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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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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83民初1422号 张晓兵:本院受理原告奚荣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283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陈丝:本院受理原告程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第3日上午8: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帅红云:本院受理原告魏元卫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684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魏元卫要求与你离婚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059号 郭云通、段彩琼、四川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郭云通、段彩琼、四川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郭云通、段彩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21 098.5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个】字【工】行【遂宁】支行【2013】年【285】号)约定计付);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有权对被告郭云通、段彩琼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燕山街126号锦城国际4层404号房屋[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29897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078号 陈安强、甘燕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陈安强、甘燕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陈安强、甘燕清于2010年9月26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被告陈安强、甘燕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4 004.5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个住】字【遂宁】行支行【2010】年【672】号)约定计付);3.如被告陈安强、甘燕清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有权对被告陈安强、甘燕清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开发区飞虹街122号2栋25层2502号房屋[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229136号,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229137号,遂开国用(2013)第0276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154号 唐洪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唐洪琼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唐洪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49 925.92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唐陆:本院受理原告王昭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集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遂宁银发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了罗长生诉遂宁银发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务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遂宁市船山区法院开发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李和清:本院受理了原告遂宁市衡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和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遂宁市衡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和清于2013年12月30日签订的《四川省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二、被告李和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市衡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自2013年12月30日至2021年4月12日止的租金83 551.26元以及租赁物维修费783.57元、缺损租赁物费用27元、装车费用170.26元,共计84 532.09元;三、被告李和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市衡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未归还的租赁物赔偿款11 775.55元;四。驳回原告遂宁市衡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 100元,由被告李和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杨旌苹:本院受理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旌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旌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1 938.62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透支款本金为基数,从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透支本金付清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杨旌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王波:本院受理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0 774.6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从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透支本金付清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被告王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606号 苏旭:本院受理原告刘前前与被告苏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311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苏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前前借款本金130050元及相应利息(以13005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前前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731号 徐州共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卢敏:本院受理原告伍永浩与被告徐州共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卢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摊铺机租货尾款4438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918号 罗东海: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高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东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备租金41280元及违约金(以4128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费5000元,共计4628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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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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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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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83民初1422号 张晓兵:本院受理原告奚荣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283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陈丝:本院受理原告程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第3日上午8: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帅红云:本院受理原告魏元卫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684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魏元卫要求与你离婚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059号 郭云通、段彩琼、四川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郭云通、段彩琼、四川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郭云通、段彩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21 098.5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个】字【工】行【遂宁】支行【2013】年【285】号)约定计付);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有权对被告郭云通、段彩琼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燕山街126号锦城国际4层404号房屋[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29897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078号 陈安强、甘燕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陈安强、甘燕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陈安强、甘燕清于2010年9月26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被告陈安强、甘燕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4 004.5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个住】字【遂宁】行支行【2010】年【672】号)约定计付);3.如被告陈安强、甘燕清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有权对被告陈安强、甘燕清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开发区飞虹街122号2栋25层2502号房屋[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229136号,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229137号,遂开国用(2013)第0276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154号 唐洪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唐洪琼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唐洪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49 925.92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唐陆:本院受理原告王昭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集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遂宁银发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了罗长生诉遂宁银发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务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遂宁市船山区法院开发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李和清:本院受理了原告遂宁市衡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和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遂宁市衡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和清于2013年12月30日签订的《四川省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二、被告李和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市衡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自2013年12月30日至2021年4月12日止的租金83 551.26元以及租赁物维修费783.57元、缺损租赁物费用27元、装车费用170.26元,共计84 532.09元;三、被告李和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市衡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未归还的租赁物赔偿款11 775.55元;四。驳回原告遂宁市衡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 100元,由被告李和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杨旌苹:本院受理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旌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旌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1 938.62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透支款本金为基数,从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透支本金付清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杨旌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王波:本院受理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0 774.6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从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透支本金付清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被告王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606号 苏旭:本院受理原告刘前前与被告苏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311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苏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前前借款本金130050元及相应利息(以13005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前前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731号 徐州共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卢敏:本院受理原告伍永浩与被告徐州共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卢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摊铺机租货尾款4438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918号 罗东海: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高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东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备租金41280元及违约金(以4128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费5000元,共计4628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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