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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9-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蔡国库:本院受理的原告田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727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县人民法院头道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张海洋:本院受理原告王得诚诉你、张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604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孙鹏、吴吉祥、孟伟:本院受理原告张海峰诉你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适用普通程序。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龙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黄盛龙:本院受理原告何洪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龙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王国庆:本院受理原告李海花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121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原告李海花与被告王国庆婚后共同财产车牌号为京PEV715上海华普轿车一辆(现登记在被告名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车辆分割款1911元,扣除被告应返还原告的评估费1000元后,原告尚需给付被告91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海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师家雄:本院受理的(2021)云0423民初76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师家雄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代偿款人民币95337.28元;二、原告对被告师家雄抵押的云F77Q59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漆梁:本院依据(2020)鄂0281执恢1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6月17日续行查封了你所有的位于黄石市阳新县东坡路盛世名宅商住楼1901室房屋一套,因你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惠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对该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52.37万元。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评估价报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书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普洱万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杨小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诉被告普洱万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普洱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小芳、南可、潘放放(2020)云0802民初149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普洱万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杨小芳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与被告普洱万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到期;二、被告普洱万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贷款本金8188347.82元,并支付至贷款本金全部清偿时的利息(具体金额以原告个人前台业务处理系统提供数据为准);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对被告普洱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普洱市思茅区林源路666号(创基尚城)A区商业Aa2号房屋(面积66.44㎡,不动产单元号为530802102103GBO0028FO0010046)、普洱市思茅区林源路666号(创基尚城)A区商业1层A-1-39号房屋(面积55.9㎡,不动产单元号为530802102103GBO0028FO0010035)、普洱市思茅区林源路666号(创基尚城)A区商业1层A-1-38号房屋(面积23.37㎡,不动产单元号为530802102103GBO0028FO0010034)、普洱市思茅区林源路666号(创基尚城)A区商业1-2层A-1-25号房屋(面积462.44㎡,不动产单元号为530802102103GBO0028FO0010019)、普洱思茅区林源路666号(创基尚城)A区商业1-2A-2-11号房屋(面积293.41㎡,不动产单元号为530802102103GBO0028FO0010322)、普洱思茅区林源路666号(创基尚城)A区商业1层A-1-8-1号房屋(面积25.73㎡,不动产单元号为530802102103GBO0028FO0010042)、普洱市思茅区林源路666号(创基尚城)A区商业1-2层A-1-15号房屋(面积346.52㎡,不动产单元号为530802102103GBO0028FO0010009)、普洱市思茅区林源路666号(创基尚城)A区商业2层A-2-6号房屋(面积139.17㎡,不动产单元号为530802102103GBO0028FO0010062)、普洱市思茅区林源路666号(创基尚城)A区商业2层A-2-4号房屋(面积161.74㎡,不动产单元号为530802102103GBO0028FO0010060)、普洱市思茅区林源路666号(创基尚城)A区商业2层A-2-1号房屋(面积63.54㎡,不动产单元号为530802102103GBO0028FO0010057)、普洱市思茅区林源路666号(创基尚城)A区商业2层A-2-3号房屋(面积112.41㎡,不动产单元号为530802102103GBO0028FO0010338)、普洱市思茅区林源路666号(创基尚城)A区商业2层A-2-2号房屋(面积72.87㎡,不动产单元号为530802102103GBO0028FO0010059)、普洱市思茅区林源路666号(创基尚城)A区商业2层A-2-5号房屋(面积44.66㎡,不动产单元号为530802102103GBO0028FO0010061)、普洱市思茅区林源路666号(创基尚城)A区商业2层A-2-40号房屋(面积91.58㎡,不动产单元号为530802102103GBO0028FO0010037)在设定的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杨小芳、南可对上述款项在最高债权余额11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应向被告潘放放支付已垫付的鉴定费28000.00元;六、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118.00元,由被告普洱万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普洱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小芳、南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结果,可在公告期间或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郭洪明:本院受理原告杨启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31日9时在本院小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刘国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诚信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风险提示书、文书上网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3日8时50分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葛春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诚信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风险提示书、文书上网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3日10时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徐昭军:本院审理原告驰雅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7909号 杨小兵:原告乐清市乐成乐驰汽车租赁服务部诉你方租赁合同纠纷(2021)浙0382民初7909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简式裁判文书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20日内。定于2021年12月28日09:0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锡山区东北塘邦德斯铝材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205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北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格子公寓管理(无锡)有限公司、翟海洋:本院受理陆中其、陆春惠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205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北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王俊莲:本院受理罗光明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5(节假日顺延)在安镇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刘正、王俊莲: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30(节假日顺延)在安镇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李伟: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诉被告李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2021)苏0214民初3608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莫国正:本院受理原告陈三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326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莫国正支付原告陈三飞货款3669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3669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804元,由被告莫国正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陈元相:本院受理原告陈三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326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元相支付原告陈三飞货款27066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27066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360元,由被告陈元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魏勤:本院受理(2021)皖1502民初6565号原告鲍传慧诉被告魏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杨豫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杨豫称,杨新年在2010年底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未果,2011年1月向长汀县大同镇派出所报警寻找,截止至2021年8月27日,仍然没有杨新年的任何音讯。下落不明人杨新年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住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杨新年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杨新年情况,向本院报告。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北京丰科利航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税号:911101067351180770),不慎遗失2010年01月至2017年12月记账凭证,财务报表,特此声明。
北京丰科利航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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