春平:关于原告新余鑫明志蓬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赣0502民初58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张红亮:本院受理原告蔡丰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东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柴飞:本院受理宋治斌诉郭善豪、郭善维、柴飞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3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周市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张宏伟(公民身份号码:2106241980****5818):你非医师行医一案,本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卫医罚〔2021〕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送达后,你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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